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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民法劝学》有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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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民法劝学》有感(1)观《民法劝学》有感        既然是读后感,那我就把我读过本书之后明白了哪些事和本书对自己的一些启发写下来吧!首先序言从福泽谕吉的《劝学》出发开篇即以“天不造人上人,亦不造人下人”引出了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强调主体间资格平等,没有主体之间的资格平等民法就无从谈起。序言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强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其次作者谈了日本民众对民法现状的态度。结果是日本人对民法漠不关心,对宪法、刑法的了解要远远超过民法。书中列出了三条原因其一,国民对法律都不重视更何况民法了。其二,高中之前...

观《民法劝学》有感(1)
观《民法劝学》有感        既然是读后感,那我就把我读过本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之后明白了哪些事和本书对自己的一些启发写下来吧!首先序言从福泽谕吉的《劝学》出发开篇即以“天不造人上人,亦不造人下人”引出了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强调主体间资格平等,没有主体之间的资格平等民法就无从谈起。序言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强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其次作者谈了日本民众对民法现状的态度。结果是日本人对民法漠不关心,对宪法、刑法的了解要远远超过民法。书中列出了三条原因其一,国民对法律都不重视更何况民法了。其二,高中之前的教育很少涉及民法甚至法律。其三,社会中实际上被施行的规范由义理、人情、信义等主导而不是法律。这与民法在中国遭遇相似,或许和日本以前长期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有关吧。然后作者讨论了为什么当时的日本适宜学习民法,其实就是民法能够被普及的基础条件。作者认为经历了明治维新、二战日本完成了先是从封建制、身份制到近代国家体制然后再从君主主权国家向民主国家的转变最终建成了基于国民主权思想的民主国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从而为民法的大行其道奠基。第一章首先区别了法与法律的概念。作者认为法是规定社会关系、人们行动的社会规范,具有广阔的范围和高度抽象化的特点。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的决议,有三个构成要素,即目的、理念、思想的要素、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要素、语言技术的要素。其次作者区分了民法、民法典、民法的特别法。第二章探讨了法律是给一般人应实施一定行为而规定的规范还是给法官应作为裁判基准而规定的规范的问题。作者认为在民法中,既有裁判规范要素的规定,也有行为规范要素的规定。在本章中作者着重讲了作为生活规范的民法是怎样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首先民法保护基于作为人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其次通过确定权利义务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和所有权制度保护居民财产,然后通过婚姻、继承制度保护着安定的家庭生活。第三章的标题为民法与市场经济。通过系统的论述,作者向我们阐释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市场经济以法的框架为前提,而此法就是指民法,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部分不可或缺。”为了论述上述观点作者首先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内涵即只通过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规制、决定方向的经济体系。市场经济自身特点注定了其几乎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顺利运行,那么就需要一个规则来维持市场经济的运作,比方说参与者间需要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参与者资格的决定也需要一个规则……而这些所谓的规则就构成了我们熟知的法律,此处主要指民法。民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民法中的契约其实就是市场经济中关于交换过程的规定。所谓交换,是指相对的主体围绕财物进行交涉后形成一定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的过程。这在民法中称作契约,是民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民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即市场上交易是自由的,是否交易、为谁交易、如何交易原则上都由当事人确定。此外,民法还对契约是否成立、契约的有效要件、契约的履行、违约后果做了详细规定,正是这些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其二,民法中的主体资格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主体。存在交换主体(能够参加交换的资格)是交换过程的先决条件,而规定这些的法律正是民法。民法强调主体资格平等并奉之为基本信条,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完全、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三,民法中的客体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对象。人在民法中具有主体资格,因主体之间平等所以人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即客体:常表现为主体支配对象)。其四,民法中的所有权就是市场经济中连接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规定。所有权是一种对所有物的绝对性的自由处分的排他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如上所述,民法规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交换的各种问题,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保障。   第四章的标题为民法与市民社会。作者用了最大的篇幅来写本章,可见其于本书中的核心地位。本章的主题,亦是本书的主张——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下面我们分层展开:    首先作者再次明确了民法的概念。作者通过例证论述了民法是规定个人相互间的关系,即对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在国家法,即以宪法为最高法规的制定法体系中的位置描述中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接下来作者又明确了私法的概念。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那么为了明确私法的概念就作者先明确了公与私的区别。据作者考证,在东方文化中(主要指日本和中国),所谓公是指国家的事情,所谓私是指与国家、社会没有关系的隐蔽的事情。在西方文化中(主要指西欧),公是指人民大家共同的事情,具有公开性,具有在大家面前对话、讨论的意思。私是指避开他人眼目被隐蔽的事情。明确了公私的分别作者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对比揭示了私法的真谛。所谓公法,是关于统治的公共秩序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与民法的定义廖无差别)从规定对象上讲:公法是规定国家(包括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其相互关系及其与其它个体间的关系而私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对社会关系的规定方式上讲公法中允许国家有优越与个人的地位存在,而私法中严重声明主体间资格平等。就具体而言,公法承认单方面的强加于个人的义务、以暴力实现国家权利,私法中权利义务的设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均由个人之间的合意产生并且设定了禁止自力救济的原则。接下来作者系统的阐述了何为市民社会。古希腊学者将其定义为政治社会、城邦国家中自由民的共同体,孟德斯鸠强调其作为权力支配机构,黑格尔称其为“欲望的体系”,马克思定义其为由资产阶级的利己精神支配的欲求与劳动和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的世界。广义的市民社会是包括自律运行的经济社会的独立于作为权力机构的国家的自律社会。这与前面四者所强调的都不同,是一种对社会的空间划分。狭义的市民社会大致是指从广义市民社会中去除经济社会的概念。也可以从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和作为规范概念的市民社会两种角度来定义,此处不作展开。典型的市民社会团体如NGO、NPO、志愿者组织等,特点是围绕公共利益而行动、自发的、非盈利的。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独立与国家公权力之外的,人们围绕着利益依靠自治行动,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正因为其特殊性,才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所以说,民法生长于、生存于市民社会,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民法。第五章民法的技术将民法典所包含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分类。第一种:直接规定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规定。比如支配土地的权利。第二种:抽象的制度、规定。例如法人、法律行为、代理、等民法上的概念。第三种:关于社会问题的消极性处理等的制度、规定。比方说侵权行为。说实话真不知道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怎样定的。最后比较赞同的一点是,作者提出的可以将公法看做私法的特别法。第六章民法的理念日本民法继受法国民法因而其民法理念也沿袭法国民法理念。人权宣言的精神加上以前的习惯性制度、规定构成了法国民法。受其影响日本民法的理念也和法国一样在于自由、平等、人身、所有权的保全。关于自由,一言以蔽之就是指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与契约的自由;关于平等,就是所有人都平等的享有权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法国还是日本,来自社会身份的不自由、不平等被民法立即废止了,家庭成员相互间的自由、平等却是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得以达成。夫权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和亲权由父行使的不平等现象直到近几十年才被废止。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男性以其性别的优越性取得裁决权、亲权之后可以更好地保护、扶助弱者)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被忽视吧!令人欣慰的一点是当今的民法理念注重男女平等、注重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近代的民法理念不断发展,在财产法上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正。关于劳动关系立法保证了劳动条件是满足劳动者能够作为人进行生活的必需条件、低于最低劳动条件的雇佣无效。关于土地使用立法缓和了社会矛盾。关于消费者问题立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七章民法与人传统财产法中人:人是参与市场的自由交换的主体(法的人格),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形成自己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具体来讲有三个特点。第一,归属于法的人格的权利,是以对财产的权利为中心的。第二,这样法的人格,依据“契约的自由”原则,自由的取得各种权利。第三,法人格取得权利负担义务依其意思,没有意思不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如上所述,传统的民法当中有关一切人完全平等的法的人格的承认中,被认为应属于法的人格的是以所有权为首的财产性权利,没有今日所谓的人格权,人格权,即人对自己精神、身体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是后来追加上去的,现代民法的概念进一步被扩大了。民法虽然管的宽但也不是什么都能管,民法自有其适用范围。比方说作者举了个例子民法能规定人的爱吗?显然不能!西方有句谚语“该上帝管的归上帝,该凯撒管的归凯撒”。我们不能学了法律就把一切问题法律化了。第八章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先后继受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其法律渊源为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参照各国的法律制定、修改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万国牌”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制定比较仓促的原因有三,其一为巩固政权的需要,统一日本当时众多的民事法,其二条约改正的前提要废除列强强加给日本的不平等条约需要一个完整的近代司法体系,而对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来说民法等法典必不可少。其三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日本想要与各国“并立”就必须富强。日本民法典的局限性:由于是匆忙起草的,民法典中忽视了今天民法最为推崇的基本人权的保护。这可能也与当时日本并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有关。如若能多一点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可能二战中日军就会少很多暴行。第九章民法的未来作者认为日常生活中的民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现状不会有太大变化。传统的自由、平等理念基本上仍会贯穿于未来各国的民法中,并会谋求对各个理念的进一步贯彻,部分理念将会被修正也是在所难免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法法的框架将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其中有可能给民法带来一些变化的一个是土地问题一个是环境问题。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扩大,民法的领域也将不断发展。而针对民法的技术。第一,从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概念到具体的技术性概念,将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存续下来。第二,因社会中新技术的发展和新理念的出现,有不少场合需要创立新的法律技术。比如说契约的直接形态可能会发生变化,就需要民法发生一定的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家族法中将凸显更多的宽容与规制,或许会给由于城市化、机械化、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使得人际关系变得冷漠的时代,带去一丝人情的温暖吧!在民法和人的关系上,尊重活着的人和尊重的多样性是两个发展趋势。在书的最后作者认为日本民众的法律观念将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民法也将渐渐得到其应得的重视。写在结尾:作为一个初入法学的本科生(也可以说是法盲)在经过对民法的一定时间的学习和对本书的阅读之后,总算对法学有了一点大致的概念,算是正式入了法学的门。总的来说民法是一门比较实用的课,每个人其实都有必要学一学,起码也要作为常识了解一下。从小生长在中国这样一个公家至上的国家,整天被国家要求这样做、那样做,突然接触到民法知道世界上还有些国家能那样的尊重个人权利,这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感受呢?无法用语言准确的描述。我们明明那么急切的需要民法,可是民法在中国却又做了冷板凳,连个成文法典都没有。这或许与中国市场经济不成熟和没有市民社会有关吧!期待物质基础达到后中国能有自己的成熟的、完善的民法体系,愿为此尽绵薄之力!但首先,且让我先把民法学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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