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抽象行政行为PAGE1/NUMPAGES1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抽象行政行为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不可诉性;多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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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③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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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项;②起草;③听取公众意见;④审查;⑤决定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