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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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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作者:李彦卓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型概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着各种学说,理论界争议不断。本文在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相关的典型案例,并最后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支配性;财产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随着现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与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渐渐形成并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网络虚拟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英文为“item”...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作者:李彦卓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型概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着各种学说,理论界争议不断。本文在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相关的典型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并最后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支配性;财产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随着现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与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渐渐形成并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网络虚拟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英文为“item”,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串,而在网络游戏的环境中,体现为具有某些游戏功能的物品,故我们形象地称之为“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各有千秋,出现许多学说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学说:(一)物权说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某一个物只要具有物权上的排他性、支配性或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经济上的独立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1]。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享有物权。[2](二)准物权说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自身有其特殊性,与物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如在权利变动的公示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上和权利的占有上等方面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民法上的物权规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应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3](三)债权说持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债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在这个债权法律关系中,玩家与服务商形成了一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介绍在实践中,我国曾出现过因网络虚拟财产受侵犯引发纠纷的案例,该案例是中国首例游戏玩家因虚拟装备丢失向游戏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的案件。(一)案情分析2002年,网民甲经别人介绍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甲的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即主ID已经有了1000级的级别,在游戏里是一个威力无比的魔法师。甲为了这个游戏,用很高价格购买了多种武器装备。2003年2月17日,甲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时,突然发现自己ID里的价值3000多元的虚拟装备全部不见了。2月19日经查询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11的ID上。他要求游戏公司客服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批准。甲随后赶往承德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等多个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无法就此立案,因为虚拟物品是无法估价的。他们想北京的公安机关求援,但北京的公安机关也给出了同样的答复。甲最后来到了“红月”的游戏运营商,即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总部协商,但最终没有结果。同年6月20日,甲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已消失,都被删除,游戏公司第二天发出公告,称删除装备的原因是“该ID拥有大量复制的装备”。李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中国首例游戏玩家因虚拟装备丢失向游戏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的案件。(二)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宣判甲胜诉,法院判令游戏运营商对甲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价款50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局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可见,我国法院是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上的物来看待的。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分析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权法客体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依托网络为媒介而存在的特殊的无体物,它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实体物,也不是常见的拟制权利。我国《物权法》对物的定义也没有局限于有体物,这样就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上的物在物权法上给予了肯定。物必须要具有实在性即客观存在,确定性和特定性即物的价值可以用金钱估价,可以客观量化为金钱价值,能成为独立的与它物区别开来的物。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能够以独立的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并且可以用金钱估价,通过金钱可以交易取得,这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与它物区别开来。这符合物权法上的物的三个特点,即客观性、确定性和特定性,可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法的客体。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客观存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密码进入自己的游戏页面,对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使用、支配等,并且在合法的范围内与其它用户进行处分,如出卖、转让等等。这正是物权上所讲的完全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即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的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行使权利。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其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义务,不得干涉和妨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行使物权。这表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具有物权的对世性特征。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尽管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产生的,是一个新型的物,有很多相应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没有完善也是符合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经过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属于民法上的物。参考文献:[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2]汪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6(6).[3]钱明星.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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