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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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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事例曾二凤与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曾二凤,女,1959年8月14日出世,汉族,住顺德市容桂区海尾管理区七村134号。托付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托付署理人陈赞邦,男,1949年5月14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聚金社横巷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广珠公路碧桂路口。周志伟。托付署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郑家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职工。上诉人曾...

曾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事例
曾二凤与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曾二凤,女,1959年8月14日出世,汉族,住顺德市容桂区海尾管理区七村134号。托付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托付署理人陈赞邦,男,1949年5月14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聚金社横巷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广珠公路碧桂路口。周志伟。托付署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郑家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职工。上诉人曾二凤因与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4日、2月24日询问了上诉人曾二凤的托付署理人张金龙、陈赞邦,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郑家麟、林少杰。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原告因出产的需要,在2002年2月15日将厂内设备搬运到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在2002年2月24日举行非计件人员可按内容恳求填写好《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入职申请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交到厂部,交表时限是2002年2月28日。若恳求离职的职工可在2002年3月1日至15日前做好有关交代手续。顺德市在2002年3月11日受理被告提出的裁定申请(被告恳求原告清还拖欠的及付出无故拖欠薪酬25%的经济抵偿;付出的。)在2002年原告已在被告提出申请后,全额付出拖欠被告2001年12月、2002年1月、2月的薪酬。在进行裁定的当月(2002年3月)被告还到原告处上班,并收取了该月的薪酬。被告在4月份后,就无在原告处上班至今。在2002年4月10日,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41号裁定判定书,判定“原告应向被告付出的经济抵偿金”。原告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在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与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是两个具有独立资历的公司。原审以为,在过程中,被告已承认其收到原告付出至2002年3月份的薪酬,诉讼中被告也并无举证证实原告存在无故拖欠其薪酬的现实,所以本院对被告恳求原告付出拖欠薪酬25%的经济抵偿金的恳求不予采用。原、被告之间的受法律保护。被告以为原告在2002年2月24日举行会议,单独免除原被告的联系,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对该现实建议被告应负。因为被告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别的,被告以为原告把厂内的设备搬运他处,致使没有正常的作业环境,被告无法上班。而原告提交的水、电费单和税单能证实原告未曾中止过运作。且原告把其设备的搬运,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未供给劳作条件”。该条款所称的劳作条件是指设备和劳作卫生条件。原告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强令被告冒险违章作业;也没有作业环境卫生恶劣的状况。故此,不属未能供给劳作条件的状况。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其有权根据本身的运营状况调理出产力和组织工人,而实际上被告也已收取了2002年3月份的薪酬。所以,被告以为原告未能供给劳作条件,迫使其不能上班的建议不能成立。被告从2002年4月起没有上班至今,已现实构成单独免除劳作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被告单独免除合同的行动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第所规则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综上,原告无需向被告付出经济抵偿金。至于原告恳求被告承当劳作裁定处理费的疑问,因劳作裁定仅仅提起劳作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与诉讼相互独立,法院仅就经劳作裁定的劳作争议案子中劳作联系进行审理,对于裁定处理费的处理法院无权变更。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判定:一、原告无需向被告付出经济抵偿金。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担负。宣判后,上诉人曾二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定确定:在劳作争议裁定过程中,被告已承认其收到原告付出至2002年3份的薪酬及被告从2002年4月起没有上班至今,已现实上构成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显着过错。现实上,因被上诉人搬运了一切机器设备,致上诉人无法上班,又无故拖欠上诉人2001年12月份、2002年1月份、2002年2月份的薪酬,所以上诉人于2002年2月28日向顺德市劳作裁定委员会递送了,而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11日才受理。在上诉人向裁定委递送申诉书后,从未到被上诉方上班作业。被上诉人也无法供给劳作条件让上诉人持续作业。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供给的考勤卡悉数是由被上诉人单独编写的,未经上诉人承认,不具有任何证实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一起在劳作争议裁定过程中,上诉人从未承认收到被上诉人2002年3月份的薪酬,已认可在2002年2月28日上诉人向裁定委提出劳作裁定申请后,被上诉人于2002年3月7日、3月21日先后三次(3月21日两次)付出了上诉人2001年12月、2002年1月、2月的薪酬,并且这三个月的薪酬悉数是在三月份发的,而一审判定就过错确定上诉人在3月份所收的薪酬即是3月份的薪酬,而不确定上诉人在申诉时无故拖欠上诉人三个月薪酬的现实。因上诉人在2002年3月份未上班作业,至今也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所发的2002年3月份的薪酬。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搬运悉数产业,不属《劳作法》对于未供给劳作条件的状况,那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无故拖欠3个月薪酬级的状况下,单独免除劳作合同,被上诉人也应付出经济抵偿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过错。一审判定不该适用《劳作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之规则,而应根据最高法《对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说》第十五条第三款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经济抵偿方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则,被上诉人应付出额定经济抵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律过错,恳求法院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恳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出经济抵偿金和额定经济抵偿金。上诉人曾二凤在上诉提交的新根据有:1、薪酬存折的复印件,证实其免除劳作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正常付出社保费、水电费、通讯费、税金薪酬等客观根据标明,被上诉人是一家正常运营运作的公司,并不归于不能供给劳作条件的状况。上诉人在未办理合法离厂手续的状况下,形成劳作合同现实上被免除的结果,上诉人应自行承当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二、上诉人在劳作裁定和一审诉讼中均未提及拖欠薪酬的现实,一审也未对是不是拖欠的薪酬的现实进行审理和判定,故是不是拖欠薪酬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在上诉辩论时期未提交新的根据。上诉后,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承认被上诉人未拖欠其三个月的薪酬和本案不归于用人单位未供给劳作条件的景象有贰言,其余现实无贰言。对无贰言部份现实,本庭予以承认。对上诉人提交的新根据,经两边辩证、质证,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贰言,但以为该份根据刚好证实了被上诉人并未拖欠上诉人的薪酬。上诉后,查明:上诉人曾二凤到脱离被上诉人单位时止已在被上诉人处作业9年。上诉人所提交的薪酬存折复印件证实上诉人离厂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为687.89元。本庭以为,本案现实上并非是作为劳作者的上诉人主动地、自愿地不到被上诉人处上班,而是因为作为厂方的被上诉人将出产设备搬运到中山市的德宝电器有限公司而形成上诉人无法持续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被上诉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免除和上诉人之间的劳作合同,但其搬运出产设备的行动却使上诉人客观上不能够持续上班,形成了两边的劳作联系现实上被停止的结果。所以,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说》第十五条和《劳作部对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第十条的规则予以处理。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被上诉人的因素形成了两边的劳作联系现实上被停止,故被上诉人应付出经济抵偿金予上诉人,又因为上诉人未及时付出经济抵偿金,故被上诉人还应按规则付出额定经济抵偿金予上诉人。上诉人至离厂时已在被上诉人处作业9年,此现真实劳作裁定过程中已得到两边承认,故本庭予以确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薪酬存折复印件证实,上诉人在离厂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为687.89元。根据《劳作部对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中规则的核算规范,被上诉人应付出经济抵偿金6191.01元和额定经济抵偿金3095.51元予上诉人。原审确定上诉人没有上班已构成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无现实根据,应予纠正。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薪酬为由建议被上诉人付出经济抵偿金,但本案实质上并非是被上诉人拖欠薪酬而形成两边劳作联系停止的结果,而是因为被上诉人搬运出产设备使上诉人无法持续上班而形成了两边劳作联系现实上停止的结果,且被上诉人在劳作裁定期间已全额付出了上诉人的薪酬,故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庭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说》第十五条第二项和《劳作部对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第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吊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定;二、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之日起十日内付出经济抵偿金6191.01元和额定经济抵偿金3095.51元合共9286.52元予上诉人曾二凤。一审案子受理费50元、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担负。本判定为终审判定。审判长杨恩敏署理审判员黄军署理审判员杨卫芳 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季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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