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欺诈第三人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者:季成蒋家棣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房屋出租和租后服务。按照公司的规定,业务员应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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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租金而应安排客户向公司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确有必要自行收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租金上交公司财务部门。2012年8月,韩某因赌博输钱,便萌生了拿公司钱“翻本”的想法。同月公司指派韩某负责一套房屋的出租事宜。不久,刘某联系上韩某欲承租该房,韩某告知刘某自己是公司业务员,但谎称房子是其岳母的。刘某听后便提出不通过公司而直接与房东签合同,韩某表示同意。2012年8月19日,韩某以房主毛某的名义和刘某签订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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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每个月房租3500元,租期1年,半年一付租金。第二天,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半年租金及押金等费用27000余元打到了韩某的个人账户上。韩某向刘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产证复印件、房门钥匙、门禁卡及电卡交给刘某。后韩某拿出4500元交到公司,说是客户的定金,将剩下的钱用于赌博并输光。为翻本,韩某又打电话给刘某称“丈母娘”不太愿意,要求年付租金,可以便宜2000元。刘某同意后,韩某向其收取了19000元,并出具收条。上述钱款又被韩某赌博输光。8月底,韩某将事情告知单位的主管张某。张某得知韩某将房屋出租但租金未交回公司后立即将房屋换锁,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其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韩某受公司委托负责对外出租房屋,其出租房屋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当归属于公司。同时韩某虽然有虚构事实欺骗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但该行为与财产的转移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故应当定职务侵占罪。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不仅表现在法律适用本身,还表现在法律适用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上。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实际受有损失的一方,如果将韩某的行为定性职务侵占罪,将导致法律认定的被害人(公司)与实际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刘某权利的救济。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起诉,不仅契合法律本意,而且更有利于维护刘某的权利。因为在韩某无力退赔的情况下,以诈骗罪起诉,刘某只能得到一纸空判;而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刘某可以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起诉韩某所在公司,从而获得有效救济。三、评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