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操作规范资料/CommonExamples SZ-GC-71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通用提示:该操作规范资料可用于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检测和档案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等进行严格规定,以实现对提高设备可利用率,防止故障和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等结果。本文档可任意编辑,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正文。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3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a)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b)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透气; c)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d)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瓶。 10)易着火的物质有: (1)醇类;(2)醚类;(3)丙铜;(4)苯;(5)甲苯;(6)酚;(7)汽油;(8)二硫化碳;(9)磷;(10)过氧化钠;(11)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放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