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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PAGE1/NUMPAGES1[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一、单项选择题问题: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A.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B.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C.承包经营权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答案:A问题: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A.剥夺其继承权B.视为放弃继承权C.不分...

[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
[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PAGE1/NUMPAGES1[专升本(国家)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民法分类模拟题继承权一、单项选择题问题: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A.公民的文物、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资料B.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C.承包经营权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答案:A问题: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A.剥夺其继承权B.视为放弃继承权C.不分或者少分D.同其他继承人均等答案:C问题: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即丧失继承权。A.误把被继承人当猎物而开枪打死B.虐待被继承人的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D.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答案:D问题:4.从权利性质上说继承权是。A.身份权B.财产权C.人身权D.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体答案:B问题:5.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A.父母B.祖父母C.儿媳、女婿D.兄弟姐妹答案:A问题:6.某甲的父母离婚后,其母再婚。某甲与继父共同生活多年。后某甲的继父和生父相继去世,某甲。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C.既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又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D.可以选择其中一人的遗产继承答案:C问题:7.某甲立有有效遗嘱,在其死后,其遗产由其独子乙继承。结果,乙因病先于某甲死亡。某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某甲的遗产应适用。A.遗嘱继承B.转继承C.代位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答案:C问题:8.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代位继承权的人是死亡继承人的。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子女D.兄弟姐妹答案:C问题:9.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规定。A.必须多于继承人B.只能少于继承人C.可以多也可以少于继承人D.只能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答案:C问题:1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几种继承发生之间发生冲突时,按效力的高低排列顺序应是。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C.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D.遗赠扶养协}义,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答案:D问题:1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A.无效B.继续有效C.部分有效D.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答案:A问题:12.没有公证遗嘱的数份遗嘱中,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作为有效根据的是。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最后所立的遗嘱答案:D问题:1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A.无效B.部分无效C.失效D.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答案:D问题:14.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是无遗嘱能力的人。A.17周岁的大学生B.又聋又哑的人C.盲人D.正在服刑的罪犯答案:A问题:15.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A.限制行为能力人B.受遗赠人C.遗嘱人的债务人D.遗嘱人的朋友答案:D问题:16.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A.强制其履行义务B.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C.处于罚款D.宣告遗嘱无效答案:B问题:1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遗产分割时B.遗产执行时C.被继承人死亡时D.订立遗嘱时答案:C问题:18.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应当。A.无论遗产多少,必须全部清偿B.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继承人负担C.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受遗赠人负担D.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答案:D问题:19.在债务未清偿前,遗产已经分割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先用所得的遗产清偿的人是。A.遗嘱继承人B.法定继承人C.受遗赠人D.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答案:B问题:20.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A.放弃继承B.不参加继承C.接受继承D.任由他人处理答案:C问题:21.受遗赠人应当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时间是。A.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B.遗产处理前2个月内C.被继承人死亡后2个月内D.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答案:A问题:2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A.必须负偿还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B.应负部分偿还责任C.可以不负偿还责任D.可以不偿还债务,但必须偿还应缴纳的税款答案:C问题:23.数个辈分不同,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依法应推定。A.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C.长辈先死亡D.晚辈先死亡答案:B二、判断题问题:1.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答案:A问题:2.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答案:B问题:3.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答案:A问题:4.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答案:B问题:5.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答案:A问题:6.王老汉死后,他的全部继承人都可以分得遗产。答案:B问题:7.甲某因争夺遗产杀害其妹,丧失了继承权,但是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答案:B问题:8.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答案:B问题: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权人共同继承应继份额。答案:A问题:10.蔡婆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答案:A问题:11.遗嘱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录音形式。答案:A问题:12.胡某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答案:A问题:13.王某立遗嘱把遗产赠给自己的非法同居者,王妻可以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答案:A问题:1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表示。答案:A问题:15.胎儿离开母体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答案:A问题:16.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继承发生冲突时,优先满足扶养人的遗产取得权。答案:A问题:17.小王继承了他父亲老王的遗产共10万元,但老王欠他人债务共11万元,小王有义务清偿差额部分。答案:B三、简答题问题:1.简述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答案: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是对继承权的剥夺。(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包括下列几种情形: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也违反了《继承法》的宗旨,对家庭关系是重大伤害。所以,决不能使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再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该继承人的杀害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不管其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其二,继承人只要实施了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的杀害行为,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要件,而不管该杀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其三,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合法的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要件。如执行枪决命令、正当防卫等。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是因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被继承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果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继承人对其不尽扶养义务,尽管不合法,但不构成遗弃。另外需要注意,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力尽扶养义务的,不构成遗弃。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一般看虐待时间长短,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只是一时不关心、照顾,不能认定情节严重。那么,是不是只要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的解释意见,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根本不能体现遗嘱人的意愿,篡改遗嘱则改变了遗嘱人的意愿,而销毁遗嘱则是剥夺了遗嘱人对其遗产的处分权。所以,法律确认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时,继承权就要被剥夺。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也仅列举了一类,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认定。(2)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确认继承权丧失,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继承权丧失的后果,是国家依法剥夺自然人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问题:2.简述养老育幼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答案: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社会主义家庭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1)在遗产分配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多分(第13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4条)。(2)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3)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新生儿利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28条)。(4)为鼓励赡养老人,《继承法》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另外还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使自己的生活得到保证。问题:3.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答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不是由继承人本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问题:4.简要回答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及其效力。答案: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之外,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这样规定的效力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或全部放弃继承权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问题:5.遗赠和赠与有什么区别?答案:赠与和遗赠不同,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利无偿送与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行为;而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和受赠与人是合同关系。(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通常情况下,赠与是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遗赠是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遗赠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问题:6.简述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形式。答案: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有权订立遗嘱,当然也有权修改或撤销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在遗嘱订立后,生效以前,遗嘱人对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的行为。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取消原订立的遗嘱或对所订立的遗嘱内容进行全部修改的行为。变更或撤销遗嘱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示的变更或撤销,二是推定的变更或撤销。明示的变更或撤销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变更或撤销。如可以发表声明直接说明变更部分遗嘱内容或撤销遗嘱等。但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与遗嘱订立时的要求相一致的。而且,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才能有效。推定的形式是指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上推定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内容。应当指出,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应以其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问题:7.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何意义?答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以医学上公认的方法来确认;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时间为准。在某些意外事件中,有数人死亡于同一事件但难于查明每个人确切的死亡时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自然人死亡的具体时间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尚生存的人,才能享有继承权,才能有资格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除了其为被继承人子女,则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以外,其余继承人的继承资格随其本人的死亡而消灭。(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其作为遗产的财产项目、数额等是无从得知的。只有在其死后,才能确定哪些是其遗留的遗产。(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期待权转为既得权的界限。在继承开始之前的继承权是一种继承资格,是期待权,继承人并不能实际取得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这种期待权才转化为既得权。(4)在遗嘱继承中,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具有执行效力的时间。遗嘱是在立遗嘱人生前订立,而在其死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遗嘱是否具有执行力,应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时效的起算点。问题:8.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答案:我国实行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是一并继承的。当然,行为人仅应当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而不能使其以本人的财产,负担他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应以其遗产偿还。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规则:(1)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清偿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2)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由他们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首先考虑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4)国家或集体组织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者,对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也应当负责缴纳和清偿。(5)执行遗赠,应当在清偿完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之后进行。四、论述题问题:1.论男女平等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答案:《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具体体现。男女平等是宪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男女平等。近亲属中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遗产继承权,每一类法定继承人中,男性与女性都是相对应的,如夫和妻、父和母、兄弟和姐妹等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2)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上男女平等。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适合于父系的顺序,也适合于母系。如儿子和女儿都列入第一顺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平等地列入第二顺序。(3)在代位继承中男女平等。凡是适用于男性的代位也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4)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无论男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不论男女,都可以成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5)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因性别而有差别。问题:2.简论法定继承。答案: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所以,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从历史上看,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但从效力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依据民法原理,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该处分包括生前处分,也包括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归属确定。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时,按遗嘱办理;在未立遗嘱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远近、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2.法定继承的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在法定继承中,什么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下,什么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是根据遗嘱确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这个范围是法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在法定继承中.如果有多位继承人,其继承的顺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比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在遗嘱继承中,继承的顺序则是由遗嘱来确定的。(3)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我国《继承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任意多分或不让其他继承人分得应得的遗产份额。问题:3.简论遗嘱的有效条件。答案: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所谓遗嘱能力在此指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订立遗嘱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订立遗嘱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又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反之,如果订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又无民事行为能力了,其原所订立的遗嘱有效。2.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假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内容合法指遗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限制,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的,其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4.遗嘱形式合法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所订立的遗嘱无效。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问题:4.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合同,虽然它与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等价不同,但其成立也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有效。协议生效后,双方都应遵守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扶养人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协议时,必须事先通知被扶养人,并安排好被扶养人的短期生活。被扶养人如果有正当的解除理由,应与扶养人协商。协议履行一段时间的,应根据扶养人所尽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五、案例分析题问题:1.王老太是某国营工厂的退休工人,早年与陈某结婚。婚后不久丈夫得病身亡,留给王老太三间房屋。后王老太收养了一个儿子王某。王某长大后,王老太倾自己所有为他办了喜事。随后即中风瘫痪在床。开始,王某夫妇对王老太照顾得不错,但不久便失去耐心,王妻更是经常以言语相辱,王老太十分气愤。王某厌烦在家中照顾养母,便跑到外地做买卖。王妻对王老太越发反感,经常忘记给其吃喝,更不帮其擦洗,婆婆身上长了褥疮也不为其治疗。王老太难以忍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遂割腕自尽。王某听说后立即赶回,办完丧事后,即独占了王老太的三间房屋和400元退休金。王某有一堂哥陈某,得知婶母被王某夫妇折磨致死一事,即以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将王老太的三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其诉讼理由是:房屋为“陈家”所有,而王某虽是王老太的养子,但其未尽赡养义务,所以不能由王某继承这三间房屋。王某则认为:自己对养母已尽过赡养义务,后因外出做买卖,只能由其妻代为照顾养母,但不能因为妻子对养母不孝而剥夺他的继承权。请问:陈某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王老太的遗产应由何人承受?答案: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陈某不属于王老太的法定继承人;而且,陈某在王老太生前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所以,陈某以三间房屋为“陈家”所有为由主张继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陈某的要求不能支持。其次,王某虽是王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养母患病期间不尽心照顾,反而外出做买卖,其妻更未尽到照顾的责任。对王老太的死,王某有不可逃脱的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法院应认定王某丧失继承权。再次,由于王老太没有其他继承人,所以其三间房屋及400元退休金属于无人继承财产,应归国家所有。问题:2.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请问: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答案: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处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作转继承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孙女适用代位继承取得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女婿没有继承权。而王某的儿子则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应适用转继承的规定,由王某的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又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儿子继承的王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儿媳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本案应判决:对王某的四间房屋,王某的外孙女继承两间;王某的儿媳取得一间半;王某的孙子继承半间。问题:3.郝某家资丰厚,但在其妻刘氏的训导下,拒不赡养将其辛辛苦苦拉扯大的母亲郝赵氏。结婚后就搬出去另过,基本不去照顾母亲。郝赵氏年纪大了,生活上需要帮助。邻居有位姑娘李玉,看到郝赵氏有困难,即主动给予多方照顾。一天郝赵氏病危,李玉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郝某。郝赵氏想到儿子的不孝和李玉对她的多年照顾,在手术前立下口头遗嘱,表示在她死后,将其出嫁时带到郝家并埋在院内的一罐银元留给李玉。当时有医生和护士在场见证。在手术进行过程中,郝某和刘氏赶到医院。当听说母亲将银元赠给李玉时,郝某夫妇逼迫李玉立下字据,写明李玉将那罐银元转给郝某夫妇。由于手术不成功,郝赵氏死亡。一个星期后,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玉提起此事,同学们都劝李玉找郝某要回银元。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李玉找到郝某欲要回银元,未果,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如果你是李玉的律师,你会如何提出要回银元的理由?答案:首先,应指出郝赵氏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其死后,应按照该遗嘱处理。其次,李玉在医院写明的把银元转给郝某的书据是无效的。因为,当时郝赵氏并没有死亡,继承还没有开始,遗嘱也没有执行的效力,李玉没有权利处分郝赵氏的财产。第三,在郝赵氏死后,李玉表示接受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超过法定的“两个月”的期限,因此是合法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问题:4.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儿子(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做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请问: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答案:1.甲的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是搞音乐的,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分割遗产时,依据有利于发挥遗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应认定钢琴是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应照顾给最需要的人所有。3.对于甲的债务,应先进行清偿,然后再进行遗赠和继承。4.作为继承人,甲的父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甲的父母应首先分得遗产。5.甲的儿子虽说不愿参加诉讼,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仍然是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分给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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