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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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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8)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  目  录  1〕总那么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8)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  目  录  1〕总那么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那么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依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为了有利进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同意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稳。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许多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那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爱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依照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那么作为舍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依照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样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能够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以下比例分配:  董事长%  副董事长各%  董事各%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假设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进展的情形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依照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依照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方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以下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依照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关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依照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形,在不阻碍正常生产的原那么下,此利润可依照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往常年度的亏损未补偿前不得分配利润,往常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截了当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同意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淌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依照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补偿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治理方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酬劳等,除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依照«合资法»的规定,以下外汇能够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能够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治理部门采纳公布聘请方式,经考试择优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余外,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那么,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运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进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职员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那么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关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治理上有专门奉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专门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能够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能够提早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峻亏损引而不能连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连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峻自然灾难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连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进展的前景。  提早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专门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早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方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运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以下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聘请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治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说明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第一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依靠、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假设不能解决时,能够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那么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连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益、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定。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2〕目  录  〔1〕总那么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畴及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提供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治理机构  〔11〕设备材料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治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场地使用费  〔21〕不可抗力  〔22〕适用法律  〔23〕争议的解决  〔24〕文字  第一章 总那么  、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在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纳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治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进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中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畴是:  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只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进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进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托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物资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固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方应按照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紧密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截了当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修理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修理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连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依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纳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储存。会议一样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都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计师有权批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依照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 经营治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治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经营治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举荐,副总经理一人,由方举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治理机构设假设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峻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托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预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预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打算,把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治理方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指派假设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酬劳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依照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 劳动治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治理规定»及事实上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市劳动治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举荐的高级治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依照本公司具体情形,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经营情形讨论〔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运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常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 第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运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分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许多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补偿或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方法〞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它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运算。  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情愿连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它的托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 显现以下各项情形时,合同也可提早终止:  1.企业发生严峻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或不能复原时。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阻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连续时。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形,合营各方应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幸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 提早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托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  第六十条 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终止,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早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依照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险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法连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能够提早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峻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连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缺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它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缺失。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依照实际情形,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应对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保书。  第二十章 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租用场地M2,租用费为每年〔元〕〔人民币〕/m2,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依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合营公司租用×方厂房、仓库暂定为M2租用费定为每年元〔人民币〕M2,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 由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同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幸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截了当阻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赶忙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其它各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阻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财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合同其它部门应连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托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在中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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