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障者人权的建构十年回顾

智障者人权的建构十年回顾

举报
开通vip

智障者人权的建构十年回顾PAGE1PAGE1台灣的智障者人權現況與反省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2006/10/12壹、前言:1980年國民黨政府為回應鎮壓高雄美麗島事件的國際輿論壓力,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聊備一格的殘障福利法。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佈解除戒嚴令,台灣不再是一個威權政體的國家,而正式邁入政黨可以競爭、人民享有言論和集會結社自由、並透過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正式承認街頭遊行的正當性。不過早在1983年,為提昇機構專業知識及教養品質,一些智障者家長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將智障者帶到總統府前,請求解決輕、中度智障者國民教...

智障者人权的建构十年回顾
PAGE1PAGE1台灣的智障者人權現況與反省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2006/10/12壹、前言:1980年國民黨政府為回應鎮壓高雄美麗島事件的國際輿論壓力,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聊備一格的殘障福利法。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佈解除戒嚴令,台灣不再是一個威權政體的國家,而正式邁入政黨可以競爭、人民享有言論和集會結社自由、並透過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正式承認街頭遊行的正當性。不過早在1983年,為提昇機構專業知識及教養品質,一些智障者家長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將智障者帶到總統府前,請求解決輕、中度智障者國民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就揭開了國內爭取智障者權益運動的序幕。是年由機構專業人員召集成立了中華民國啟智協會。1984年第一個縣市級家長團體在台中市成立,定名為台中市啟智協會。一直到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令之前,由於人民集會結社的限制,只有高雄市啟智協會繼台中市而成立。1987年解嚴後至1991年這五年間,經過中華民國啟智協會、心路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的協助,各縣市的家長陸續成立人民團體,合計共有25個。這段期間這些純粹由家長們組成的團體,面對幾乎是一片荒原的政策環境,主要扮演向政府呼籲、施壓的角色,也因此和福利服務的提供者逐漸有所區隔。各縣市家長團體的運作,受限於當時大中央、小地方的預算分配;以及成文法體系的國家行政機制,迫使整個智障者家長運動必須思考到在立法院推動修法、立法;在中央政府各部會爭取相關政策的落實;以及國家總體經費預算重新分配的三大運動方向。遂於1992年聯合成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06年的今天,總會邁入第十五年。相較於成立時的廿五個協會及6,000位家長,今天我們已經有卅七個協會,十四個基金會以及十八個各種類型的福利服務機構。智障者人權倡議曾經零星的被點燃,然而真正有組織的、持續的關注和爭取,其實可以視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成立為起算點。本文將從文化面向、政策面向、社會面向及公共媒體四個面向來談智障者的人權是如何被詮釋、剝奪和歧視、以及建構。貳、對智障者的理解途徑與文化解釋:一、我國現況:要理解國人如何面對智能障礙者這樣的存在,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統計數來看,1992年的智能障礙手冊共發出41,774張,五年後是61,416張,十年後的2002年為76,976張,到去年底為止是82,298張,也就是說十年來,規範性(經鑑定、領有手冊)的智能障礙者增加了一倍(同樣時段,所有障別身心障礙手冊增加四倍,預計明年將破百萬),不過距離聯合國衛生組織所定義2﹪(46萬)人口,仍有一大段距離。國內社會福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不完善,讓福利服務及福利資訊的輸送與需求者產生許多斷層,因此許多基層家長並不清楚有殘障手冊這個證明,也不清楚領有手冊者可以享有哪些法定福利。另一方面,家長對孩子也沒有察覺智能障礙事實的敏感度,更有不願意承認事實的想法,期待孩子長大後可恢復。舉例來講,智總在1995–1996年倡導智障者不用當兵,並順利營救數百位服刑中的智能障礙役男,讓他們經過鑑定後可免役。當時許多家長都認為經過服兵役的歷練,孩子的狀況或許可以更加融入社會,學得一技之長。直到2004年,國防部明德班60位學員中有16位經鑑定後確定有智能障礙,符合免役規定。法定的智能障礙是精神醫學中的一種心理學統計,是一個被科學建構出來的分類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距常態分布曲線中心點左側兩的標準差以外面積的人口,就屬智能障礙。在未步入醫學解釋的歷史階段,家屬們必須尋求其他的解釋。有位視障合併自閉症孩子的家長算命的這樣告訴她:「這孩子前世是大將軍,你們夫妻是他的部屬,奉命去殺人、挖掉對方眼睛,所以今生受到報應。」有位沒有語言能力的智障者爸爸說:「算命的告訴他,他那個前輩子是一頭牛的孩子,到十四歲就會開口說話。」業障和輪迴觀念是佛道思想對生命起源與出路的理解,與偏見和歧視結合在一起,遂變成必須去追究這些人前輩子到底幹了什麼壞事,犯了什麼罪行才會投胎變成這副德性,卻選擇性不去引用緣起和因緣際會的解釋,聖嚴法師說的好:「他們都是菩薩,我們對他們的疼惜和愛,正是在修善因。」沒錯,從當下實況去猜測一個你永遠無法證實的前因,不如把握當下去修一個可能的福報。一方面社會文化普遍因為業障與歧視的結合無法接受身心障礙者,家長們也以『相欠債』、『結緣』等宿命觀點將智障者的照顧責任私人化、家庭化。二、西方觀點:西方對於人的認識論,從啟蒙主義開始,笛卡兒提出一個哲學命題,他認為「沒有不能被懷疑的命題,除了人是思考的主體,我思故我在。」開始了人以自我理性為中心的人觀,不過綜觀人類歷史,人對於其他人的觀點經常出現偏誤,甚至是集體性偏誤。法西斯主義的種族淨化論是集體偏見的代表作。然而,只要留心就會發現在我們的語言裡面也常有這類集體偏見,例如:我們打不過人家,就說人家長的差,稱人家是「匈奴」;打不過人家,就說人家個子矮,稱人家「倭寇」。小日本、中國豬、死番仔、土台客,聽說法國人把梅毒說是西班牙水痘,西班牙人說是義大利麻疹,義大利人說是瑞士傳染病,瑞士人說是法國……這些都是帶著集體偏見的語言。智障者這個名詞,曾經(現在也常聽到)被說成白痴、笨蛋、瘋子……,現在又有人認為連智障者都不應該被使用,為了解決名詞這個問題,智力挑戰者、自我倡導者都還在嘗試使用階段。也難怪存在主義的代表人沙特(1905–1980)他提出過一個哲學命題:「事物的本質,不被任何外力預先決定。反之,意義是由人類所建構的。」智障這件事,的確是歷史和社會建構的。他同時講過:「當我們在別人的眼中變成他者,那就是地獄了。」他要講的應該是,偏見和歧視是人與生俱來的罪惡。Hahn在1993年提出身心障礙所面臨的種種困難問題,主要來自一個致殘的環境,而並非來自於個人的缺失和能力。他將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和研究模式彙整成下表。身心障礙定義與研究模式的演進演進順序研究模式殘障定義關注焦點解決方案研究典範一神學解釋罪惡神蹟隔離;施以法術機能限制典範二生物醫學傷殘臨床醫學醫療復健機能限制典範三經濟生活殘障職業訓練職業訓練機能限制典範四社會政治障礙公共政策對殘障公民的影響權利法案少數團體典範改編自謝宗學1997「殘障權利運動–中、美兩國將驗比較」p3從國內走過的階段來看,以巨視觀點視之,法規政策或普遍認知的確可以畫出相對應的時間點,但是微觀就個案及其家庭心理層面來看,恐怕是各階段會出現的心態正在互相交織、拉扯,彼此說服。參、法律與政策傾向私人化、家庭化:一、特教法與身保法的立法背景:特殊教育法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是智能障礙族群相關福利服務最主要的兩個母法。先就我國的特殊教育發展來看,從正式文獻上可以找到,是從清末、民國初年開始的。一如福利服務的發展,特殊教育的起始發展也與國外基督教宣教人士的投入有關。但是,國家正式的立法卻是到1984年才首次完成特殊教育法的立法。從正式開始立法,到特殊教育量的提供,乃至質的探究,可以看到有幾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從整個特殊教育的發展史上來看,1987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完成;1989年後特殊教育專業師資培訓正式系統化;1992年智障者家長總會成立,以特殊教育為首要關注的對象焦點;教育部開始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及之後的六年計畫;1996年全國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代表促請全國教育會議列入特殊教育議題;1997年特殊教育法修法通過(向下向上延伸三年;特教經費下限;師範院校必設特殊教育系);2000年試辦高中職免試升學…,都是特殊教育在發展上的幾個重要的里程碑。在量的方面,仍然不足,當今仍有兩千多位身心障礙學童領取教育代金,犧牲接受教育權益;在質的方面,特教專業師資的比例仍待提昇。特殊教育的進程可以視為經濟生活面向的途徑,教育機會均等,身心障礙者才有可能在經濟生活上獨立。在身保法方面,1980年6月2日政府制訂公佈殘障福利法,當時乃是中美斷交之際,政府為維繫我國仍是國際間的成員之一,乃一次制訂三項福利法規。另兩項法規為老人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當時法規內容較屬宣示性的條文,欠缺具體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1990年殘障福利法在身心障礙團體的推動下,做了第一次的修正。此次條文大幅修正,擴大殘障者適用對象至顏面傷殘者、自閉症患者、植物人等障礙類別,訂定定額雇用條例,無障礙環境法規等,將條文具體化。1995年在精神障礙者團體的意見表達及關切下,殘障福利法第二次修正,將慢性精神病患者納入為適用對象。1997年公布將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全文七十五條,4月26日修正公布第六十五條,相關非法按摩之處罰額度。二、關閉未立案機構運動所引發的政策討論:舉一個本會舉發未立案機構眾生教養院的例子來呈現身保法的邏輯,以及其對智障者所造成深刻影響。2000年智障者家長團體揭發的未立案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慘無人道的生活環境,據了解當時身心障礙者未立案機構的存在已經有將近二十年的歷史(甚至更久)。身心障礙者在人口中的比例,不會因為時代而有所改變,因此,以前不是沒有身心障礙者,而是大都留置家中自行負擔所有照顧成本。機構數量的增加,特別是未立案機構在80年代雨後春筍的成立(2002年正式步入歷史),宣示著台灣農村正式破產,台灣完全進入一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時代。對家戶的資產調查設計及正式立案機構的高收費標準,是家屬卻步的主因。國內正式立案機構的收費標準是全國一致的,是以當年度機構所在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數,在以不同障別、不同程度以及住宿養護或日間扥育等項目為乘數,得出收費標準。如以台灣省7,598元為準,一位重殘者在住宿養護機構的收費為,每月18,995元(2000-2006年的標準)。當然根據家戶收入的調查還會有部分的補助。進一步考察,機構托育養護補助辦法與其他相關法規的關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條件中,都會出現「家庭總收入」的名詞,追溯家庭總收入的定義,則需回到社會救助法去找。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為「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這時候又出現一個需要更高階法去定義「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從民法、社會救助法、身心障者保護法以及衍生出來的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這一系列的法規,呈現出一個重要概念,那就是身心障礙者的替代性照顧服務,乃是以家庭責任為主,當家庭成員處於經濟弱勢時,才由政府予以不同程度的救濟,這就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以殘補式為主的具體表現,更是未立案機構能夠有它的市場區隔,有它的生存空間的主要因素。心智障礙者的照顧服務,在歷經社會型構及家庭結構的變遷之後,雖然大部份的照顧人力(將近九成)仍然為來自家庭的無酬照顧者,不過尋求替代照顧的家庭的快速成長已經明顯呈現。許多心智障礙者家庭在尋求替代服務時,仍然面臨幾個問題,有機構服務量的分布不均,可近性缺乏,特別是機構安置收費及補助標準概念仍未改變。這樣的收費標準還有許多不合理的問題,包括:障礙程度越重的人繳費越多;家中越多人有身心障礙情況其負擔越重等。綜合以上分析,目前機構收費概念是由家屬向機構購買服務,與機構簽訂委任照顧契約,政府再針對委任照顧的家庭進行資產調查,並與予以不同程度的補助。這是一種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加上殘補式社會福利的補助制度,以至於產生需求者卻步的問題。唯有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從「消費者向機構購買服務。」的概念,轉而變成向「政府向機構購買服務,供福利消費者使用。」這才真正是所謂『購買服務』的精神,縱使仍得經過機構經營成本精算及相關付費機制的討論,不過只要確定這個概念,確定國家(政府)責任,才能透過社會及國家的責任分攤,解決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問題。肆、社區居民對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的抗爭:沒有具體行動的歧視,僅能稱為偏見。國內社區居民對身心障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團體家庭的排擠和抗爭,未曾間斷,從1983年楓橋新村事件起,直到這兩年所發生的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在2002年招標,委託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的健軍國宅社區家園;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在2002年於「官邸社區」購得兩戶透天房舍(作為中心社區家園之用);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於新莊景德路找到房舍欲籌備新莊工作坊,服務新莊地區的精神障礙者。這三個單位均遭該社區部份居民以身心障礙者會破壞居住品質並影響社區安全為由,抗議中心住民遷入。三個受阻個案的設置方式及地點或許不同,育成是公設民營家園,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購屋,再經招標程序委託育成辦理;中壢啟智的官邸社區由政府補助購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康復之友是唯一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的單位。姑且不論這些機構立案的繁瑣程序,其實三個單位遇到的問題本質是相同的,也就是「由於社區居民毫無道理的歧視與恐懼,剝奪的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與居住權。」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受到楓橋新村居民歧視抗爭,沒想到事隔二十多年,房價會下跌、他們會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會發出怪聲、「我們〈居民〉是先到的,經住戶表決,決定不讓你們進駐。」同樣荒謬的理由,同樣的戲碼,對著同樣的對象,仍然在當代社區居民口中派上用場,繼續凌辱著這一群人。為什麼身心障礙者想住到自己的處所,需要卑微到必須先和社區居民協調,博取同情和憐憫?團體在這次事件當中成長,透過行政遊說要求政府出面維護應有人權,也透過司法途徑對妨害自由的社區居民進行蒐證並提出告訴。在公聽會上,社團曾提出強烈呼籲與要求:人權並不建立在同情之上,而是需要堅實地被憲法及相關法律及公權力保障,當我們被同情,我們就沒了尊嚴,因為同情總是來自強者對弱者,擁有者對欠缺者的眼光。當別人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同情我們,那麼人權就會遭到踐踏。因此我們要求:任何人都有在社區居住、工作的基本人權,不需主動向社區報備(含敦親睦鄰、辦公聽會等)。不管是由機構或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承租、承購或接受公設民營的住家或機構,居民沒有拒絕的權利。我們反對與居民的爭議被視為人民之間的糾紛,必須自行收集證據提出告訴,變成訴訟當事人。我們要求,如身心障礙礙者居住權或工作、安置於社區的權利,遭其他居民剝奪,主管機關應動用警力保護機構入駐。若居民激烈抗議,已有妨礙自由及危害人身安全違法之虞,警察應主動蒐證,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請求檢察官偵查。將可行的反歧視條款徹底落實在「人權基本法」(新訂)、「住宅法」(新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訂)當中。藍、綠陣營應加強對黨內從政同志的約束,建立基本人權概念,扮演多元包容社會的推手,而非繼續強化歧視和異化。目前北市育成與桃縣中壢啟智在優勢警力的戒護下已經進駐團體家庭,北縣新莊居民的抗爭手法則是日新月異,除暗中破壞錄影設施外,每天也固定時間派保全人員以加油氣笛騷擾病友。這次(2003–2005)社區的入住運動,催生了內政部所訂「身心障礙者居住服務及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注意事項」,也將相關經驗彙整成『身心障礙者居住服務及社區服務權益遭民眾抗爭處理參考手冊』一書,從機構地點評選、社區營造、法律議題各個面向提供實戰經驗的彙整。最特別的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首次針對社區抗爭事件做出有罪判決,主文如下:劉愛華、楊錦成、周木鈴共同連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妨害自由),各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高雄成功啟智、台中特教、一壽重殘照顧中心、奇岩康復之家、德安啟智教養院、陽光之家、創世高雄分院、慈安居老人安養中心等,這些曾經遭受居民無情抗爭排擠,卻沒有退縮的單位予以記錄留念。不過今年起出現愛滋寶寶之家、台中向陽家園(家暴青少年中途之家)也遭居民抗爭的消息,不勝唏噓。國人似乎只理解道民主的制度,卻完全不懂民主的內涵,只知道抗議、抗議!!卻不懂得傾聽、包容及所謂基本人權的基礎觀念。伍、媒體的歧視再現:一、媒體不斷在複製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社區居民對身心障礙者會有這樣的偏見和誤解,某種程度應該歸咎於媒體的報導。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了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身心障礙者之外,並已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本會與康復之友聯盟,統計2006年2月17到20日連續的精神障礙者社會事件的案例報導,並在今年2月23日前往聯合報抗議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獲得聯合報善意回應,聯合報表示「在忠實呈現報導新聞事實的原則下,總編輯黃素娟承諾將透過編輯台會議與聯合報所有編輯與記者同仁進行內部協調,盡量避免使用有價值判斷或是容易引起閱聽大眾對特殊族群產生負面認知的標題。同時也將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相關深入報導,讓社會大眾更能接納這群人。」在電子媒體方面,本會於今年(2006)3月向NCC、衛生署及內政部發文申訴,就2月21日於三立新聞台以「狂母變人魔」的標題,將人魔電影與精障母親咬傷兒子下體的新聞事件做連結的報導方式,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對三立電視台予以處罰。雖然有法律規定的漏洞(精神衛生法僅規定經障者肖像拍攝的同意條件),以致無法對三立處以罰鍰,不過卻也引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各電子媒體的重視,不僅本會及康復之友聯盟受邀參加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擔任民間代表,也將民間團體所提「身心障礙者相關新聞報導公約」列為該公會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NCC亦要求各電子媒體遵行前述公約。日子才經過不到半年,8月15日台北市發生一起張姓嫌犯以利剪傷人,導致一死四傷的重大社會事件。持平來講,聯合報這次的報導最為中肯,沒有出現精神障礙、身心障礙的標題(因為他本來就沒有領冊),除了一個標題下為「瘋狂剪刀手……」。其他的報紙就相對地非常不友善,包括聯晚製作「歷年來疑似精神障礙者亂砍人一覽表」;自由也彙整「近一年來精神病患攻擊他人案件」來突顯議題;中時也有一篇寫著「他眼露兇光、宛如殺人玩偶『恰吉』」;蘋果當然再度把傷者、死者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並用彩色圖片方式呈現張嫌殺人的模樣,其中有個小標寫著「吸毒精神分裂」。TVBS當天午間新聞的標題寫著「身心障礙者……」經本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衛星公會表達抗議,也去電該新聞台副總監之後,該台記者求證後,才將該標題改掉。二、探究媒體歧視的原因:衛生署醫政處處長薛瑞元曾表示,精神醫學的統計顯示,心智障礙者攻擊他人的比例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而受害的比例高達一百倍。那麼為何身心障礙者的負面的、暴力的社會新聞會那麼的多;且又有那麼多的歧視性字眼出現,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公共政策,否則,建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強調融合的社會價值將不可能有達成的一天。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運作機制讓媒體必須下這種標題,來污名化、歧視身心障礙者?而受傷害的我們又有哪些反制的手段和工具,來遏止這種情形?社會大眾接受這樣的訊息之後,對身心障礙者權益運動又會產生什麼影響?根據媒體觀察基金會在2003上半年收集自由、中時和聯合三大報(當時還沒有蘋果)關於精神障礙者的相關報導,統計發現其中犯罪和自殺新聞佔37﹪,消息來源來自檢、警、調及醫療專業人員佔55﹪。這個數據遠遠違反所有身心障礙、其家屬或社工人員的經驗值。事實上,是因為媒體要確保每天都能採集到大量新聞,所以把記者分派到議題製造中心(如行政院、立法院)、資訊流通中心(如受理報案的警察局)、以及專門設計新聞的政、商機構公關部門,結果促使這些單位的新聞大量曝光,我們不斷看到政客口水戰、新商品發表會,以及一件接一件的殺人、自殺、車禍、火災新聞,題材重複,內容大同小異。相對的,不在採訪路線重點區域的弱勢族群新聞,因為缺人採訪,即使具有價值也往往得不到報導。新聞報導受限於採訪路線,而採訪路線框限新聞。新聞學者陳順孝表示:「新聞從業人員評估新聞價值有八個常用的判斷標準:一、影響性:影響的人愈多價值愈高,如全民健保調漲費率;二、顯著性:主角愈有名價值愈高,如章孝嚴與王筱嬋鬧緋聞;三、異常性:事情愈奇特價值愈高,如璩美鳳性愛隱私被偷拍;四、衝突性:衝突愈大價值愈高,如美國攻打伊拉克;五、時效性:報導愈快價值愈高,如中天電視搶先全球報導鄧小平死訊;六、接近性:事發地點愈近、主角關係愈親價值愈高,如台灣空難比外國空難重要、台灣人在海外車禍比外國人車禍重要;七、實用性:愈是實用價值愈高,如米糠可以防癌;八、人情趣味:愈能彰顯人性價值愈高,如母親在颱風缺水缺糧時咬破手指,以血餵食幼兒。」(陳順孝–解讀新聞的方法2006)顯然身心障礙族群的公共政策如照顧、無障礙、特殊教育等討論上不了檯面,因為僅佔人口4﹪缺乏影響性;然而,身心障礙族群的社會新聞卻符合異常性、衝突性、接近性、人情趣味(照顧政策不當、卻不斷突顯照顧者很偉大)等新聞價值。為了使該新聞增加吸引閱聽人目光,編輯台無不絞盡腦汁,在十二個字甚至九個字(蘋果頭版的規定)的限制條件內想辦法突顯新聞。也就產生了「白晝濺血、利剪殺人」、「狂母變人魔」、「四萬名不定時炸彈在學校」、「亂倫兄弟姦母四年寡婦愛子啞忍醫師揭露慘情」這些聳動標題。三、媒體歧視對身心障礙族群的影響:社會新聞相當程度的主導了身心障礙相關新聞的文本建構,對社會產生兩個辯證的影響。資本主義消費社會已經讓消費者認為身體不是拿來用,而是拿來展示的同時,作為一個人的主體,在情感上便越來越無法承擔不完美的身體或心智所造成的極度恐懼,而會企圖把「我」和不完美的異己劃分開來,認為是他命不好、自己不小心,我只要好好照顧自己就不會變成這樣。所以第一層影響,就是不斷加深人類社會對於不完美異己的鴻溝。當這樣的鴻溝建立之後,人們就會從身心障礙者社會新聞文本,去建構對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心智障礙者)的認識,不過這種認識卻具有選擇性、偏頗、不完整、負面等效果。在媒體不斷複製和再現的情況下加深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恐懼感。而恐懼感會拉大鴻溝的距離,互相辯證影響終於造成全體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歇斯底里情結。所以媒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報導,其影響不會只停留在紙上。從智障者團體家庭在台北市健軍國宅、中壢官邸社區;以及精障者的新莊社區復健中心遭社區居民強烈抗爭來看,其實是社會集體性歇斯底里的展現。因媒體報導的歧視性報導造成對台灣社會的加速撕裂以及民眾包容程度的減損,其罪狀真是「罄竹難書」。四、我們可以做什麼:對於新聞媒體是台灣亂源之一的看法,其實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共識,一般人或可選擇不看電視新聞、不買報紙,進行消極抵抗。作為關心公共事務的我們仍必須透過新聞媒體來了解社會上的公共事務,吸收新資訊,況且新聞資訊不僅從電視和報紙也會透過網路、手機、廣播等平台天羅地網地滲透到我們的生活,所以我們必須透過公民監督的力量,讓媒體步上正軌。出版法已經於1999年廢除,目前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成立的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取代原新聞局業務,對媒體進行行政監督。新聞局長鄭文燦曾表示,現在的新聞局只有蘿蔔沒有棍子;NCC主委蘇永欽教授也曾表示只管媒體體制,不干涉新聞及節目內容。基於言論自由與去管制化的前提,國家對媒體不再有任意管制的權利,必須有申訴者或依行政機關權責,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特別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訴訟,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意見進行審議後,決定是否處以行政處罰。三立電視台的歧視,北市衛生局認為其不違反精神衛生法,所以不予處罰;各大報紙的歧視標題,既無出版法可管,也沒有特別法可循。因此,對於許多NGO或是社運團體來說,必須要形成一股集體的力量與之抗衡。要改變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價值觀,首先必須徹底瓦解各種類型媒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除了不斷透過申訴管道與媒體溝通外,團體也必須藉著體制外對媒體的陳情、抗議壓力才能真正影響媒體編輯台和主管高層的態度。換句話說,媒體改革必要有更強大的社會動能,透過社會的集體力對媒體產生壓力,至少要告訴媒體,「社會中有一群人對你的用字譴辭很在意,也時時盯著你的所作所為!」陸、結語:當傳統宗教文化層次上對於業障及輪迴的理解,遇上偏見與歧視的人性弱點,構成智障者在國人眼中成為他者的痛苦結果。法令政策的規劃,仍然由家人承擔了不成比例的照顧責任。從歧視的媒體再現,國人進一步加深對智障者的誤解和偏見,而比鄰社區居民則以行動證實了這種歧視心態其實仍然根植在國人心中。文化、政策、複製、行動,這四個互相存有辯證關係的,構成智障人權遭到歧視和剝奪的社會結構。智障者人權的維護,在釐清這些錯綜複雜的結構之後需要多方面進行重新的塑造。而在社會福利運動的層次上,最重要的就是扭轉國內根深蒂固,對於家有智障者的宿命認知。讓所有智障者及其家庭建立社會性、結構性、歷史性鉅視觀點,體認到自己在社會結構變遷過程之中的位置。這個認識論的轉折,將是整個智障者人權運動成功的關鍵。
本文档为【智障者人权的建构十年回顾】,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9733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61KB
软件:Word
页数:19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7-18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