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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机制的现实意义及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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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机制的现实意义及建构浅议案管机制的现实意义及建构摘要: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横向监督制约、纵向统筹管理,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纷纷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如何构建和完善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新机制,是新时期检察业务改革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意义;建构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为办案服务、提速、监督、保障,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案...

案管机制的现实意义及建构
浅议案管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的现实意义及建构摘要: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横向监督制约、纵向统筹管理,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纷纷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如何构建和完善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新机制,是新时期检察业务改革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意义;建构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检察案件管理机制,为办案服务、提速、监督、保障,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是检察机关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重要保证。一、检察案件管理机制建立的现实意义检察权在本质上属于公权力,其行使公正与否,关系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检察权的运行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与限制。(一)案管机制建立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自我受理、自我管理案件,在案件办理上呈流水线作业的模式,但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大部分是流程关系,案件从受理举报到公诉,各个环节是按照诉讼流程的顺序线型排列,对流程统筹型需求比较强,虽然注重后程序对前程序的制约,但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案件的具体行踪没有一个部门能全面了解、掌握情况,都是各管一段,导致对检察业务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有效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整体效能的发挥,影响了检察队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1]案管机制通过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进行常态性、统筹性、全面性的宏观管理,突破了检察机关原有的案管模式,有利于加强执法办案的横向监督制约、纵向统筹指挥,有效弥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漏洞,防止检察权滥用。(二)案管机制建立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余年来,围绕加强内部监督一直不间断地进行着改革。但是,这种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并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因此,缺乏有效的预警、督办机制,而且这些监督往往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环节上的各类差错和问题。而案管机制通过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和赃证物管理等内部监督措施,使得检察业务的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三)案管机制建立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为保障检察官对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正确的判断,这种监督就必须是办案主体外的一种力量,即应当实现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相分离。申言之,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行使管理和办案的职权,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监督与制衡,促进司法公正。[2]办案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个部门,监督者行使监督权时,通常会只注重实体部分,对一些本应履行的程序加以简化,程序监督形式化。历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可以说,监督与办案分离,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内在要求,也是案件管理机制的要义之一。(四)案管机制建立有助于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办理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每人每年办理的案件少说也有上百起。检察案件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承办人还要在事务性工作中耗费大量精力,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案管机制下,通过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各功能区的作用,合理调配办案资源,切实减少案件流转繁琐、司法内耗大等问题,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了诉讼的经济性,促进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二、检察案件管理机制的设置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尝试,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健全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统筹和协调各部门的检察业务工作,实现监督的专业化、系统化。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纷纷成立案件管理中心,设置了实质性的部门载体,这对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按照最高检察院提出的“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各地案管中心建设的实践,笔者认为,案管机制的设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建立案件程序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全程管理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统一审查受理和分配各类案件,对扣押涉案款物管理等监督等手段,实施案件“进口”与“出口”的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现即将到期案件及时提醒承办人,避免超期办案;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过案件流程显示,全院所有的案件流程情况,包括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每个过程一览无遗,大大促进了检务公开。在对案件的流程化管理中,通过预警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地将案前、案中、案后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案件的全程动态监督,克服了单纯事后监督的弊端。(二)建立案件审查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案件质量的审查监督案件审查督查机制的核心意义在于推进案件质量监督的刚性化。案件质量监督的重点和核心应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成立以检委会为质量评查责任主体,案管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的复合主体,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通过案件评查,发现和解决影响公正办案的执法问题,消除存在的质量隐患,实事求是地依法纠正有质量缺陷的案件,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程序保障,促进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但评查的范围不是要对所有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否则容易使案件管理中的质量评查陷入案件复查的误区,混淆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的本质区别。评查的范围可以根据特定时期检察执法的重点,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以发现检察执法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无论是通过审查典型案件,还是对某一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都要向原办案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并要向院领导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检察执法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三)建立案件统计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为了推动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科学发展,有针对性地强化领导和指导是必要途径。而统筹指挥检察业务就需要加强对总体情况的分析和研判,建立检察业务运行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检察业务运行定期分析研判的内容,应当以检察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本着贴近检察业务具体实际,推进检察业务科学发展的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一段时期内各项检察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研判检察业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查找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进业务工作的对策建议,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判断;四是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案管中心运用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客观评价办案质量、效率状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服务检察长统筹指挥各项检察业务活动。(四)建立检察业务考评指导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案管中心”统一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通过细化案件考评的各项指标,对本院执法办案质量和业务开展状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效运用考评结果,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指导。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使各项考核指标在考评过程中发挥正面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各项细化指标在考评中所占的比例进行正确、宏观的把握,合理分配各项指标的比例,才能做到考评结果的合理。三、构建检察案件管理机制应注意的问题(一)应保持人员素质整体先进性不熟悉业务,不了解规范化要求的案件管理人员面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七大检察业务,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是难以想象的。案件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要充分履职,不仅需要外部支持,更需要强化自身素质,在管理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督促整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发展。案件管理中心是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部门,同时也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助手,因此,应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中心,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这不仅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案件质量,保障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根本保证。(二)应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构建和完善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案件流转的实际样态,还要考虑与各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及与各业务部门原有制度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甚至冲突。案管中心具有案件管理的专有权,但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或代行业务部门对案件的纵向管理职能,同时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也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因此程序性审查原则应成为案管中心运作的基本原则,案管中心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需找准自己的位置,既要高屋建瓴的大胆监督,又不能直接干预业务部门的正常办案活动,也不能包办代替去做业务部门正常的监督工作。参考文献:[1]朱洛夫,《检察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以案件管理模式改革为进路》,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4期。[2]向泽选,《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抓手》,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11日第3版。[3]任丽红,《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功能》,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4]史海东:《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理论创新和机制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注释:[1]李少华、丁西超:《案管机制:坚持“监督不替代管理不越位”理念》,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26日第3版。[2]戴景田、张文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论要》,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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