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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管理办法3篇PAGE\*MERGEFORMAT1客车管理办法3篇【第1篇】客车公司职位说明书管理办法客车有限公司职位说明书管理办法一、目的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对职位说明书的编制、签订、修改、变更、保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实现职位明确、职责明晰、人岗适配的管理目标。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ee客车有限公司的所有职位。三、术语1、职位描述职位描述是体现职位在基本信息、目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以及素质要求等方面准确信息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2、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对职位的基本信息、目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以及素质要求等方面...

客车管理办法3篇
PAGE\*MERGEFORMAT1客车管理办法3篇【第1篇】客车公司职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管理办法客车有限公司职位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管理办法一、目的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对职位说明书的编制、签订、修改、变更、保管进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管理,以实现职位明确、职责明晰、人岗适配的管理目标。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ee客车有限公司的所有职位。三、术语1、职位描述职位描述是体现职位在基本信息、目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以及素质要求等方面准确信息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2、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对职位的基本信息、目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以及素质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四、内容1、职位说明书的组成职位说明书由职位的基本信息、目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以及素质要求等五部分组成。2、职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位名称、所在部门、职位定员、所管辖的人数、填写人姓名和填写日期等信息;3、职位目的:职位目的是概述性的描述职位的设置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4、工作职责职责范围按业务流程或职责重要性顺序依次列出该职位主要职责;6、工作关系:工作联系指该职位在正常工作中需要和组织内部和外部进行联系沟通的对象,亦包括该职位的汇报对象和督导对象。7、任职的素质要求:任职的素质要求是指胜任该职位所需的最低条件,它由教育程度、能力、专业要求、工作经验组成。五、职位说明书的编制1、对已设置职位并聘用合适人员的,由其直接主管或相关人员与任职者进行职位描述,编制职位说明书;2、对新设置职位应由其直接主管编制职位说明书;3、职位说明书编制后需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六、职位说明书的签订1、直接主管与职位任职者沟通达成共识;2、直接主管与职位任职者签订职位任职书;3、同一职位多名任职者可使用同一份职位说明书,但直接主管应分别与职位任职者签订职位说明书。七、职位说明书的修改1、因职位职责或组织机构变动的原因,职位说明书需要修改时,由其直接主管进行修改,与职位任职者确定并签属修改,作为原职位说明书的附件并存。2、修改后的新职位说明书与旧职位说明书修改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八、职位说明书的变更1、职位撤销,其职位说明书自行失效;2、职位任职者改聘其它新职位时,新职位的直接主管与其签发新职位的职位说明书;3、因组织机构变动的原因,新增加职位时,新职位的直接主管应与新职位的任职者签订职位说明书。4、职位说明书变更后,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5、职位说明书是对承担该职位工作的一般描述,并不涵盖所有该工作的所有内容,公司有权对职位说明书进行修改。九、职位说明书的保管1、直接主管与职位任职者签订的职位任职书一式三份,职位任职者、直接主管、人力资源部各保留一份,以做工作检查和考核以及职位评估、工作目标管理的依据。2、职位说明书发生修改或变更时,应及时修订,以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情况时相符;3、通常三年左右的时间,应对职位说明书进行一次全面改进调整,使其进一步完善,更符合实际情况。【第2篇】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游者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第五条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第六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1。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4。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五十辆以上、客位三百五十个以上,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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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二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在本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第九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二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七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第十三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第十四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道路旅游客运驾驶人员在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驾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报告危险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可以要求承租人、导游和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人员或者旅游客运车辆受损失。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导游或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第十六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抵御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第十七条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不得擅自涨价、压价和自立项目收费。第十八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第十九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旅游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经协商依法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所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承担。旅游客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公德;(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三)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四)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五)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七)索要小费、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变更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举报。承租人、导游和旅游者不得向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承租人和导游应当合理安排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严禁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第二十二条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一)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二)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三)驾驶人员已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告临时调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拥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车辆的单位可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由承租人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状态、通行信息和服务质量信息的采集,实行动态监管,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第二十四条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告知旅游者。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第二十五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在重新申请道路旅游客运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道路旅游客运投诉,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七条交通、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实行道路旅游客运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承租人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或超越车辆营运证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一)允许挂靠经营或者转包经营的;(二)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三)未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一)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三)伪造、篡改或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二)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按规定期限处理投诉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总则交通是旅游业的基本要素之一。旅游汽车、游船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搞好旅游汽车、游船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对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执行“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第一条性质:服务性质的企业。应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目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向企业化过渡。第二条任务:为来我国旅行游览、探亲观光的宾客,以及在华的外交人员、外籍专家、公务人员、商人提供交通用车、用船。在保证外事、旅游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会议等用车、船业务。第三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要从方便客人和用户出发,增加服务项目,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第四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队长)负责制。经理(队长)负责公司(车船队)的全面生产业务行政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设副经理(副队长),协助经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关公司(车船队)的生产、财务计划、设备管理、人事调配、职工奖惩、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领导部门审批。第五条本着精简的原则,设必要的职能机构。公司(队)下可设科、室(股)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产业务、安全、技术、统计、财会、政工人事、职工培训、物资供应等日常工作。第六条要建立和健全既适合于经营管理,又能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各种管理制度。核心是各级岗位责任制、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制、安全监督检查制、车辆保养维修制和设备管理、物品管理、劳保福利、奖惩等制度。第三章服务工作第七条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活动,坚持文明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要保证安全舒适,准确及时,团结协作,不出差错。第八条职工要积极学习外语,做到能用外语同客人进行业务会话。并把这一条列为今后考核录用职工的条件之一。第四章计划与财务管理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摊提各项费用。第十条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对财会人员保持稳定,维护其职权,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第十一条各项计划指标的制定,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第十二条要坚决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和预决算。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正常轨道。第十三条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二级经济核算,逐步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于或高于标准的收费须报主管局,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后,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严格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十六条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活动,处理安全事故等事项。公司(队)领导要专人分管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开展安全行车、航行竞赛活动。第十八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坚持执行“3会一课”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车、航行工作布置会、月末安全检查会、季度评比会、安全教育课。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处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报主管部门外,应报国家旅游局。伤害宾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第六章车辆、游船管理与保养第二十一条要按照车队、船队、班组分级进行管理。车、船有专人、人有专责。第二十二条设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技术状况、设施、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经营情况、重大行车、机件事故作详细的记载。第二十三条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设立修理场(车间),配备技术保修人员。一般车、船队应设维修保养组。对保修后的车、船应按检验程序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四条各级保养里程参数要参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结合行程、航程情况,由各地具体制定。各地可结合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制定保养规范、工艺过程,检验步骤的实施细则。第七章奖与惩第二十五条要坚决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建立、实行不同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克服平均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关联法规: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六条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第二十七条各级管理干部要进行专业化学习,熟悉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旅游汽车、游船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条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每年利用淡季对职工进行短期培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解决政治思想上、业务技术上的薄弱环节。有条件的可办职工业余学校,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优秀职工可选送到专业学校进行培养。第二十九条录用新职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择优录用。对新职工要进行入队教育,帮助他们熟悉旅游业务知识、服务常识,做好传、帮、带工作。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民主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部门民主选举产生,人数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是:(1)审议年度预决算和工作报告;(2)审议职工提出的福利、卫生、公益等各项提案;(3)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渎职人员的处理意见,审议开除处分的决定。(3)审查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决议的执行情况。附:旅游汽车驾驶员守则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二、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提供最佳服务。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驾驶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四、保持车辆整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时穿统一制装,仪表端庄大方,不留怪发型。五、搞好团结协作,礼貌待人、互谅互让,克服外事任务优越感。六、维护国家尊严,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拒腐蚀,永不沾。七、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操作及服务水平。八、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附:旅游汽车计费办法旅游汽车公司(车队)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各项收费要认真贯彻按质论价、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将旅游汽车各项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1.包车时间,从八时至十八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四小时的按整日计算。十八时以后用车加收包车超时费。2.包车每日可用四十公里。超过可用公里部份,按公里单价核收超过公里费用。3.包车超时费: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4.临时用车收费:以行车公里计价收费。候车时间以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超过十五分钟,不足半个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次租车多次等候,时间累计。5.空驶里程费:郊区用车,从市规定的零点公里起计算;调车或回程空驶,按实际行驶公里收取50%空驶里程费。市区只按基价公里计费,不收空驶里程费。6.退车费:用户订车,如车已发出或到达用车地点时而退车,按实际行车公里,收取50%的空驶费。【第3篇】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客运公司现有85名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根据以往从事营运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很难跟踪掌握。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对服务态度恶劣、行驶过程中打手机、抽烟等行为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实行扣分制度。凡是营运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被扣分,若在一年内扣满30分的,营运驾驶员的本企业驾驶资质将被收回。采取这种扣分制度将有利于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服务质量。一、考核等级与计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种罚分标准。总计分30分,实行累计罚分制:1、在一年内累计扣达30分的收缴企业上岗证;一次性扣30分,只要一次就将收缴企业内部上岗证。2、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以上30分以下的下岗培训10天;3、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15分(含)以上的,下岗培训5天。4、累计扣分15分以下10分(含)以上,下岗安全培训3天。5、一次扣分4分警示教育。6、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计分时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二、违规行为的处罚:驾驶员的违规事项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处罚标准按照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实行。三、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1、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30分(以下行为只一次便将收缴企业上岗证):①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5万元以上的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②未按规定进行报班,强行发车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③未按核定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员载人50%(含)以上的;④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⑤私自拉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违禁货物的。⑥拒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无悔改且无理取闹、煽动他人闹事或殴打谩骂稽查人员的。⑦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的。⑧运营过程中发生其它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2、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20分:①超速行车超过规定50%以上(含),②超员载人20%(含)以上50%以下的。③故意破坏gps或车内视频设施,造成信号回传中断的。④发生责任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造成1-3人轻伤事故或1人重伤,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上;3、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10分:①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②在高速公路上停靠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的;为抢客突然加速、穿插、停车、超速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含)以上50%以下的。③不接受安全稽查管理,经教育诚恳承认错误并已取得稽查人员谅解的。⑤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的。⑥夜班长途卧铺车辆无辜未按规定途中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的。⑦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车物损失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4、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6分:①驾驶营运客车不按规定进站营运的;②超速行驶超过规定10%(含)以上20%以下的。③逆向行驶、闯信号、右侧超车、穿拖鞋驾车、开车接打手机、吸烟、吃零食、向车外抛撒垃圾物品行为的。④擅自加班包车、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⑤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车物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5、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计4分:①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②30天内无辜未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③无故不按核定时间发车的。④不按规定使用、悬挂、装置营运标志的。⑤车容车貌脏、乱、差的从事营运活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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