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1、所有教职工和学生都有正常使用校园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的权利。2、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不得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和滥用公共场所,都有维护好校园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义务。3、爱护公共财物,不在桌椅、门窗、墙壁、校园景区等处刻画涂写。不随意践踏校园草坪。4、爱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教室、宿舍、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各种设施,妥善使用,损坏应予以赔偿。5、出入校门自觉佩带校牌,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的管理。6、禁止穿拖鞋、背心(含吊带装等过露服装)、裤衩或赤膊进入教学区。7、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起哄打闹,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8、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9、注意公共卫生,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不随地堆放垃圾杂物。10、爱护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报警、消防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11、注意公共安全,禁止在教室、公寓等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12、节约水电等各种公共资源,做到人离关灯关水。13、学生在公共场所举行游行、示威和集会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和集会活动。14、告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5、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16、禁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和邪教。18、禁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传播宗教。19、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