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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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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三节国有化问题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物权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三节国有化问题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物权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或空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2)动产:(1)有体动产:(运动中的)注册地、用时间加以限制;(2)无体动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如:公司股票、对死者财产的利益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以解决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5)物权的保护方法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如果不同国家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规定不一,则必须确定以何国的法律作为确定一物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从目前各国立法以及实践来看,这种划分依物之所在地法。我国《民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物权客体的范围虽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范围上十分广泛,但各国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尽相同,对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来确定。而土地、森林、厂房等哪些可以成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具体规定,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不一样的,为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予以确定。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物权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2)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有些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动分别确定准据法。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因事实行为而变动,一般主张应依物之所在地法。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物权的保护方法对于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如何行使诸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产这能否请求返还等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因而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准据法。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虽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1)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其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2)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物之所在地,或即使可以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的准据法,也不尽合理,更何况如果物品处于公海或公空中,则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对此类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实践中解决该类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适用送达地法;第二、适用发送地法;第三、适用所有人本国法。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继承中的财产问题有关继承关系的准据法,不少国家采取了“区别制”,即区分遗产中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其准据法。4)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其属人法,但如果是被内国依法取缔,则也不依属人法。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5)外国国家财产依惯例享有豁免权其物权关系一般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律,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无主土地上的财产由于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不可适用,通常由国际公约规定。目前无主土地主要指公海、南极、月球等领域。第二节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三、我国的有关冲突规范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够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对于涉外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普遍规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1)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对于有体动产的法律适用,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主张:(1)住所地法;(2)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2)无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无体动产是与有体动产相对应的概念。它指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财产。这类动产由于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其所在地难以确定,因而其法律适用问题采用了与有体动产物权不同的规则。一般适用能被追索或执行或实现的地方的法律。三、我国有关的冲突规范我国目前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我国有关的冲突规范此外,《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所有权问题: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抵押权问题: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优先权问题: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我国有关的冲突规范《民用航空法》第14章也就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所有权问题,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抵押权问题,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优先权问题,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第三节国有化问题一、国有化的概念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四、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一、国有化的概念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通常有两种情况:(1)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这时该外国法院就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2)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有效。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关于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原来各国依习惯国际法上禁止征收外国人财产的规则,拒绝承认。但近些年来,各国一般倾向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但要求所在国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补偿问题,各国做法不同,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1)不予补偿;(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四、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我国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但在我国的国内立法,而且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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