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的涉税实务问题解析
主讲老师 朱克实
课程目标及定位
引言
【案例1】
甲自然人拥有某A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00万元。以100万元转让给乙自然人。涉税分析?
【解析】
明显低于所有者权益。同时甲方、乙方又没有关联关系。因此这种交易的结果是不合理的。
疑问: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还有其他方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发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
因此,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一、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检查的行业税收项目有: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一)股权的概念
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概念解析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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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Control)
制定和修改章程
出任或选派管理者
参与股东大会
决定重大事宜
让渡权(Transfer)
股权自由让渡制
财产权(Property)
分取红利
收回剩余财产
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股权转让的类型
(四)股权转让的范围界定
(五)股权转让的法律视角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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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4.《征管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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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5.《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六)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和征管监控
三、股权转让的个税税法体系
(一)股权转让个税征纳的基本要素
1.纳税主体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3.适用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三条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2】
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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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解析】
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
2 500 000×0.5‰=1 250(元)
应缴交个人所得税:
(2 500 000-1 000 000-1 250)×20%=299 750(元)
4.纳税地点
纳
税
地
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时间
纳
税
时
间
国税函〔2009〕285号:
(1)转让完成:转让完成后,变更登记前
(2)转让未完成:协议签订后,变更登记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二十条的解析:
本条的规定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期限。以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这也意味着,交易双方可以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但本条规定的处理原则既有别于原来的规定,也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