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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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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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装潢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公司、项目部组成。
(一)公司设立生产安全部,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部为我司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落实上级和公司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并设专职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生产小组职能,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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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项目部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公司生产安全部的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齐抓共管体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为项目工程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工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经常对生产安全部、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公司和职能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公司、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组织并主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九条 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公司、生产安全部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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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领导组织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
(五)参与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公司各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项目工程,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部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按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七)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生技部、工程质量部、生产安全部、经营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应急求援预案和措施,配备器材设备和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计划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四)分派任务时,应对项目相关人员,施工劳务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及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超重设备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施工员、安全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项目、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项目、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九条 公司要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及劳务人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综合安全管理
(一)确定工程后,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做到“三区”分离;
(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九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危险源公示牌(今日安全公示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和建筑物效果图)。“九牌二图”样式由公司统一购定下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地方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六)脚手架、专用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并必须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生产安全部审批后方可搭设;
(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各类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
(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四)深基坑和深槽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运输道路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施工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及塔机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书面交底一式三份,公司生产安全部、项目部和劳务班组各执一份。劳务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公司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组织2次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项目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每季度由公司副经理组织生产安全部人员对各项目部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劳务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类事故隐患等。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 安全生产例会
第三十四条 每年召开两次由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主要听取生产安全部、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副经理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听取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集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分析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存在状态及消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劳务作业班组每周召开班前安全例会,学习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让员工了解当天工作的内容、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预防措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标准等。每天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每天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班前会。
第八章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项目部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或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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