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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案例看如何合理规避建筑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方不利的仲裁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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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案例看如何合理规避建筑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方不利的仲裁管辖条款一、案情简介 1998年8月,北京某宾馆(以下简称“该宾馆”)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包该宾馆内部装修工程。工程于1998年8月10日开始施工,至1999年6月10日竣工。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原、被告双方等单位共同验收,质量评为优良。此后,某自治区政府审计部门于1999年9月12日至11月31日对该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结算造价(预结算方式审定值)为2601万元。 以后,该公司多次向该宾馆催要工程款,后该宾馆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

从诉讼案例看如何合理规避建筑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方不利的仲裁管辖条款
一、案情简介 1998年8月,北京某宾馆(以下简称“该宾馆”)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由该公司承包该宾馆内部装修工程。工程于1998年8月10日开始施工,至1999年6月10日竣工。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原、被告双方等单位共同验收,质量评为优良。此后,某自治区政府审计部门于1999年9月12日至11月31日对该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结算造价(预结算方式审定值)为2601万元。 以后,该公司多次向该宾馆催要工程款,后该宾馆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约定该公司可以在该宾馆消费,并以消费款抵消工程款,双方财务部门采用不定期对帐的形式对工程款支付及抵消情况予以 确认。2007年,该宾馆的上级主管单位发生了变化,新的主管单位更换了宾馆承包方式和承包人。新的承包人对双方的工程款债务不予认可,并拒绝在双方2007年的对帐确认单上盖章。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财务部门核实确认,该宾馆尚欠279万元工程款。虽经该公司多次催要,但对方一拖再拖。 2008年12月,该公司向我所律师咨询,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提出在1999年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由外地某市仲裁委仲裁管辖。但是由于该宾馆的上级主管部门系该市政府驻京办,因此,希望能够争取在北京市诉讼解决。 接受该公司委托后,由于该项目竣工已有10年时间,该公司的人员变动较大,资料不全。因此,我们律师认真搜集和查阅了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历年对帐单、竣工验收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审计意见书等全部资料,并向当时参与施工的工程管理、财务人员详细了解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具体细节。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我们向该公司提出了如下的建议:一是由于该欠款时间较长,为了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方面要立即以快递形式向对方发送催款文书,一方面要准备资料尽快起诉;二是为了合理规避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避免发生影响案件公平结果的干扰因素,我们提出不向法院提交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主要根据双方在2006年12月31日形成的《对帐明细单》向该宾馆所在地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该宾馆一旦忽略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管辖条款,到庭应诉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则可视为其接受了法院诉讼管辖。这样就合理的规避了外地仲裁委的仲裁管辖。 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我们依据双方在2006年12月31日形成的该《明细单》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赶在该《明细单》2年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一天的2008年12月30日在东城区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我们请求1、判令该宾馆偿付欠款279万元,2、诉讼费用由该宾馆承担(后在庭审中又增加了要求该宾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传票送达后,该宾馆并未提出任何管辖异议,只是向法院提出由于工程竣工后,在2000年发生了质量事故,导致了旅客人身伤害,且该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没有向该宾馆开具发票,因此,这些费用和税款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针对对方抗辩理由,我们提出该宾馆的赔偿请求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其主张的事情客观存在,更重要的是,退一万步讲,即使客观事实存在,其诉讼请求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属于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而该税款则尚未实际发生,该宾馆也不存在代该公司缴纳的事实存在,该宾馆无权要求扣除该税款。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对方请求。 最后,法院全部支持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对该宾馆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予驳回。判决要求该宾馆支付工程款279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判决后,该宾馆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二、案件法律分析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 发生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仲裁协议一旦有效成立,就会对有关主体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体现在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可以在产生民、商事争议时自由行使。但是,如果该争议属于生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则当事人只能就该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或其他团体、组织处理该争议。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以推断出,对协议仲裁的争议,当事人既然不能向法院起诉,当然也不能请求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其争议,即:有仲裁协议即不得诉讼原则。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个案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由于在工程承包关系中施工方属于弱者,在合同中不得不接受发包方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包括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的选定等等。因此,有必要在个别诉讼中寻找合理的方式规避某些不利于权利实现的约 定。本案中,由于该宾馆上级主管部门为当地政府,因此,在当地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就有可能发生不合理的干扰因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我们始终把合理规避仲裁管辖条款作为主要的突破口。灵活的引用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条款(《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同时我们巧妙地把握了民事简易程序对证据提交的特别规定,选择以双方后期形成的财务对帐明细单作为了主要的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宾馆作为被告,疏于对案件整个过程和资料的认真审查,没有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从而最终丧失了其在诉讼程序上的有利地位。而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根据本案的需要,在进行了知己知彼的思考和分析后,在该公司的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成功。 三、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的办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律师的诉讼技巧在对民事诉讼的结果具有很大影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绝不能机械的应用法律法规,而是要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式和途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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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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