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
李某大学毕业后于2009年8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底。2011年9月1日起李某因病一直病假在家。去年12月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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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李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李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判委员会在审理时李某称:本人病假休息,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公司是不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被诉人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
公司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期满即行终止。所以对李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撤销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
合同期届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时,李某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了撤销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