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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合同管理p精选资料 31-9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31-9-1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31-9-1-1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1.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妥善地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不失时机地进行合理索赔,预防发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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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31-9 施工项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 31-9-1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31-9-1-1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1.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妥善地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不失时机地进行合理索赔,预防发生违约行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合同目标顺利实现,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能力。 2.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 (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等。 (2)经常对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3)在谈判签约阶段,重点是了解对方的信誉,核实其法人资格及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项目合同的鉴证、公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合同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4)合同履约阶段,主要的日常工作是经常检查合同以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如统计合同份数,合同金额、纠纷次数,分析违约原因、变更和索赔情况、合同履约率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有关合同履行中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工作,协调好企业与各方面、各有关单位的经济协作关系。 (5)专人整理保管合同、附件、工程洽商资料、补充协议、变更记录及与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来往函件等文件,随时备查;合同期满,工程竣工结算后,将全部合同文件整理归档。 31-9-1-2 施工项目合同的两级管理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组织一般实行企业、项目经理部两级管理。 1.企业的合同管理 企业设立专职合同管理部门,在企业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合同管理的制度、组织全企业所有施工项目的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编写本企业施工项目分包、材料供应统一合同文本,参与重大施工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工作;定期汇总合同的执行情况,向经理汇报、提出建议;负责基层上报企业的有关合同的审批、检查、监督工作,并给予必要地指导与帮助。 2.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 (1)项目经理为项目总合同、分合同的直接执行者和管理者。在谈判签约阶段,预选的项目经理应参加项目合同的谈判工作,经授权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企业法人签约;项目经理还应亲自参与或组织本项目有关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工作。 (2)项目经理部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所有合同的报批、保管和归档工作;参与选择分包商工作,在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分包合同起草、洽谈,制订分包的工作程序,以及总合同变更合同的洽谈,资料的收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工作;负责须经企业经理签字方能生效的重大施工合同的上报审批手续等工作;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工作,以及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发送涉及合同问题的备忘录、索赔单等文件。 31-9-2 施工项目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31-9-2-1 涉及施工项目的合同种类 详见33-1-2-2承包方式。 31-9-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 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表明合同已成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通用条款》,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性的一些内容抽象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有十一部分47条。它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删除外,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其十一部分的内容是: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质量与检验; 5)安全施工; 6)合同价款与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工程变更; 9)竣工验收与结算;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其他。 (3)《专用条款》,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内容、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要求都不会一样,《通用条款》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考虑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合同文件,从而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体现了双方统一意愿。《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 (4)《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本》第2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施工协议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31-9-3 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31-9-3-1 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 1.施工合同签订的原则(表31-159) 施工合同签订的原则 表31-159 原则 说明 依法签订的原则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的内容、形式、签订的程序均不得违法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方、承包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 ·合同的主要内容,须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一方以行政手段干预对方、压服对方等现象发生 等价有偿原则 ·签约双方的经济关系要合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条款中亦应充分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即: ·一方给付,另一方必须按价值相等原则作相应给付 ·不允许发生无偿占有、使用另一方财产现象 ·对工期提前、质量全优要予以奖励 延误工期、质量低劣应罚款 提前竣工的收益由双方分享等 严密完备的原则 ·充分考虑施工期内各个阶段,施工合同主体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和一切容易引起争端的焦点问题,并预先约定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条款内容力求完备,避免疏漏,措词力求严谨、准确、规范 ·对合同变更、纠纷协调、索赔处理等方面应有严格的合同条款作保证,以减少双方矛盾 履行法律程序的原则 ·签约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手续健全齐备 ·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签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的授权机关鉴证、公证和登记等手续,对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确认,方能生效 2.签订施工合同的程序 作为承包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程序如表31-160。 签订施工合同的程序 表31-160 程序 内容 市场调查建立联系 ·施工企业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追踪获取拟建项目的情况和信息,以及业主情况 ·当对某项工程有承包意向时,可进一步详细调查,并与业主取得联系 表明合作意愿投标报价 ·接到招标单位邀请或公开招标通告后,企业领导做出投标决策 ·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书、表明投标意向 ·研究招标文件,着手具体投标报价工作 协商谈判 ·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书草拟合同专用条款 ·与发包人就工程项目具体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立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形成合同条款 ·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签署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使用的文字要经双方确定,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合同文本,须注明几种文本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内容要详尽具体,责任义务要明确,条款应严密完整,文字表达应准确规范 ·确认甲方,即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代理权限 ·施工企业经理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方与甲方共同签署施工合同 鉴证与公证 ·合同签署后,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关保险等保证手续 ·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并缴纳印花税 ·送交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 ·经过鉴证、公证,确认了合同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31-9-3-2 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从施工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还应对合同履行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1.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合同法》、《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 (2)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标的的履行)和适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的履行)。 (3)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法》规定,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打交道,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5)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财,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6)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7)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违法行为。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以及分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 2.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做的工作: (1)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针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与条件,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影响、物价上涨、工程中止、第三方损害等问题产生时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重要问题进行合同分析,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 (2)组织施工力量;签订分包合同;研究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多方筹集足够的流动资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结算付款计划等,作好施工准备,按时进入现场,按期开工。 (3)制订科学的周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价格低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进人现场,搞好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顺利施工。 (4)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作好施工记录,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进行各种有关的现场或实验室抽检测试,保存好原始资料;制订各种有效措施,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全面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5)按期竣工,试运行,通过质量检验,交付业主,收回工程价款。 (6)按合同规定,作好责任期内的维修、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理。 (7)履行合同中关于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的规定,如有关计划、建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有些工序须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所做记录或报表要得到其签字确认;根据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办理各类手续;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接受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公证机关、银行的监督。 (8)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业主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的依据。 31-9-3-3 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是: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2.履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2)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3)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4)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人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5)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6)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7)分包人应根据下列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9)由于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9-3-4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及处理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 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 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2)合同变更的原则 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 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其示意图见图31-79。 图31-79 合同变更程序示意图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理工程师审查 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 3.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 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 1)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⑤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③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6.合同履行的评价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对从投标开始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或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合同管理评价,其评价内容有: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合同条款的评价。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31-9-4 施工索赔 31-9-4-1 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活动。 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施工索赔,一般是指承包商(或分包商)向业主(或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而把业主(或总承包商)向承包商(或分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广义上统称索赔。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费用或时间补偿要求的活动。 31-9-4-2 通常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 在施工过程中,通常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主要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图纸数量和资料,未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造成工程拖延和损失。 2.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设计文件不一致。 3.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扰乱了施工计划及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使工程数量有较大增加。 4.业主指令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 5.由于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错误指令,造成工程修改、返工、窝工等损失。 6.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或指令工程加速。 7.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8.物价上涨,汇率浮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上涨,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 9.国家政策、法令修改。 10.不可抗力因素等。 31-9-4-3 施工索赔的分类 施工索赔的主要分类见表31-161。 施工索赔的分类 表31-161 分类标准 索赔类别 说明 按索赔的目的分 工期延长索赔 ·由于非承包商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时,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 费用损失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补偿因索赔事件发生而引起的额外开支和费用损失的索赔 按索赔的原因分 延期索赔 ·由于业主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的时间进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主要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设计图纸的错误和遗漏等原因引起停工、窝工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对合同中规定施工工作范围的变化而引起的索赔 ·主要是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承包人提出但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遗漏,导致工程变更,工作范围改变 施工加速索赔 (又称赶工索赔 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如果业主要求比合同规定工期提前,或因前段的工程拖期,要求后一阶段弥补已经损失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需加快施工速度而引起的索赔 ·一般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 ·施工加速应考虑加班工资、提供额外监管人员、雇佣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造成现场拥挤、疲劳作业等使劳动生产率降低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因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同,或合同中未作描述.但发生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时候,所引起的索赔 ·如复杂的现场水文地质条件或隐藏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等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 合同内索赔 ·索赔依据可在合同条款中找到明文规定的索赔 ·这类索赔争议少,监理工程师即可全权处理 合同外索赔 ·索赔权利在合同条款内很难找到直接依据,但可来自普通法律,承包商须有丰富的索赔经验方能实现 ·索赔表现多为违约或违反担保造成的损害 ·此项索赔由业主决定是否索赔、监理工程师无权决定 道义索赔 (又称额外支付) ·承包商对标价估计不足,虽然圆满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但期间由于克服了巨大困难而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此向业主寻求优惠性质的额外付款 ·这是以道义为基础的索赔,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这类索赔监理工程师无权决定,只是在业主通情达理,出于同情时才会超越合同条款给予承包商一定的经济补偿 按索赔处理方式分 单项索赔 ·在一项索赔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有效期间内,立即进行的索赔 ·索赔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处理容易 总索赔 (又称一揽子索赔) ·承包商在竣工之前,就施工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综合起来提出的总索赔 ·总索赔中的各单项索赔常常是因为较复杂而遗留下来的,加之各单项索赔事件相互影响,使总索赔处理难度大,金额也大 31-9-4-4 施工索赔的程序 1.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表明索赔意向,争取支持。 2.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内,承包商要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正式书面索赔申请,并抄送业主。其内容主要是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实际情况及事件影响程度,同时提出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等。 3.提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搜集证据,寻找合同依据,进行责任分析,计算索赔金额,最后形成索赔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监理工程师,抄送业主。 4.索赔处理 承包商在索赔报告提交之后,还应每隔一段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快速处理,并根据所提出意见随时提供补充资料,为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与合作。 监理工程师(业主)接到索赔报告后,应认真阅读和评审,对不合理、证据不足之处提出反驳和质疑,与承包商经常沟通、协商。最后由监理工程师起草索赔处理意见,双方就有关问题协商、谈判,合同内单一索赔,一般协商就可以解决。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索赔问题,可由中间人调解解决,或进而由仲裁诉讼解决。 施工索赔的程序见图31-80。 图31-80 施工索赔程序示意图 31-9-4-5 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由承包商编写,应简明扼要,符合实际,责任清晰,证据可靠,计算方法正确,结果无误。索赔报告编制得好坏,是索赔成败的关键。 1.索赔报告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索赔报告一定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一般为28d)内报送,过期索赔无效。 对于新增工程量、附加工作等应一次性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该项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能计算出索赔额时,提交索赔报告;对于已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同外工作项目的索赔,可以在每月上报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的同时报送。 2.索赔报告的基本内容 题目:高度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如“关于×××事件的索赔”。 事件:陈述事件发生的过程,如工程变更情况,不可抗力发生的过程,以及期间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双方往来信函、会谈的经过及纪要,着重指出业主(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责任。 理由:提出作为索赔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依据。 结论:指出索赔事件给承包商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 计算:列出费用损失或工程延期的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方法)、数据、表格和计算结果,并依此提出索赔要求。 综合:总索赔应在上述各分项索赔的基础上提出索赔总金额或工程总延期天数的要求。 附录:各种证据材料,即索赔证据。 3.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支持索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它是附在索赔报告正文之后的附录部分,是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全、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 索赔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承包商只有平时经常注意这些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存档于计算机内,才能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快速地调出真实、准确、全面、有说服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索赔证据来。 可以直接或间接作为索赔证据的资料很多,详见表31-162。 索赔的证据 表31-162 施工记录方面 财务记录方面 (1)施工日志 (2)施工检查员的报告 (3)逐月分项施工纪要 (4)施工工长的日报 (5)每日工时记录 (6)同业主代表的往来信函及文件 (7)施工进度及特殊问题的照片或录像带 (8)会议记录或纪要 (9)施工图纸 (10)业主或其代表的电话记录 (11)投标时的施工进度表 (12)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表 (1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14)施工设备使用记录 (15)施工材料使用记录 (16)气象报告 (17)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1)施工进度款支付申请单 (2)工人劳动计时卡 (3)工人分布记录 (4)材料、设备、配件等的采购单 (5)工人工资单 (6)付款收据 (7)收款单据 (8)标书中财务部分的章节 (9)工地的施工预算 (10)工地开支报告 (11)会计日报表 (12)会计总账 (13)批准的财务报告 (14)会计往来信函及文件 (15)通用货币汇率变化表 (16)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31-9-4-6 索赔计算 1.工期索赔及计算 工期索赔的目的是取得业主对于合理延长工期的合法性的确认。施工过程中,许多原因都可能导致工期拖延,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进行工期索赔,详见表31-163。 工期拖延与索赔处理 表31-163 种类 原因责任者 处理 可原谅不补偿延期 责任不在任何一方 如:不可抗力、恶性自然灾害 工期索赔 可原谅应补偿延期 业主违约 非关键线路上工程延期引起费用损失 费用索赔 业主违约 导致整个工程延期 工期及费用索赔 不可原谅延期 承包商违约 导致整个工程延期 承包商承担违约罚款并承担违约后业主要求加快施工或终止合同所引起一切经济损失 在工期索赔中,首先要确定索赔事件发生对施工活动的影响及引起的变化,然后再分析施工活动变化对总工期的影响。 常用的计算索赔工期的方法有: (1)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分析索赔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工期的差异计算索赔工期的。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各类工期索赔。 (2)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比较简单,适用于索赔事件仅影响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需由此而计算对总工期的影响。计算公式是: 总工期索赔=原合同总工期× 额外或新增工程量价格 原合同总价 (3)劳动生产率降低计算法 在索赔事件干扰正常施工导致劳动生产率降低,而使工期拖延时,可按下式计算索赔工期。 索赔工期=计划工期×( 预期劳动生产率-实际劳动生产率 预期劳动生产率 ) (4)简单加总法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停电、停水及意外风险造成全面停工而导致工期拖延时,可以一一列举各种原因引起的停工天数,累加结果,即可作为索赔天数。 应该注意的是由多项索赔事件引起的总工期索赔,不可以用各单项工期索赔天数简单相加,最好用网络分析法计算索赔工期。 2.费用索赔及计算 (1)费用索赔及其费用项目构成 费用索赔是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承包商通过费用索赔要求业主对索赔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计算索赔额时,一般是先计算与事件有关的直接费,然后计算应摊到的管理费。费用项目构成、计算方法与合同报价中基本相同,但具体的费用构成内容却因索赔事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表31-164中列出了工期延长、业主指令工程加速、工程中断、工程量增加和附加工程等类型索赔事件的可能费用损失项目的构成及其示例。 索赔事件的费用项目构成示例表 表31-164 索赔事件 可能的费用损失项目 示例 工期延长 (1)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增加 (3)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 (4)现场管理费增加 (5)因工期延长和通货膨胀使原工程成本增加 (6)相应保险费、保函费用增加 (7)分包商索赔 (8)总部管理费分摊 (9)推迟支付引起的兑换率损失 (10)银行手续费和利息支出 包括工资上涨,现场停工、窝工,生产效率降低,不合理使用劳动力等的损失 因工期延长,材料价格上涨 设备因延期所引起的折旧费、保养费或租赁费等 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附加支出,生活补贴,现场办公设施支出,交通费用等 分包商因延期向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 因延期造成公司部部管理费增加 工程延期引起支付延迟 业主指令工程加速 (1)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增加 (3)机械使用费增加 (4)因加速增加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 (5)总部管理费增加 (6)资金成本增加 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生产率降低和损失等 不经济地使用材料,材料提前交货的费用补偿,材料运输费增加 增加机械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机械 费用增加和支出提前引起负现金流量所支付的利息 工程中断 (1)人工费 (2)机械使用费 (3)保函、保险费、银行手续费 (4)贷款利息 (5)总部管理费 (6)其他额外费用 如留守人员工资,人员的遣返和重新招雇费,对工人的赔偿金等 如设备停置费,额外的进出场费,租赁机械的费用损失等 如停工、复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工地重新整理费用等 工程量增加或附加工程 (1)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索赔额,其构成与合同报价组成相似 (2)附加工程的索赔额,其构成与合同报价组成相似 工程量增加小于合同总额的5%,为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 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如合同额的15%-20%),承包商可要求调整单价,否则合同单价不变 (2)费用索赔额的计算 1)总索赔额的计算方法 ①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是以承包商的额外增加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利息及利润作为总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原合同总费用计算准确,承包商报价合理,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失误,合同总成本超支均为非承包商原因所致等条件,这一般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而应用较少。 ②分项法 分项法是先对每个引起损失的索赔事件和各费用项目单独分析计算,最终求和。这种方法能反映实际情况,清晰合理,虽然计算复杂,但仍被广泛采用。 2)人工费索赔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各项索赔费用的方法与工程报价时计算方法基本相同,不再多叙。但其中人工费索赔额计算有两种情况,分述如下: ①由增加或损失工时计算 额外劳务人员雇用、加班人工费索赔额=增加工时×投标时人工单价 闲置人员人工费索赔额=闲置工时×投标时人工单价×折扣系数(一般为0.75) ②由劳动生产率降低额外支出人工费的索赔计算 a.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比较法 这种方法是用受干扰后的实际成本与合同中的预算成本比较,计算出由于劳动效率降低造成的损失金额。计算时需要详细的施工记录和合理的估价体系,只要两种成本的计算准确,而且成本增加确系业主原因时,索赔成功的把握性很大。 b.正常施工期与受影响施工期比较法 这种方法是分别计算出正常施工期内和受干扰时施工期内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求出劳动生产率降低值,而后求出索赔额: 人工费索赔额= 计划工时×劳动生产率降低值 正常情况下平均劳动生产率 ×相应人工单价 3)费用索赔中管理费的分摊办法 ①公司管理费索赔计算 公司管理费索赔一般用恩特勒(Eichleay)法,它得名于Eichleay公司一桩成功的索赔案例。 a.日费率分摊法 在延期索赔中采用,计算公式如下: 延期合同应分摊 的管理费(A)= 延期合同额 同时期公司所有合同额之和 ×同期公司总计划管理费 单位时间(日或周)管理费率(B)= A/计划合同期(日或周) 管理费索赔值(C)=(B)×延期时间(日或周) b.总直接费分摊法 在工作范围变更索赔中采用,计算公式为: 被索赔合同应 分摊的管理费(A1)= 被索赔合同原计划直接费 同期公司所有合同直接费总和 ×同期公司计划管理费总和 每元直接费包含管理费率(B1)=(A1)/被索合同原计划直接费 应索赔的公司管理费(C1)=(B1)×工作范围变更索赔的直接费 c.分摊基础法 这种方法是将管理费支出按用途分成若干分项,并规定了相应的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出各分项的管理费索赔额,加总后即为公司管理费总索赔额,其计算结果精确,但比较繁琐,实践中应用较少,仅用于风险高的大型项目。表31-165列举了管理费各构成项目的分摊基础。 管理费的不同分摊基础 表31-165 管理费分项 分摊基础 管理人员工资及有关费用 直接人工工时 固定资产使用费 总直接费 利息支出 总直接费 机械设备配件及各种供应 机械工作时间 材料的采购 直接材料费 ②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 现场管理费又称工地管理费。一般占工程直接成本的8%~15%。其索赔值用下式计算: 现场管理费索赔值=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现场管理费率 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可选用下面的方法: a.合同百分比法:按合同中规定的现场管理费率。 b.行业平均水平法:选用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现场管理费率。 c.原始估价法:采用承包时,报价时确定的现场管理费率。 d.历史数据法: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现场管理费率。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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