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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精细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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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精细化管理标准 成都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 目 录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12.基本原则 13.总体目标 14.编制依据 25.适用范围 3第一篇 市政设施管理 3第一章 城市道路管理 3第一节 总 则 3第二节 编制依据 4第三节 管理标准 6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1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2第二章 城市桥梁管理 12第一节 总 则 12第二节 编制依据 12第三节 管理标准 ...

成都城精细化管理标准
成都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 目 录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12.基本原则 13.总体目标 14.编制依据 25.适用范围 3第一篇 市政设施管理 3第一章 城市道路管理 3第一节 总 则 3第二节 编制依据 4第三节 管理标准 6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1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2第二章 城市桥梁管理 12第一节 总 则 12第二节 编制依据 12第三节 管理标准 16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21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22第二篇 环境卫生管理 22第一章 清扫保洁 22第一节 总 则 22第二节 编制依据 23第三节 管理标准 28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30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36第二章 环卫设施设备 36第一节 总则 36第二节 编制依据 37第三节 管理标准 40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44第五节考核与评价 50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运 50第一节 总 则 50第二节 编制依据 51第三节 管理标准 53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56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60第四章 餐厨垃圾收运 60第一节 总 则 60第二节 编制依据 60第三节 管理标准 61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64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65第五章 机动车清洗站(点) 65第一节 总则 65第二节 编制依据 65第三节 管理标准 66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70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74第三篇 市容秩序管理 74第一节 总则 74第二节 编制依据 75第三节 管理标准 78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79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81第四篇 城市照明管理 81第一节 总则 81第二节 编制依据 82第三节 管理标准 86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91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92第五篇 广告招牌管理 92第一节 总则 92第二节 编制依据 92第三节 管理标准 94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00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02第六篇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02第一节 总则 102第二节 编制依据 103第三节 管理标准 105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10第五节 考核评价 111第七篇 行政执法管理 111第一节 总则 111第二节 编制依据 111第三节 管理标准 115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26第五节 监督考核 129第八篇 数字化城市管理 129第一节 总则 129第二节 编制依据 130第三节 管理标准 130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36第五节 考核评价 137第九篇 城管委网络理政平台 137第一节 总则 137第二节 编制依据 137第三节 管理标准 138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41第五节 考核评价 143第十篇 安全生产工作精细化管理标准 143第一节 总 则 143第二节 编制依据 144第三节 管理标准 147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59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总 则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成都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聚焦“安全、清洁、有序、方便”城市管理目标,提升城市管理社会动员、智能管理、服务专业、美学运用能力,坚持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更好服务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2.基本原则 2.1科学性原则。从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分析和把握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2.2系统性原则。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精细管理体现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中,坚持全时空、全流程、全覆盖的精细化管理。 2.3实用性原则。将精细管理理念与具体工作要求相结合,将城市管理与市民需求精准对接,着力解决中心城区与近郊区、城市核心区与城郊结合部、主街干道与背街小巷管理不均衡等城市管理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切实提升城乡环境品质。 2.4前瞻性原则。通过对标国内先进城市,精细标准体现了前瞻性思维,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3.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实现精细管理全覆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要求相适应,达到“全国一流、国际先进”管理水平。 4.编制依据 标准主要依据了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涉及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广告招牌、行政执法等方面。 5.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域成都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第一篇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一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管理精细化标准。 2.目标 平顺美观、干净整洁、安全耐久。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地铁施工区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移交管理规定》(成城发[2017]24号) 《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城函[2017]149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考核办法》(成城发[2014] 28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测监评估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城发[2015]8号) 《关于加强城市道桥监督考评工作的通知》(成城发[2017]319号) 《无障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GB 50763)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与技术指引》(DB510100/T 201-2016) 《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 202-2016) 《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DB510100/T 203-2016) 《成都市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黑化维护整治设计及施工指导意见》 《成都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导则》 《成都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规范化操作规程》 《成都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 《成都市人行道建设技术导则》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总体标准 车行道平顺、人行道平整、路沿石整齐、占道围栏整洁有序。 2.主要指标 指 标 区 域 城市快速路 道路完好率(%) 城市主次干道 道路完好率(%) 城市支路及背街 小巷道路完好率(%) 中心城区 ≥98 ≥98 ≥98 郊区新城 ≥95 ≥95 ≥95 3.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道路占用、挖掘行政审批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开挖,证后管理部门加强占道挖掘项目全过程监管。道路管理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巡查中发现违章占道挖掘行为或与审批事项不符等情况,及时制止并上报,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施工,但必须在施工前对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 4.快速路维护 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养护维修质量。 ——巡查和检测:日常巡查要求宜1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2~3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出现明显裂缝、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时应从整体上顾及视野范围内的统一和协调,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5.城市主次干路维护 路面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使用状况,分析损坏原因,及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巡查和检测:城市主次干路日常巡查要求宜1~2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2~3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无积水,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时应从整体上顾及视野范围内的统一和协调,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6.城市支路及背街小巷维护 路面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使用状况,分析损坏原因,及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巡查和检测:日常巡查要求宜2~3日一巡,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应3~4年一次,并根据巡查和检测结果制定养护对策。 ——车行道:车行道路面平整、无积水,出现裂缝、坑槽、壅包、啃边等病害,应及时进行维修。 ——人行道:人行道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及横坡符合设计要求。平缘石、立缘石稳定牢固、线形直顺;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缘石坡道位置安装正确、完好。修复人行道时应从整体上顾及视野范围内的统一和协调,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外,还应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行业管理单位: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的行业指导、督查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直接管理的道路设施的管理。区(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管设施以外的道路设施管理。 ——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由市道桥处负责管理维护,三环路由市路桥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区(市)县城市道路桥梁由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2.管理流程 发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及检测、外部投诉)——受理——督办——处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探查问题性质、先期应急处置,制定维护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施施工围挡、组织施工、验收清场)——反馈(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复核(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工作要求 3.1 行政审批管理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管理 时限要求:施工性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必须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在24小时内完善手续和缴纳费用。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要求施工。确需延长时间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质量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开挖修复要求施工,开挖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应清洁。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道路开挖施工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未经批准不允许出现断交现象;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防护到位;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施工单位如达不到上述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待整理规范后,方可继续施工。 (2)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查处管理 时限要求:查处后施工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修复场地,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质量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修复要求施工,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应清洁。修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修复场地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防护到位;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2 车行道维护 (1)修复沥青路面 病害类型:沉陷、坑槽、裂缝、拥包、车辙、麻面与松散等。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按照标准修复路面平整、满足规范强度和抗滑指标。其中,快速路车行道维护作业中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包括日常小维修作业,采用“快进快出”的修复方式进行道路养护维修。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车辆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防护到位;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2)修复水泥路面 病害类型:破碎、坑洞、裂缝、板角与边角断裂、错台、唧泥、接缝料损坏、拱起、抗滑能力不足等。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按照标准修复路面平整、满足规范强度和抗滑指标。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车辆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3 人行道维护 病害类型:松动、错台、残缺、沉陷等。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1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人行道道面平整、无积水,铺装美观。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行人通行畅通,要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安全防护到位,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4 路基病害维护 病害类型:翻浆、崩塌、滑坡。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3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路基强度满足使用要求。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行人通行畅通,要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5 挡土墙维护 病害类型:倾斜、鼓肚、滑动、下沉、断裂。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5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挡土墙完好,泄水孔通畅。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行人通行畅通,要做好绕行、避让的提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3.6 路肩维护 病害类型:积水、沉陷。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在启动整改之日起3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路肩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保证行人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围挡设置整洁,围挡外设置公示牌,明确联系方式;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4.管理机制 4.1 长效管理机制 城市道路应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及《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城发[2015]8号)的要求建立道路设施管理日常巡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及检测评估监督机制、将管理落实到路段及管理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反馈,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消除隐患。 4.2 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建立完善道路设施突发险情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发现道路设施塌陷、大型器械设施坠落等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险情,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启动相应预案处置险情,并在1小时内将险情报送上级部门。同时通知公安交管、交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的城市道路事件,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3 特殊保障机制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要求期间,应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完善应急保障方案,包括值班人员、巡查人员、现场处置人员职责,以及信息上报制度、应急抢险方案等。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考核办法》(成城发〔2014〕28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成城发[2017]53号)和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的维护情况、日常监测、定期检查和病害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监督考评、季度考核、年终考核。日常监督考评设施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季度考核及年终考核设施通过受考核单位推荐和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是否到位、设施巡查维修及时性、设施完好率。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项工作进行打分和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85~90分(含85分)为良好; 80~85分(含8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将每次的考核情况通报抄送至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还将对年度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养护水平,充分发挥桥梁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特制定城市桥梁设施精细化管理标准。 2. 目标 安全可靠、整洁完好、规范有序。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城镇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 233)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考核办法》(成城发〔2014〕28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检测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城发2015第8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 总体标准 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桥头平顺、排水通畅、行车舒适。 2. 主要指标 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结构性定期检测率达到100%。 病害桥梁整治率达到100%。 桥梁巡检率达到100%。 3. 桥梁设施的维护 3.1 桥面系 定义:上部结构中直接承受车辆、人群等荷载并将其传递到主梁(或主拱、主索)的整个桥面构造系统。 标准: 桥面保持平整,结构完好、无破损、漏筋现象,伸缩装置完好、状态稳定。 3.2 上下部结构 定义:上部结构:桥梁支座以上或无铰拱起拱线以上跨越桥孔部分的总称。 下部结构:支承桥梁上部结构并将其荷载传递至地基的桥墩、桥台和基础的总称。 标准:主梁、横梁、横向联系、支座、墩台、基础、挡墙等无破损、变形、沉降、位移等异常变化。 3.3 桥梁外观 钢梁桥、拱桥等特殊结构桥梁,涂装应工序齐全、粉刷层保持整洁,无脱落,构件无锈蚀。 3.4 附属设施 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等设施完好,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等应完好、牢固;排水系统设施完整,排水通畅。防撞墩、防撞栏杆、防护网等设施应结构完好、安全牢固;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无城市桥梁管理条例中的各类违章情况。 桥梁声屏障设施安全可靠,无掉落松动现象,吸声孔无堵塞。 3.5 桥梁养护信息管理系统 桥梁信息系统运行正常,设备完好,并能够正常、及时的完成探测、报警、联动控制全方位一体化功能。信息系统所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及维护,以保证信息系统耐久性和使用性等。 3.6 日常巡查 日常巡检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以目测为主;各类问题应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报表》,登记所检查城市桥梁的缺损类型、维护工程量、并提出养护措施,登记备案。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重点养护,应1天1巡;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有计划的养护,应不超过2天1巡; Ⅲ等养护等级的城市桥梁可一般养护,巡检周期不宜超过7天。桥梁养护等级应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3.7 定期检查 (1)常规定期检查:常规定期检查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每座桥梁要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常规定期检查以目测为主,并应配备照相机、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现场辅助器材与设备等必要的测量仪器。 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1次,可根据城市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如当年已安排实施结构检测的,可不再进行常规定期检测,检测结论与建议以结构检测为准。常规定期检测宜由专职道路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于确实缺乏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可按相应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开展常规定期检测工作。 (2)结构性定期检查:结构性定期检查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作经验; 结构定期检查应根据桥龄、交通量、车辆载重、桥梁使用历史、已有技术评定、自然环境以及桥梁临时封闭的社会影响制定详细计划;结构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查阅历次检查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根据常规定期检查中桥梁状况评定结果,进行结构构件检测、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确定材料特性及退化程度和退化性质、分析确定退化原因以及对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对可能影响结构正常工作的构件,评价其在下一次检查之前的退化情况、检查桥梁的淤积,冲刷现象和水位记录,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和分析评估、通过综合检查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桥梁构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结构定期检查报告及时归档,纳入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 结构定期检查时间按养护等级划分: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每年一次;Ⅱ类--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应2-5年一次。 (3)特殊检测 特殊检测应有相应资质专业的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程资格。特殊检测应由专业人员采用专门技术手段,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检测结果应提交书面报告。特殊检测应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4.4.3条中规定进行。 4. 桥梁保护区的管理 4.1 城市跨江河桥梁应设置安全保护区。桥梁安全保护区应定在以桥轴线为中线,上下游一般不小于50m和不大于500m范围内。 4.2 城市道路上的跨线桥、高架桥、立交桥及人行桥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应定在以桥轴线为中线两侧各30m范围内。超宽或特殊结构桥梁应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保护区。 4.3 城市跨江河桥梁的安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挖沙、采石、取土、爆破、堆放物资、倾倒废弃物和从事建筑活动。不得随意停靠船筏,不得修建影响桥梁安全的水工建筑物。 4.4 城市道路上的跨线桥、高架桥、立交桥及人行桥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桥梁设施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桥梁管理养护单位同意后,经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 (1)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2)基坑开挖、桩基础开挖、地基加固、爆破、钻探、打井、灌浆、顶管; (3)敷设管线、采石取土; (4)铁路、地铁施工及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桥梁设施的活动; (5)堆放物资和倾倒废弃物。架设高压线缆、修建易燃爆设施。 4.5 洪汛期及汛后,应及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使桥区水流顺利宣泄。当河床产生影响桥梁安全的变化时,及时联系河道管理部门进行疏浚。 5. 桥梁超载管理 超载车辆需过桥时,须办理超限车辆过桥核准,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验算,必要时采取技术工程措施,经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过桥,在管理单位监督下,承运单位组织指挥过桥。 6. 桥梁附加静荷载管理 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静荷载(构筑物、风雨篷、广告牌、管线等)必须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经过桥梁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城市桥梁上架设10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压力在4MPa以上的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桥梁装饰、灯光装饰和绿化应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不得影响桥梁检修保养和影响桥梁耐久性;不得危及桥梁车辆、行人的安全。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 责任分工 ——行业管理单位: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城市桥梁设施维护管理的行业指导、督查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直接管理的桥梁设施。区(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管设施以外的桥梁设施管理。 ——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市管城市桥梁由市道桥处负责管理维护,三环路由市路桥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区(市)县由各城市桥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中,16个区(市)县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6个区(市)县分别由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管理。 2. 管理流程 发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及检测、外部投诉)——受理——督办——处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探查问题性质、先期应急处置,制定维护方案、设施施工围挡、组织施工、验收清场)——反馈(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人)——复核(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 工作要求 3.1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维护 (1)修复桥面坑槽、破损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自启动整改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状态时,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桥面平顺、无跳车现象。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维修加固作业时,应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行驶安全;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控制扬尘措施到位。 (2)护栏或栏杆更换、修复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原则上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线形直顺、外观颜色一致、锚固牢固。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3)整治伸缩缝破损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伸缩缝功能正常、混凝土保护带平整、止水带隔水良好。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4)修复桥梁人行道破损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1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人行道道面平整、无积水。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5)整治泄水管(孔)破损、堵塞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1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泄水管(孔)完好,排水通畅。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6)整治栏杆破损、脏污、脱漆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1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清洗后的栏杆整齐、清洁、颜色一致。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保证行人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围挡设置整洁,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7)整治声屏障脏污、倾斜、松动、掉落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3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清洗后的声屏障要干净、有效、完整、安全牢固。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保证行人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围挡设置整洁,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8)整治防撞墩(防撞栏杆)破损、松动、脱落、变形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5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后的防撞墩完好、无露筋裂缝。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保证行人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围挡设置整洁,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9)防护网破损、松动、缺件、脱落 时限要求: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登记受理并立即采取警示、维护等临时措施,日常小修维护自启动整改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问题销号;中修、大修及改善工程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管制、季节因素及其他要求合理确定工期。 质量要求:修复防护网应牢固、网无破损,立柱无倾斜。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设置隔离设施,保证行人通行畅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易辨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现场材料、设备整齐有序。 4. 管理机制 4.1 长效管理机制 城市桥梁应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及《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 233)的要求建立检查、评定、评估和验收制度,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周期性和系统性的检查,系统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定期进行评定和评估,实施相应养护维修措施,保证行车安全通畅,延长桥梁使用寿命。 4.2 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成都市关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暴雨、洪水、滑坍、地震、火灾等灾害的预警系统和交通超量、超载或人为突发事故的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防范应急技术措施预案。斜拉桥、悬索桥应特别重视防雷防撞。 发现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险情,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启动相应预案处置险情,并在1小时内将险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的城市道路桥梁事件,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3 特殊保障机制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要求期间,应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完善应急保障方案,包括值班人员、巡查人员、现场处置人员职责,以及信息上报制度、应急抢险方案等。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考核办法》(成城发〔2014〕28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成城发[2017]53号)和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情况、日常监测、定期检查和病害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监督考评、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设施从设施统计表中随机抽取。 ——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是否到位、设施巡查维修及时性、设施完好率。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项工作进行打分和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扣分的原则,下不保底。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85~90分(含85分)为良好; 80~85分(含8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将每次的考核情况通报抄送至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还将对年度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章 清扫保洁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推进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以深化质量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管理为路径,对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实行科学、统一、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2.目标 着力推进清扫保洁作业“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环卫作业单位集团化、作业标段规模化、作业方式机械化,实现环卫清扫保洁质量“西部第一、全国一流、国际先进”目标。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成〔1997〕21号)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成城发〔2007〕126号) 《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规范(试行)》(成城发〔2012〕194号) 《成都市14区(市)县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成都市14区(市)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成城发〔2014〕111号)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2015〕99号)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5〕100号)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深度保洁”工作的意见〉》(成城发〔2017〕66号)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道路清扫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按道路(区域)等级划分为特级、一、二、三级。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道路(区域)等级划分表 道路(区域)等级 道路(区域)名称(范围) 特殊 中心城区人民北路、人民中路、天府广场及周边、人民南路、天府大道、蜀都大道双桥立交至苏坡立交;省市党、政、军(警)机关及驻地周边;国家机关驻蓉单位周边;外国驻蓉机构驻地周边;其它重点保障区域。 一级 中心城区绕城以内(不含绕城)的环形线,包括内环线、一环路、二环路、中环路、三环路道路;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高新南区和西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核心区域设中间绿化带或道路两侧设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三环路以内(含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全部城市广场、小游园;区(市)县党、政、军(警)机关及驻地周边;市域高速公路;重点商贸区、重要景点周边。 二级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高新南区和西区、天府新区核心区域内除特殊区域、一级道路之外以“道”、“路”、“街”取名的道路;三环至绕城(不含绕城)区域设中间绿化带或道路两侧设绿化隔离带的道路;大中型企业总部机关所在地以及商业繁华区等重点区域。区(市)县城区和重点区域外的以“道”、“路”、“街”取名的道路。 三级 绕城以内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之外的其它道路;绕城以外五城区、高新区辖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区(市)县城区、集镇内的城市道路。 1.1作业时间 (1)特殊区域、一级道路(区域)应于每日7:00前完成普扫作业,二级道路(含)以下应于每日7:30前完成普扫作业。 (2)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保洁,三级道路每日5:00至24:00保洁。其中,机动车道保洁以机械化错峰作业为主。 1.2作业方式 (1)大力推行环卫作业机械化,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主、辅道机械化作业率应达到100%,非机动车道机械化作业率应达到90%。 (2)机动车道、立交桥、高架桥、跨线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广场及栏杆、隔离墩(桩、墙)等环卫清扫保洁,适合机械清扫的,应当以大、中、小型吸尘车、扫地车或洗扫一体车作业为主,机械清扫作业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应匹配相应作业人员,实行人工清扫作业。人工清扫作业主要采用防尘软扫帚,避免产生扬尘。 (3)绿化带、花台、树池杂物清理,果屑箱清掏、外部保洁实行人工与机械相结合方式作业。 1.3作业频次 (1)特殊区域、 一级道路(区域)主、辅道机械吸(洗)扫作业每日不少于4次。每日05:00-07:00、19:00-21:00每条车道全覆盖作业;09:30-11:30、12:00-15:30双向左右两侧车行道、单向车行道两侧道路各增加作业1次;1月-3月,10月-12月适时增加作业次数,清理落叶和灰带。 (2)二级道路(区域)机械吸(洗)扫作业每日不少于3次。每日05:00-07:00、12:30-15:30每条车道全覆作业;12:30-15:30双向左右两侧车行道、单向车行道两侧道路各增加作业1次;1月-3月,10月-12月适时增加作业次数,清理落叶和灰带。 (3)三级道路(区域)机械吸(洗)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每日05:00-07:00、19:00-21:00各作业1次;1月-3月,10月-12月适时增加作业次数,清理落叶和灰带。 (4)特殊区域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十字路口、绿化带花台、树池、桌椅、果屑箱(垃圾桶)、井盖表面等局部污渍清洗,其巡回保洁和快速巡捡保洁每15分钟不少于1次。 (5)一、二、三级道路(区域)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十字路口、绿化带花台、树池、桌椅、果屑箱(垃圾桶)、井盖表面等局部污渍清洗,餐饮饭店、集贸市场、车站、医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和建设工地周边,其巡回保洁和快捡每20分钟不少于1次。 (6)巡回保洁中发现的污渍污迹,在20分钟内实施处置。 (7)立交桥、人行天桥栏杆,隔离栏、隔离墩(桩)清洁除尘,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每日不少于1次,三级道路(区域)每周不少于3次。 1.4作业标准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无塑料袋、无烟蒂、无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等。绿化带、行道树池内无堆积物、无塑料袋、无纸屑等废弃物。果屑箱(垃圾桶)内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无污渍,箱体外观完好整洁。 (2)立交桥、人行天桥栏杆和隔离栏、隔离墩(桩、墙)、隔音墙(板)无积泥积尘。 2.冲洗除尘 2.1作业时间 (1)道路冲洗除尘作业应在每日22:00-次日06:00进行,除应急处置外,原则上不得白天作业。 (2)特殊区域、一级道路(区域)机动车道每日冲洗除尘1次,非机动车道、路沿石隔日冲洗除尘1次,人行道和护栏基座地面每两周洗刷1次,随时清除锈迹、污垢、污渍。 (3) 二级道路(区域)机动车道每日冲洗除尘1次,非机动车道和路沿石每三日冲洗除尘1次,人行道和护栏基座地面每两周洗刷1次,随时清除锈迹、污垢、污渍。 (4)三级道路(区域)机动车道每两日冲洗除尘1次,非机动车道和路沿石每周冲洗除尘1次,人行道和护栏基座地面每两周洗刷1次,随时清除锈迹、污垢、污渍。 (5)气温降至零度或零度以下,暂停作业。 2.2作业方式 (1)道路冲洗除尘根据不同道路(区域)等级,制定清洗除尘方案。 所有道路(区域)应以冲洗除尘为主,冲洗作业时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出水口与地面之间角度调至最佳冲洗位置,压力不小于300kPa,开启警示灯或警示音乐(夜间禁用音乐)。 (2)道路冲洗除尘作业应当实行机械冲洗与人工辅助清扫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冲洗效果。 (3)道路冲洗除尘实行定人、定车、定时、定标、定责“五定”制度。作业单位应当将道路冲洗除尘班组责任人 、项目经理、作业车辆、驾驶员、辅助人员等信息列入工作方案,明确作业时间、进度、范围、规范和责任。 (4)每条道路(区域)应有冲洗前的清晰图片(图片须显示作业日期、小时、分钟以及周边明显参照物),冲洗作业过程及冲洗后的效果资料。 (5)作业单位应当备存作业机具、人员的作业场景图片、有关人员签字记录、作业车辆车牌号和司机、辅助人员签字记录、作业车辆行驶轨迹记录等有关图、表、文字、影像记载。 3.考核标准 3.1综合管理(宏观)类标准 随机查阅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清扫保洁各项制度和监督管理相关资料,抽查数量不少于应有资料的2/3。 3.2环卫质量(微观)类标准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清扫保洁标准: 特殊区域:随机抽查1000米长路段(单侧),可视白色垃圾总数少于1个;每1000平方米路段果皮数、烟蒂数分别少于3个(片)、污渍痰迹数少于3处且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及其它废弃物,垃圾在20分钟内清除,污渍痰迹30分钟内实施处置。 一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1000米长路段(单侧),可视白色垃圾总数少于1个;每1000平方米路段果皮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污渍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及其它废弃物,垃圾在20分钟内清除,污渍痰迹30分钟内实施处置。 二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1000米长路段(单侧),可视白色垃圾总数少于1个;每1000平方米路段果皮数、烟蒂数分别少于5个(片)、污渍痰迹数少于5处且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及其它废弃物,垃圾在20分钟内清除,污渍痰迹30分钟内实施处置 三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1000米长路段(单侧),可视白色垃圾总数少于2个;每1000平方米路段果皮数、烟蒂数分别少于6个(片)、污渍痰迹数少于6处且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及其它废弃物,垃圾在30分钟内清除,污渍痰迹40分钟内实施处置 (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沿石、人行道冲洗除尘标准: 特殊区域、一、二、三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200米路段无积水、无积泥、无积尘,现本色。 (3)果屑箱清掏保洁标准: 特殊区域:随机抽查8个果屑箱,无满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外观整洁。 一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7个果屑箱,无满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外观整洁。 二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6个果屑箱,无满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外观整洁。 三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5个果屑箱(垃圾桶),无满溢、无散落垃圾、无污渍,外观整洁。 (4)立交桥、人行天桥栏杆,隔离栏、隔离墩(桩)清洗除尘标准: 随机抽查200米路段,无积水、无积泥、无积尘,现本色。 (5)绿化带、树池保洁标准: 特殊区域:随机抽查200米(单侧)无积存垃圾,废弃物总数少于3个,且在20分钟内清除。 一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200米(单侧)无积存垃圾,废弃物总数少于4个,且在20分钟内清除。 二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200米(单侧)无积存垃圾,废弃物总数少于5个,且在20分钟内清除。 三级道路(区域):随机抽查200米(单侧)无积存垃圾,废弃物总数少于6个,且在30分钟内清除。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监管”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责任。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地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地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合同主体单位,承担环卫清扫保洁的直接管理责任和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监督责任。 环卫作业公司是合同约定标段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日抽查、周督查、月考评”,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成立专职环卫清扫保洁检查队伍,实施24小时巡回管理,利用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本区域城市道路、中小街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网格化电子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区级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清扫保洁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本区域环卫清扫保洁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辖区环卫清扫保洁公司运营管理、作业流程和清洁质量。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签订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将环卫公司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作业机具品名、型号、配置数量及作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接入甲方管理平台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作业公司机具、人员作业动态实施监控,凡发现作业机具、作业人员、作业频次和作业质量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按违约处理。 环卫公司负责合同约定标段内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配备项目责任人和专职环卫清扫保洁检查人员,划定责任区,落实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定人、定岗、定责对作业质量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动态监控作业机具运行轨迹和环卫清扫保洁质量。 3.管理流程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划分、日常巡查、月度检查、应急保障及其他相关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4.2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制定重大问题处置预案,并指导作业单位建立清扫保洁应急保障分队,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的应对处置。 4.3重大活动保障机制 (1)重大活动,市、区(市)县均应成立活动保障领导小组。市、区(市)县应在活动前15天,对涉及区域和线路进行一次梳理排查,做到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活动前7天,每天巡检;活动前3天至活动结束,分管领导每天带队巡检。 (2)市、区(市)县应建立保障巡查队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日常巡查和督察督办。重点是重大活动场所、来宾下榻地周边区域、主要途经线路和活动举办地及沿线环境卫生,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卫生问题。 (3)实行市、区(市)县联动,各区(市)县除自主发现和督办处置辖区内的环境卫生问题外,对市巡检指出的问题,应在2小时内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市保障领导小组。活动前1天,组织对活动场所、来宾下榻地和主要途经线路进行不间断巡查,督办前期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考核原则 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检查考核坚持“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和“分级考核、分类通报”的原则。 2.考核方式 2.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卫保洁精细化考核工作,组成专项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综合评分。其中随机抽查每周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2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环卫保洁精细化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环卫公司环卫作业质量和合同约定事项。 2.3市、区(市)县两级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环卫作业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考核内容 环卫保洁检查考核分为综合管理(宏观)和环卫质量(微观)两大类。 3.1综合管理(宏观)类考核主要内容: (1)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人员是否明确,监督管理、考核方法、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环卫保洁精细化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收运、公共厕所、果屑箱、垃圾桶、中转(压缩)站(点)、垃圾运输车(含中、小型)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环卫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位。包括有无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巡查人员是否在岗,通信是否畅通,交办事项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数字化城管系统对环卫作业车辆运行轨迹、作业动态监控是否正常; 落实市级有关环卫保洁的安排部署是否及时到位。包括重要线路保障、各类迎检准备,“车辆乱抛、行人乱扔”治理宣传、执法查处,道路冲洗除尘现“本色”行动,车辆装备等环卫设施设备“净身洁容”等专项治理工作。 (2)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综合管理主要内容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人员是否明确,环卫保洁管理制度、日常监管检查、考核体系、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环卫值班、巡查人员是否在位。包括有无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巡查人员通信是否畅通,交办事项是否落实,问题整改是否及时到位(每月上报值班人员,现场随机抽查,20分钟内有关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环卫公司作业机具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对环卫公司履约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包括作业机具、作业人员投入,作业时间、作业频次、作业质量是否按规定执行,服务项目作业台账、作业情景(动态)影像资料、工作日志的备存情况; 环卫公司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包括用工合同是否完善,工人工资是否按时拨付,社保、生产安全意外保险是否购买齐全,资金凭证是否齐备,工人休息用房、休假情况、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有无超标准年限比率使用劳动力情况,职业病防治(健康)情况; 环卫工人着装是否统一,是否佩戴标志上岗; 是否有被省、市级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领导指出问题、点名批评情况; 是否有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环境卫生问题; 应对异常天气、突发事件的清扫保洁措施、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其它影响环境卫生情形的处置情况。 3.2环卫保洁质量(微观)类主要内容: (1)部件问题。 ——果屑箱、垃圾桶、垃圾池内垃圾清掏、收运及设施管理情况; ——公共厕所管理情况; ——垃圾中转站(点)内外管理情况; ——环卫保洁作业车辆容貌治理、冲洗设施建设情况; (2)事件问题。 ——街面、广场以白色垃圾为主的零散垃圾清扫、捡拾情况; ——临街商铺、游商占道经营乱扔垃圾处置情况; ——沙发、椅子、建材废弃物等大宗生活垃圾清运情况; ——袋装垃圾定时收运和地面污渍清理情况;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立交桥、跨线桥的清扫保洁、冲洗除尘,路沿石、人行道、人行天桥、各类广场的洗刷除锈、除垢、除污、除渍、除尘,道路两侧绿化灌木、花草、乔木枝叶表面灰尘清洗,道路护栏吸(噪)音(墙)板表面积尘处置情况,城市道路地面尘土每平方米不超过5-18克; ——街面市政设施护池、护井、护台内的卫生死角清理情况;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院落等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高速公路、铁道、河道沿线等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车站、码头、商业区、旅游景区等人流聚集区快速清扫、快速捡拾、快速保洁是否及时; ——工地周边扬尘防治是否到位。 4.评分标准 环卫保洁精细化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管理(宏观)30分,环卫质量(微观)70分。 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机制不健全,每项扣0.05分; 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制度不健全,每项扣0.05分; 环卫值班、巡查人员不在位,通信不畅通,交办事项处置不及时每次扣0.5分,交办事项未处置每次扣2分; 数字化城管系统对环卫作业车辆运行轨迹、作业动态不能正常监控,每次扣0.05分; 落实市级有关环卫保洁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每次扣0.5分; 对环卫公司履约合同监督检查不到位,每次扣0.5分; 环卫公司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每次扣0.5分; 环卫工人着装不统一,未佩戴标志上岗,每人次扣0.05分; 被市级(含)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每次扣5分;被市级分管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每次扣4分;被市城市管理部门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每次扣3分; 被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每次扣3分,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每次扣2分,被网络媒体曝光每次扣1分,被群众举报每次扣1分; 无应对异常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扣0.5分,或未及时修订每次扣0.25分; 其它影响环境卫生情况每次扣0.5分; 环卫设施部件问题每项每次扣0.5分,环卫保洁质量事件问题每项每次扣0.005分。 5.责任追究 5.1全年2次被市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批评或全市性会议点名批评、被市城市管理部门连续3次考核通报排名最后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出督查函,建议区(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诫免谈话、行政问责等处理。 对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的作业公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成市环卫协会在15日内对其作出资质降级处理。同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5.2被市级领导批示批评或全市性会议点名批评1次、被市城市管理部门连续2次考核通报排名最后或全年3次考核通报排名最后的街道办事处涉及的环卫作业公司,市城市管理部门责成市环卫协会在15日内对其作出资质降级警示处理,降级警示期为6个月,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5.3被市级主要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1次,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作业公司应对问题涉及的项目经理予以经济处罚,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附处罚凭证)。 5.4被市级分管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点名批评1次,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作业公司对问题涉及的项目经理予以经济处罚,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附处罚凭证)。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问题涉及的环卫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5.5被市城市管理部门领导批示批评或在全系统会议点名批评1次,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作业公司对问题涉及的项目经理予以经济处罚,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附处罚凭证)。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问题涉及的环卫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5.6被省级以上(含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5.7被市级(含)主流媒体曝光,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5.8被网络媒体曝光,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实行一事一罚)。 5.9法定假日被中央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及所对应的网络媒体曝光的,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按照3万、2万、1万、0.5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5.10以上问题涉及的作业公司应向项目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从该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从作业服务费中扣除。 第二章 环卫设施设备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1.1为牢固树立“大城市、细管理、严管理” 和“天天归零”理念,全面加强环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有效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集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农村新型社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卫保洁监管工作。 1.3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保洁公司。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公司在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容器、垃圾压缩(转运点)站、街面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环卫机具、人员配备、应急保障等方面的精细化作业与管理。 2.目标 牢固树立“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常态化”的城市发展理念,以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为统揽,结合成都市城市发展,以环卫设施设备整洁完好为重点,以“绣花”功夫推进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向精细化和智能化发展。实现“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2015]99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环卫专用车辆 1.1 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设施设备和作业机具的种类、功能、数量配置到位。 1.2 吸尘车、扫地车、吸(洗)扫一体车、洒水车、垃圾收运车、快速捡拾车和高压清洗车等作业车辆,应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公司)、街办名称和自编号。作业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1.3 作业车辆尾部须悬挂“环卫作业,请勿靠近”放大反光标志牌。 1.4 环卫保洁作业机具应当自觉遵守“净身洁容”规定,保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 2.公厕 2.1 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异味。 2.2 公共厕所内地面洁净,无积水,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和其他杂物。 2.3 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无乱涂乱画。 2.4 卫生洁具整洁,无积存物,无粪便痕迹,无积尿积水,管道畅通无堵塞。 2.5 管理间(工具间)清洁工具、物品摆放整洁有序,无杂物,无闲杂人员,不得挪作它用。 2.6 外墙、屋顶及责任区域内整洁,无杂物堆积,墙面光洁完好,无污蚀,无渗漏,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 2.7 贮粪池盖密闭,无污物满溢,周围无粪便,无积水,无蚊蝇,无杂草。 2.8 公共厕所外部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或实际管理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现象。 2.9 公共厕所导向标识醒目、规范,配置齐全,使用完好。公共厕所等级、保洁标准、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共厕所墙面醒目位置,便于社会监督。 2.10 公共厕所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窨井盖、给排水管道、照明线路等设施应定时检修,无缺损渗漏、无积灰、污物;无障碍通道畅通。 3.垃圾容器 3.1 果屑箱、垃圾桶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4.粪便前段处理设施(化粪池) 4.1处理设施密闭性应良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装置及警示牌;沼气导排管道畅通,排放安全。 4.2处理设施周围场地应整洁,无恶臭、无蝇蛆;严禁在处理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码重物。 4.3处理设施均须建立管理档案,应包括:设施建设的相关信息及后续管理内容、管理责任、管理记录等。 4.4处理设施的检查井和取样孔盖板应保持活动,不得密封。盖板应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和松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处理设施应有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应建立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清掏、检修制度,并做好记录。 4.5应定期检查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连接管道,如有堵塞必须及时疏通。 4.6处理设施必须按清掏周期进行清掏。清掏时应对池体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4.7处理设施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设施清掏和维修作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队伍承担。 4.8清掏作业时,应在池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 4.9公共厕所的粪便(含化粪池的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经处理的粪便污水若直接排放,其排放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5.垃圾转运站 5.1 站(点)内地面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 5.2 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 5.3 站(点)内有防噪、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污水等处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5.4 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 5.5 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5.6 站(点)内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分捡作业,严禁站(点)外破袋翻捡垃圾。 5.7 站(点)应建立规范车辆管理制度,进入站内的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登记,对车容不整、车箱未密闭、垃圾外漏的运输车辆建立问题抄告制度,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主管部门向问题车辆业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5.8 有条件的站(点)内应设置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所有垃圾转运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6.环卫工人作息房 6.1环卫工人作息房配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环境相协调。 6.2 休息间外观内部设施完善、齐全,基本设施配置应包括环卫工人休息室标志牌(户外大门处),木制或竹制长椅,餐桌,餐椅,更衣柜,饮水机,微波炉,搁物桌(台),电风扇,窗帘,挂钩。 6.3 室内保持明亮、通风、整洁、卫生,外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7.环卫车辆停放场 7.1环卫车辆停放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并避开人口稠密的交通繁忙区域。 7.2环卫车辆停放场用地指标可按环卫作业大中型车辆150平方米/辆选取。 7.3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1.1本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监管”原则。 1.2市城管委对全市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责任。 1.3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责任。 1.4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合同主体单位,承担环卫保洁的直接管理责任和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监督责任。 1.5环卫作业公司是合同约定标段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管理流程 2.1 市城管委负责全市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日抽查、周督查、月考评”,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2.2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成立专职环卫保洁检查队伍,实施24小时巡回管理,利用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本区域城市道路、中小街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网格化电子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区级环卫保洁值班制度,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保洁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本区域环卫保洁工作情况。 2.3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辖区环卫保洁公司运营管理、作业流程和清洁质量。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签订环卫保洁服务合同,将环卫公司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作业机具品名、型号、配置数量及作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接入甲方管理平台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保洁值班制度。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作业公司机具、人员作业动态实施监控,凡发现作业机具、作业人员、作业频次和作业质量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按违约处理。 2.4 环卫公司负责合同约定标段内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配备项目责任人和专职环卫保洁检查人员,划定责任区,落实环卫保洁值班制度,定人、定岗、定责对作业质量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动态监控作业机具运行轨迹和环卫保洁质量。 3.工作要求 3.1环卫专用车辆 (1)环卫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2)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作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卫主管部门的机械化作业要求。 (4)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修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3.2公厕 按照《成都市环卫公厕管理规范》(成城函〔2017〕205号)执行。 3.3垃圾容器 (1)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果屑箱应当每日内部清掏、外部保洁,清掏和保洁每日不少于4次,即07:00-09:00、12:00-14:00、17:00-19:00、21:00-23:00。公交站台、小饮食店、繁华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增加清掏、保洁频次。 (2)三级道路(区域)果屑箱每日清掏和保洁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2:00-14:00、18:00-20:00;并根据箱体内垃圾存量随时清掏、保洁。 (3)城市道路两侧垃圾桶内的垃圾收运每日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4:00-16:00、20:00-22:00;并根据桶内垃圾存量随时收运,收运后应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 (4)果屑箱的内桶应套装专用环保垃圾袋,清掏时扎口连袋收运,禁止将零散垃圾直接倒入收集车内。 (5)连袋清掏垃圾后内桶重新套装专用环保垃圾袋,须将重新套好垃圾袋的内桶复位并关闭箱门,再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 3.4粪便前段处理设施(化粪池) (1)化粪池应做到每年定期清掏,并确保其周边不得有污水横流现象;对容积小或使用频率高的设施,应根据需要随时清掏; (2)收集的粪便污水,应统一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或储存,不得任意排放。 (3)粪便处理设施产生的甲烷气体,每月应对其浓度进行检测并作好记录。 3.5垃圾转运站 (1)垃圾转运站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作业的时间确定。 (2)垃圾清运时间应在19:00至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00至09:00,16:30至18:30)。清运率应达到100%。 (3)转运站应有专人管理,相关专业操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工作日志、维修记录应认真填写齐备。 (4)垃圾转运站应在离地面约2.5米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标志牌,明确站名、作业时间、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及投诉电话;站内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牌应设置规范。 (5)转运站应有防尘、除臭和污水收集及处理等设施。作业过程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转运站喷洒消毒、灭蚊、灭蝇药水每周应不少于2次;蚊蝇滋生季节,每天喷洒应不少于1次。 (6)水域保洁垃圾在上岸前应充分滤水,并采用带污水收集箱的密闭式垃圾车辆转运。 (7)转运站内应无拾荒者。 (8)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8米;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管,并及时冲洗。 (9)临时转运点凌晨零点到4时之间应停止作业。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秩序,作业结束后应将路面清洗干净,无残留垃圾、无污迹、无明显臭味。 3.6环卫工人休息房 (1)环卫工人应自觉维护休息间卫生,严禁在作息房内乱贴乱画或钉挂物品;必须保持桌椅清洁与整齐,严禁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2)爱护公物,不得将桌椅等公共物品带出作息房挪作他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内部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储藏杂物,不改变使用性质。 (3)作息房外观应整洁美观,无乱涂乱画,不得堆放拣拾废品等,周边无垃圾杂物。 (4)作息房内存放的清扫保洁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外观干净,摆放整齐有序。 (5)禁止在作息房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大声喧哗等不良行为。 (6)严禁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人内。举止文明、衣冠整洁,禁止出现躺卧桌上等不雅行为。 3.7环卫车辆停放场 (1)应巡视检杳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厢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同时作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领导处理。 (2)组织对进场停放的环卫车辆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整洁。 (3)场内应设置垃圾箱,坚持每天清扫,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4)组织对环卫车辆停放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环卫车辆停放场运行应安全、隐定,防止噪声扰民等现象发生。 (5)停车场值班室不准作其他用途,不准存放杂物,应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6)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设置醒目防火标识;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并保持一定间隔,预留防火通道。 (7)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设置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维护、清掏、检修制度。 4.2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辖区或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发生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及时处置事故。 4.3“三重”保障机制 (1)重大活动前15天,应对涉及区域的环卫设施设备进行一次细致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重大活动前7天,每天巡检;重大活动前3天至活动结束,分管领导每天带队巡检,以保证环卫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视具体情况增加移动公厕和适当延长公厕开放时间。 第五节考核与评价 1.公厕管理检查考核表 成都市环卫公厕检查考核评分表 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年月日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1 设施及保洁要求 保洁质量达标、设施设备完好洁净 1 臭味 1.无臭味(2分)。 1     2 苍蝇 1.可视范围内无苍蝇。(该项总分为8分,每发现一只苍蝇扣1分,直至扣完) 1     3 指示牌 1.完好、洁净;2.标识符合GB/T10001.1及GB/T10001.9(2分)。 1   2     4 标识牌 1.完好;2.洁净;3.标识符合GB/T10001.1及GB/T10001.9(2分)。 1   2   3     5 公示牌 1.完好、洁净;2.标明编号;3.权属单位(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4.监督电话;5.管理单位(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6.开放时间;7.管理标准等。 1   2   3   4   5   6   7     6 门 1.完好、洁净。 1     7 窗户 1.完好、洁净;2.无蛛网。 1   2     8 地面 1.洁净;2.地砖无缺损、无松动;3.地漏不堵塞;4.无杂物堆积。 1   2   3   4     9 墙面 1.洁净;2.墙砖完好(2分);3.无渗漏;4.无乱张贴。 1   2   3   4     10 天花板 1.完好、无蛛网。 1     11 洗手盆台面 1.完好、洁净、无积水。 1     12 洗手盆 1.完好、洁净。 1     13 水龙头 1.完好、洁净;2.非手触阀+1分。 1   2     14 面镜 1.完好、洁净。 1     15 烘手器 1.完好、洁净。 1     16 集中厕纸架 1.完好、洁净;2.供纸+3分。 1   2     17 洗手液盒 1.完好、洁净;2.供液+1分。 1   2     18 照明设备 1.完好;2.电线无外露。 1   2     19 照度 1.盥洗室;2.男厕所;3.女厕所;4.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地面照度不低于150lx。 1   2   3   4     20 无障碍设施 1.完好、洁净;2.无尿垢;3.设置在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1分。(无,不得分) 1   2   3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1 设施及保洁要求 保洁质量达标、设施设备完好洁净 21 儿童便器 1.完好、洁净;2.无尿垢;3.设置在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1分。(无,不得分) 1   2   3     22 母婴设施 1.完好、洁净;2.无尿垢;3.设置在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1分。(无,不得分) 1   2   3     23 污水预处理池 1.窨井盖完好、无满溢。 1     24 小便厕位 1.完好;2.洁净;3.无尿垢(2分);4.非手触阀+1分。 1   2   3   4     25 大便厕位 1.有挂衣钩;2.废纸容器完好;3.废纸容器无满溢;4.大便器完好;5.大便器无尿垢(8分);6.厕位门、隔断板完好;7.厕位门、隔断板洁净、无污渍、无乱写乱画(3分);8.非手触阀+1分。 1   2   3   4   5   6   7   8   26 厕所管理间 1.正常使用;2.未乱搭接电线;3.无安全隐患。 1   2   3     2 作业工具 作业工具管理规范 1 塑料扫帚、拖把、撮箕、垃圾袋 1.配备齐全;2.摆放整齐。 1   2     2 毛巾、硬质塑料刷、橡胶手套或一次性手套、水刮器 1.有;2.摆放整齐。 1   2     3 消毒剂、清洁剂或其他溶剂 1.有;2.摆放整齐。 1   2     3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规范管理 1 管理员配备 1.配备专职管理员。 1     2 管理着装 1.管理员服装洁净;2.佩证上岗。 1   2     4 室外保洁要求 室外保洁质量 1 厕所外墙 1.无破损;2.无污蚀;3.无积尘;4.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 1   2   3   4   2 屋顶 1.无杂物堆积。 1     3 公厕外部责任区域内 1.无杂物堆积;2.无垃圾;3.无粪便;4.无污水、无积水;5.无杂草、无裸土;6.无扫帚、拖把、撮箕。 1   2   3   4   5   6     小计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满分100分,达标填“1”,未达标填“0”,得分。 备注 未注明的各小项为1分。 受检公厕:区(市)县公厕检查考核人员(签名): 2.化粪池管理检查记录表 化粪池管理检查记录表 资料编号: 成都市区 受检设施编号: 日期:年月日 监控安装:是,否 检查方式:目测,仪器 设备管理责任人: 检查人: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人 备注   1 处理设施上是否建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堆码重物         2 处理设施周围自然排水通畅         3 处理设施的检查井和取样孔盖板是否保持完好         4 处理设施周围设有“严禁烟火"防火警示牌         5 处理设施是否设置有导气管道(距离地面2.5米以上),进、出口和连接管道是否畅通         6 处理设施气压是否正常         7 取粪口是否保持清洁,无粪便污垢积存,且加盖密闭         8 是否按每年定期进行清掏         9 池体维修完毕后,是否进行闭水实验和气压检测         10 清掏作业场地是否保持洁卫生,无粪便污水和脏物撒漏         11 运输粪便或清掏物的专用设备是否密闭、整洁         12 清掏完毕后,粪便处理设施应密闭完好,导气管道畅通,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评价 优良差 3.垃圾站管理检查考核表 垃圾站管理检查考核表 资料编号: 成都市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垃圾站编号 垃圾站检查部位 工作质量要求 检查记录 (含人员到位情况) 扣分情况 签名     垃圾站内倒渣口、过道台阶、墙面、绿化环境等 无尘土、积渣、废弃物,无积水、蛛网、烂绳脏网等       垃圾站及周围环境 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排水应畅通       垃圾站运行管理 定期进行消毒、灭蝇处理       安装有效的防尘及臭气控制设备       有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标志牌、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设置规范       专业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日志、维修记录应填写齐备       注: l.环卫部门工作人员每天不定时对垃圾站维护管理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2,检查考核总分为10分,每发现一处视情况分别按扣1分处理,一个月内扣完10分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运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管理,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科学管理和高效调度,实现收集、运输、处置无缝对接,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抛、冒、滴、漏问题,提升收运处置运转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2.目标 密闭收运、日产日清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2015]99号)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5]100号)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城发[2017]10号)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管理的通知〉》(成城发[2016]343号)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管理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居民装修建渣以外的废弃物、园林枝叶、大件垃圾等)四类,采用专用容器套袋收集,分类投放,定人定时收集,密闭运输。 1.生活垃圾收集 1.1垃圾容器 (1)作业时间 特殊区域、一、二级道路(区域)果屑箱应当每日内部清掏、外部保洁,清掏和保洁每日不少于4次,即07:00-09:00、12:00-14:00、17:00-19:00、21:00-23:00。公交站台、小饮食店、繁华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增加清掏、保洁频次。 三级道路(区域)果屑箱每日清掏和保洁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2:00-14:00、18:00-20:00,并根据箱体内垃圾存量随时清掏、保洁。 城市道路两侧垃圾桶内的垃圾收运每日不少于3次:即07:00-09:00、14:00-16:00、20:00-22:00,并根据桶内垃圾存量随时收运,收运后应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 (2)作业方式 果屑箱的内桶应套装专用环保垃圾袋,清掏时扎口连袋收运,禁止将零散垃圾直接倒入收集车内。 连袋清掏垃圾后内桶重新套装专用环保垃圾袋,须将重新套好垃圾袋的内桶复位并关闭箱门,再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 (3)作业标准 果屑箱、垃圾桶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1.2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1)站(点)内地面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 (2)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 (3)站(点)内有防噪、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污水等处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4)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 (5)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6)站(点)内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分捡作业,严禁站(点)外破袋翻捡垃圾。 (7)站(点)应建立规范车辆管理制度,进入站内的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登记,对车容不整、车箱未密闭、垃圾外漏的运输车辆建立问题抄告制度,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主管部门向问题车辆业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8)有条件的站(点)内应设置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所有垃圾转运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2.生活垃圾转运 2.1运输车辆 机动车、小型车(电动车、机动三轮车)。 2.2车辆容貌及性能 人力三轮车及电动车、小型机动车统一兰白相间专用颜色,车辆干净、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挡板整洁无缺损。 机动车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运输过程中无撒漏、滴漏。机动车车牌号码完整,车身应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公司)、街办名称和自编号,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各类车车顶无乱焊铁架等现象。 2.3运输作业 生活垃圾分类、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撒漏,无液体滴漏现象。 2.4车辆清洁作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每日清洗不少于3次。车辆驶出停车场前或驶出压缩站前必须冲洗车体,保持车体清洁。 2.5特殊规定 及时更换损坏密封条或在箱体漏水处加装接污水装置。 2.6禁忌事项 禁止乱吊乱挂、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 禁止沿途撒漏垃圾、滴漏污水。 禁止乱倒、乱卸垃圾。 每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运输作业。人力三轮车及电动车、小型机动车禁止驶入机动车道。 2.7安全要求 出车前检查车况,保持性能良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作业车辆。遵守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 2.8检查标准 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垃圾撒漏、无液体滴漏;车身洁净。 3.大件垃圾收运作业 3.1收运对象 废旧家具、废旧家电 3.2收运方式 电话预约收运,各住宅小区、各单位、各营业场所产生的废旧家具、家电,电话预约联系环卫作业公司上门收运,并告之具体地址及清运量。 3.3其它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辖区内各住宅小区、各单位、各营业场所公布预约电话号码及值守时段。各环卫作业公司安排专人在规定时段内值守电话,并作好记录。 3.5作业要求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收运。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 责任分工 1.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管理,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和考核,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管理和监督,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和车辆的干净整洁。 1.2各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乡),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生活垃圾中转站(点)和收集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站(点)和车容干净整洁,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载、垃圾外露、破袋翻捡、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2.管理流程 3.工作要求 3.1生活垃圾收集 (1)作业人员应统一服装,工作时间着装整齐、干净、挂牌上岗,规范作业、正确操作、保证安全。 (2)垃圾容器要确保基础牢固,设置得当,摆放整齐、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特殊区域和一级道路按单边间隔50米、二、三级道路按单边间隔80-100米的标准设置。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集贸市场、交通客运站及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3)垃圾收集站(点)的设置应遵循方便居民、便于收运作业、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原则。收集作业时间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情况和垃圾清运频次安排,不得影响居民出行和日常生活。 (4)装卸垃圾应符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文明作业,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过程中严禁落地倒运垃圾,严禁焚烧垃圾。 (5)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居民住宅装修垃圾)、废旧家具、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并逐步建立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6)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袋装化收集,并逐步采取分类收集方式;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分类标识。 3.2生活垃圾转运 (1)生活垃圾转运作业时间应在19:00-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9:00,16:30-18:3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随着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持续推进提档升级,垃圾收集车应逐步淘汰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统一更换为密闭良好的小型集装箱式机动收集车(进入工信部机动车辆目录,能够上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大、中型后压式、钩臂式等垃圾转运车应加强使用维护保养,及时修理集水装置,更换密封条等,严禁密封不严、有抛冒滴漏问题的车辆上路;大型罐装式和集装箱式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要使用自带压缩罐内渗滤液处理装置或新型防渗漏的车辆。同时,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密闭装置,实施技术改造或逐步淘汰。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配置数量应当满足作业标段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根据作业区域每日产生垃圾数量,原则上按照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载重量和每日运输趟数确定配置数量。小型垃圾收集车辆配备每3吨不少于1台(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大、中型垃圾中转运输车辆配备每20吨不少于1台,大型罐装式和集装箱式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每35吨不少于1台。 (4)公共财政资金购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时应做到手续齐全、车况完好,所接车辆应建立技术档案,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运行、保养、修理、车辆事故和车载环卫设备年检等内容。环卫作业公司自购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也应建立技术档案备查,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5)生活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当清理垃圾运输车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并排尽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清理车辆尾部周边的吊挂垃圾,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 (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车身应标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作业单位名称和自编号,并按交通规则设置夜间反光标志,实行定人、定车、定线路作业; 早晚高锋时段错时作业。收集压缩装置严格按照使用规范操作,装卸垃圾不得野蛮操作,避免人为损坏。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成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7〕10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管理的通知〉》(成城发〔2016〕343号)的要求,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问题,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48小时内完成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 4.2应急保障 建立重大事故、重大灾害应急机制。各区(市)县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实施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 4.3“三重”保障机制 建立重要节日、重大接待、重大活动保障机制。各区(市)县在活动前一周,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障工作准备情况,并向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布置保障任务。一是完善保障方案。包括值班人员、巡查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分工和职责,生活垃圾应急调运方案等;二是合理调配运力保障。在活动期间,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正常运转;三是加强安全工作。在活动期间,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运服务工作安全无事故。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7〕10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管理的通知〉》(成城发〔2016〕343号)以及相关标准和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1.考核方式 1.1市、区(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检查考核制度。 1.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由城市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组(环卫监管中心和执法总队)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每日组织,随机抽查每月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3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每周不少于一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环卫作业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监管和车辆运输抛冒滴漏问题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每月城市环卫保洁综合考评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2.垃圾运输车辆考核 2.1成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实行考核分类制度,按检查评价结论分为A、B、C三类,相关信息及检查结果记入车辆技术档案,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的依据。 (1)A类:车辆容貌整洁,各项性能完好,各检查项目一次通过。 (2)B类:车辆外观无大范围破损,符合专用功能基本要求,装载容器密闭,符合生活垃圾运输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3)C类:车辆存在专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作业功能或者密闭性存在严重缺陷,容貌不整洁,不符合运输垃圾不外露、泄漏、遗撒的要求。 2.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状况评价 ——基本安全性能评价; ——车容车貌、设备整体外观评价; ——防“抛、冒、滴、漏”功能性检测。 (2)是否按要求喷涂统一的标志标识。 (3)现场作业检查。 (4)作业单位作业资质。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 (6)复检车辆整改情况。 日常检查和抽查主要检查前三款内容,专项检查应检查全部六款内容。 2.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实行压缩密闭设备年检制度。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从事生活垃圾运输作业。中心城区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管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行驶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抄送市公安交管局备案,郊区(市)县按当地交管部门要求参照执行。年度检查由各区(市)县在每年11月自行组织,年检内容按照第十五条第一、四、五款执行,自收自运社会单位按作业区域到相应属地城管部门年检。 2.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压缩密闭设备年度检查程序: (1)各区(市)县城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数据信息,编制检查计划,并通知各环卫作业单位(公司)做好年检准备; (2)按照检查计划,环卫作业单位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检查,漏检、复检或自收自运零散车辆提前三日申请预约进行检查; (3)各区(市)县城管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须于当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作出等级评价。考核结果为A、B类的,中心城区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抄送市公安交管局备案,郊区(市)县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同级交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C类的,应提出复检整改建议,复检通过后,中心城区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抄送市公安交管局备案,郊区(市)县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时报同级交管部门备案。 年度检查不得向作业单位收费,但整改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整改人承担。 2.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督查工作纳入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体系,扣分按照宏观类和微观类(部件、事件)扣分标准执行,考核评价为A、B类的不作扣分,评价为C类的, 应在10日内完成整改,提请复检,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车辆的垃圾处理设施进场IC卡,并扣减车辆所属区(市)县当月考核成绩0.5分(每辆车扣0.5分)。 3.奖惩 3.1检查中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2环卫作业单位(公司)不按规范要求实施管理和作业的,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由成都市环卫协会给予相应处罚。 3.3环卫作业单位(公司)不接受检查,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作业车辆未进行年检的,暂停使用车辆的垃圾处理设施进场IC卡,停止进场(厂)倾倒处置垃圾。 3.4负责检查、检测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餐厨垃圾收运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2.目标 密闭收运、日产日清。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实施)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试行)》(成城发〔2015〕99号) 《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城发〔2015〕100号)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城发〔2017〕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城发〔2016〕104)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管理标准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餐厨垃圾收集 1.1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1.2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1.3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1.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收运。 2.餐厨垃圾运输 2.1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对突出撒漏应及时清除干净。 2.2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垢和锈蚀,车牌和标志清晰。 2.3餐厨垃圾应运至指定的处置地点(场所),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场所),不得任意倾倒处置餐厨垃圾。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 责任分工 1.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2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2.管理流程 3.工作要求 3.1餐厨垃圾收集 (1)作业人员应统一服装,工作时间着装整齐、干净、挂牌上岗,规范作业、正确操作、保证安全。 (2)餐厨垃圾收运应在每日14时(午餐后)和22时(晚餐后),可根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收运频次,但每个收集点每天至少收运一次。 (3)餐厨垃圾收集作业应符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文明作业。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车走地净,收集容器复位。 (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3.2餐厨垃圾转运 (1)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3)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采用五联单进行管理,由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区城管部门、市城管委各执一联,联单内容记录各环节餐厨垃圾的收运量、接收量。由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和第三方监管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相关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4)在餐厨垃圾收运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收运途中无滴漏、撒落。 (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收运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6)未经批准,收运单位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城发〔2016〕104)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加强餐厨垃圾处理厂厂区出入通道环境巡查和餐厨收运车辆检查,对密闭不严、车容车貌较差的收运车辆拍照取证,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并下达整改通知。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问题,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48小时内完成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 4.2应急保障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市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当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实施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 4.3“三重”保障机制 建立重要节日、重大接待、重大活动保障机制。各区(市)县在活动前一周,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障工作准备情况,并向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布置保障任务。一是完善保障方案。包括值班人员、巡查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分工和职责,生活垃圾应急调运方案等;二是合理调配运力保障。在活动期间,保证城市餐厨垃圾收运体系正常运转;三是加强安全工作。在活动期间,确保城市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工作安全无事故。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城发〔2016〕104)以及相关标准和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检查考核制度。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由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专项检查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每周不少于一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收运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日常监管和车辆运输抛冒滴漏问题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每月城市环卫保洁综合考评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第五章 机动车清洗站(点) 第一节 总则 1.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提升我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监督管理。 ——主城区;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第二节 编制依据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0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方案》(成城发〔2016〕52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选址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2.禁设区域 ——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注:“紧邻层”是指:所使用一楼商铺的二楼或商铺隔壁左、右两侧是居民住宅的情形。 ——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3.设置技术要求 3.1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每一级沉淀池的有效容积不低于1立方米。 3.2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3.3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3.4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LOGO标识; 4.规范性停车场、加油(气)站等设置标准 4.1新建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500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800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4.2新建、改(扩)建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200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4.3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中心、客运汽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将机动车清洗站作为相应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职责划分 1.1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1.2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1.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1.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1.5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1.7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1.8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9机动车清洗行业协会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的相关服务工作。 2管理流程 3.管理流程 4.工作要求 4.1经营服务要求 (1)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进行。 (2)门前人行道地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摆放物品。 (3)使用无磷洗涤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4)清洗站产生的洗车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 (5)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畅通和水质达标。 (6)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7)机动车清洗站洗车用水应当符合水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8)禁止从公共绿地取水桩、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居民生活用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 (9)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11)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 4.2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主体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市场巡查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市场巡查工作,及时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以下资料复印件: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②场地使用(含租用)证明材料; ③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 ④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⑤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和经营项目价目表; 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⑦营业执照、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城镇排水许可手续。 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配合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其提交上述资料。 (3)资料归档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清洗站,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该机动车清洗站的完整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归入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根据机动车清洗站开设与关闭频繁特点,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乡)分别建立常态普查工作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站要随时开展普查,理顺厘清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数量、性质、地理分布、规模档次等基础资料,建立基础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建设与管理。 (4)现场核实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资料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时组织同级规划、环保、水务、公安、交管、安监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置选址、设置标准、用电系统、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5.管理机制 5.1市城管委负责对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负责协调解决行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与难点问题。 5.2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组织成立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乡)开展洗车站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向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清洗站基础数据。 5.3各区、市(县)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站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向所属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清洗站基础数据。 5.4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同级相应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考核主体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考核对象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3.考核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站 4.考核依据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5.考核内容 5.1清洗站设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设置条件、设置标准; 5.2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对辖区清洗站实行市场巡查、现场核实、资料归档; 5.3清洗站是否认真落实《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服务要求; 5.4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批示、媒体曝光、人大建议等进行及时处理; 5.5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是否按督办通知要求及时处理督办事项。 6.考核方法 6.1考核方式:采取日常监督考核、社会监督评价、城管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天网”发现问题、第三方测评等相结合的方式。 6.2考核程序:采取日督查、月通报、半年考评和年度考评。 7监督考核评分方法 7.1日督查考核得分 满分100分,由督查小组依据《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属地管理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清洗站管理情况进行评分,每日被抽检情况得分总和除以被抽检清洗站数为该区(市)县日督查得分。 7.2月督查考核得分 满分100分,由日督查考核、社会监督评价、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天网”发现问题、第三方测评结果所得分数相加组成。每月督查得分(全月日常督查得分的总和除以督查天数)为该区(市)县月督查考核基础得分,与社会监督评价、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天网”发现问题、第三方测评得分相加,得出当月该区(市)县监督考核实际得分。 7.3半年督查考核得分 满分100分,得分为6个月考核总分的平均值。 7.4年度督查考核得分 满分100分,得分为本年度12个月考核总分的平均值。 8信誉考核 市城管委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附件:《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属地管理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属地管理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督查内容 督查方式 评分标准 1 清洗站设置 30 清洗站设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设置条件、设置标准 清洗站现场督查,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天网”发现 选址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家扣5分;作业区未划分洗车区、擦车区,洗车区未设置截留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发现一处扣2分;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未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未覆盖防渗漏材料,发现一家扣2分;室内清洗站洗车区和擦车区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发现一家扣5分;未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清洗站标识,发现一家扣6分;在禁设区域设置清洗站,发现一家扣6分。 2 设置管理 20 是否对辖区清洗站进行市场巡查、现场核实、资料归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调阅资料 对辖区内设置的清洗站无市场巡查记录、现场核实记录、资料未归档,发现一家扣2.5分;对符合条件的清洗站未将信息资料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发现一家扣2.5分。 3 经营服务 30 是否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经营服务要求 清洗站现场督察,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督管理中心“天网”发现 越门经营、占道作业,发现一家扣5分;机动车碾压人行道损坏路面,发现一处扣2分;洗车污水外溢,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发现一家扣2分;未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发现一家扣2分;洗车产生污泥及其它废弃物,未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统一收运、处置,发现一家扣10分;清洗站外机动车辆乱停放,发现一家扣2分;洗车用水不符合水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现一家扣2分;店招陈旧、破损、脱漆、锈蚀、污垢、字体残缺不全,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规定办理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发现一家扣2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发现一家扣2分。 4 社会监督 10 是否对上级批示、媒体曝光、人大建议等进行及时处理 清洗站现场督查 对上级批示、媒体曝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市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机动车清洗站有关问题未及时处理,每发生一项扣10分。 5 督办问题整改处理 10 是否按督办通知要求及时处理督办事项 清洗站现场督查 未及时按要求处理督办事项,每发生一件扣5分。 第三篇 市容秩序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1.1 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 —— 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1.2 目的意义 提升市容秩序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2. 目标 市容整洁、秩序井然、管理规范。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容貌管理标准》(GB50449-2008)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容秩序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成城发[2015]66号) 《关于印发〈市容秩序市级严管街(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成城发[2016]16号) 《关于城市市容秩序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城发[2016]9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的通知》(成环治发[2016]7号)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城发[2016]87号) 《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成办函[2016]157号)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的,需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1.2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1.3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4 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2. 建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 2.1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 2.2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清洁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外立面为面砖幕墙、石材幕墙、其他装饰板幕墙的,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外立面为涂料幕墙、喷涂幕墙的,每三年清洗、涂装翻新不少于一次。 3. 分类管理 3.1城市市容秩序管理街(区)划分为示范街(区)、控制街(区)和规范街(区)三类区域。各类区域的划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3.2 示范街(区) (1)示范街(区)主要包括:纳入市容秩序管理一类标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的公园、绿地、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省市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周边;国家机关驻蓉单位周边;外国驻蓉机构周边;重要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区域。 (2)重点时段:07:00--22:00。 (3)管理要求:禁止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广告招牌管理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4)人员与装备:市容秩序示范街(区)内街道双侧每500米(单侧1000米)或每10000平方米人行道为一个责任路段,配置工作人员4人,每三个责任路段设置管理员1人,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事件协调等。 3.3 控制街(区) (1)控制街(区)主要包括:纳入城市市容秩序管理二类标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的公园、绿地、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区(市)县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周边;商业、服务业区等区域。 (2)重点时段:08:00--21:00 (3)管理要求:禁止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禁止擅自占道堆(摆)放物品、施工作业;禁止沿街兜售物品;禁止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禁止利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非机动车停放有序;其他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广告招牌管理的行为每一个责任路段不得出现5起以上;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广告招牌管理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违章行为。 (4)人员与装备:市容秩序控制街(区)内街道双侧每1000米(单侧2000米)或每20000平方米人行道为一个责任路段,配置工作人员3人,每三个责任路段设置管理员1人,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事件协调等。 3.4 规范街(区) (1)规范街(区)主要包括:纳入城市市容秩序管理三类标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两侧的公园、绿地、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示范区、控制区以外其他公共区域。 (2)重点时段:08:00--20:00 (3)管理要求:禁止以街为市、占道经营;禁止擅自占道堆物、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利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其他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广告招牌管理的行为每一个责任路段不得出现5起以上;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商家店铺依法规范经营,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依法查处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城市管理违章行为。 (4)人员与装备:市容秩序规范街(区)内街道双侧每500米(单侧1000米)或每10000平方米人行道为一个责任路段,配置工作人员2人,每三个责任路段设置管理员1人,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事件协调等。 4. 市级示范街(区)管理 4.1 禁止临街单位、商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2 禁止违规占道设置市场、摆摊设点、开展宣传、经营或者促销活动。 4.3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各类灯箱、招牌。 4.4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发出其他高噪音招揽生意。 4.5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4.6 禁止违章占道作业、占道堆放物品,擅自设置或搭建各类设施。 4.7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施工、占道装修等维护作业必须规范打围。施工期间严格落实防尘、降噪措施。 4.8 禁止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4.9 城市道路、各类市政设施、能源通讯设施、文体服务设施、花坛、街头小品等无乱涂写、乱张贴现象,损坏应及时修复。并加强对护栏、信息亭等公共设施的监管。 5. 门前三包管理 5.1地处城市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企事业单位和商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毗邻单位左右各覆盖1米,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5.2 门前三包工作内容 (1) 包卫生。负责划定责任区内环境整洁,协助区域环卫清扫作业公司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果皮,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室内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2)包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越门经营,不乱摆灯箱、桌椅,不乱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维护绿化设施,制止攀折和践踏花草树木行为。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1.1 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秩序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开展市容秩序治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1.2 各区(市)县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容秩序治理和提升工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检查。 2.管理机制 2.1 监督考核制度。市容秩序管理实行月考核,由市城管委市容秩序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执法总队、监管中心协同配合。 2.2 例会制度。建立市容秩序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关于市容秩序管理的批示、指示精神,通报全市市容秩序工作动态,部署工作,协调重大事项。 2.3 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市容秩序工作动态,推广典型事例,总结先进经验。 2.4 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坚持日常管控和集中整治、文明劝导和行政处罚相结合,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人员及协管员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切实杜绝在岗不尽责现象。 2.5 长效管控机制。进一步创新和探索市容秩序管理新模式,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和社会化。坚持疏堵结合,把市容秩序分类管控和路段(区域)责任制有机结合;探索市容秩序物业化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联户联勤”工作机制,增强基层管理服务力量;成立辖区居民群众自治议事决策机构(公民议事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大走访,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市民参与、多元善治”的市容秩序管理新模式。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 考核对象 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城管部门。 2 考核内容及权重 市容秩序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其中“门前三包”考核占50%,日常考核占20%,专项工作考核占20%,信息报送考核占10%。 2.1 “门前三包”考核:主要对“门前三包”落实情况和管理效果进行考核。 2.2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对全市范围内日常市容秩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2.3 专项工作考核:主要对各类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重大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4 信息报送考核:主要对市容秩序管理机构建设和信息报送时限、质量进行考核。 3 考核实施 市容秩序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委市容秩序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市容秩序考核实行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以月考核平均成绩实行排名。 4 结果运用 考核分数和结果将纳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中运用。 第四篇 城市照明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牢固树立“大城市、细管理”理念,落实“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照明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为市民提供安全的照明环境、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和城市形象,特拟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领域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其他郊区县市参照执行。 2.目标 智慧照明、精细管理。 第二节 编制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2008)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 227-2014)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建城[2011]178号)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997]63号) 《成都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3]219号)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城发[2014]54号) 《关于做好我市中心城区节假日暨重大活动城市照明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城函[2015]234 号) 《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与技术指引》(DB510100/T 201-2016)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城市照明主要指标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 ≥95%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 主干道亮灯率≥97%,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5% 节能达标率 新建道路100%,既有道路≥80%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 ≥95% 2城市功能照明 2.1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1)路灯杆 灯杆材质为钢质热浸锌静电喷塑。灯杆和杆座外表色彩根据《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技术指引》(DB510100/T 201—2016)中的规定,采用标准深灰色 CD-001(色标为C0 M0 Y0 K66)。 (2)灯杆基础 灯杆基础应下沉,二次封闭(恢复)后标高与人行道标高齐平。恢复后的人行道板的材质、色彩、强度及规格等与原地段一致。 (3)检查井及过街井 路灯检查井和过街井的尺寸应统一,位于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井盖统一采用浅灰色球墨铸铁井盖,并在井盖上标明行业标识。位于绿化带上的井盖统一采用浅灰色高分子井盖,并在井盖上标明行业标识。 2.2照明质量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照明设施应每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测,支、次干道照明设施应每2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测。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应对其照明设施进行改造。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在现有树木严重影响功能照明的路段,应定期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或采用延长悬挑长度、减小灯具间距、降低安装高度等方式维持照明效果。 在功能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 3.城市景观照明 3.1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1)灯具 景观照明灯具设置应符合安全、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环境景观融为一体,避免或减小对白天景观的影响,避免杂散光对行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每半年清洁1次。 (2)线缆 景观照明设施线缆的布放应符合安全、隐蔽的原则,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 3.2照明效果 城市景观照明应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没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4.城市照明控制系统 4.1城市功能照明控制系统 (1)照明控制系统维护 功能照明控制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数据采集技术等形成的综合监控系统。控制系统的维护主要分为四部分:中心监控室系统维护、通信信号传输系统的维护、现场控制终端的维护数据管理与备份系统。 应定期清理清扫系统所在场地及各设备设施,存放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各设备设施应整洁、干净无污渍、油渍。设备清洗应使用专用清洗剂。 系统各设备设施故障恢复时间要求:无备用设备的设备故障应在2个小时内进行恢复。有备用设备的设备故障应在备用设备可持续工作时间内进行恢复。 对于防静电要求的设备,维护时应做好防静电措施,工作人员应带好防静电接地腕带,并尽可能不接触电路部分。 维护时需要停机处理的设备,应确认设备的使用情况后再按照控制系统的正常停电程序停运设备,关闭电源,并拔下待维护设备电源插头,严禁设备正在运行情况下无故断电。 (2)照明设施启闭管理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根据所在地经纬度、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合理设置启闭时间,并应依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道路照明开灯和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快速路、主干道宜为30 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 lx。 (3)照明设施故障发现 应通过城市功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加大通过控制系统发现设施故障的比例,缩短故障发现处置时间,减少维护人力、物力投入。 (4)控制系统覆盖范围 加强城市照明控制系统建设,扩大控制系统覆盖范围。提升城市照明设施智能控制率,对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道、支次干道进行全覆盖。 4.2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 建立统一的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有助于统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保障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效果,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效率,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 (1)照明设施启闭管理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按照成城函〔2015〕234 号《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中心城区节假日暨重大活动城市照明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启闭。 (2)照明控制系统覆盖范围 加强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建设,扩大控制系统覆盖范围。中心城区凡政府出资建设和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上的夜景景观照明项目应建设控制终端并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统一控制。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景观照明项目,也应逐步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控制。 5.城市照明设施节能与环保 城市道路路面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的规定。 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 LPD)作为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并不应大于相应标准中的规定值。应依据《成都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根据照明对象所处城市区位、功能,对其进行科学设计,严格控制片区功率密度值,禁止过度照明。 全面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气体放电灯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应正确选择景观照明方式和相应照明方法,除地标建筑外,不宜采用大面积整体照明的方式。除历史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宜采用单一的勾轮廓照明方式。应合理设计景观照明供配电系统。 6.城市照明安全 6.1安全标准 城市照明应严格贯彻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实现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 城市照明维护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维护设备和技术人员。城市照明领域从事高空、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持高空作业证、电工证和健康证上岗,并严格遵守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6.2具体安全要求 (1)电气安全 城市照明设施的防雷、接地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照明系统的电气装置和线路与可燃物之间必须有隔热防火保护措施,在城市综合管廊中应有独立舱室。室外安装的照明设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加强防腐保护处理措施。照明配电系统中的配电控制装置的密闭结构,应与安装位置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并达到相应防护等级的要求。 (2)结构安全 安装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传递给建(构)筑物的荷载或附加应力,不得超过建(构)筑的允许承载能力,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的结构计算要求。管线的安装敷设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的原有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大型桥梁及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施工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3)环境安全 城市景观照明的光污染限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相关规定。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行业主管部门: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夜景灯饰的规划、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路灯规划、城市夜景灯饰和城市照明工程;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 相关责任单位:各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交通、电力、房管、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功能照明管理责任单位: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绕城高速以内)城市照明设施具体维护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管委会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绕城高速以外)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三环路、机场高速、成雅高速入城段、中心城区下穿隧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该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其他各类社会单位、组织负责自行建设且未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负责迁移、拆除经城市照明部门审批后的施工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并负责在该区域内设置、管理临时照明设施。施工完成后,按照相关标准还建城市照明设施。符合条件的,移交相关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管理。 景观照明管理责任单位: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在区(市)县(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并安排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业主自行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筑物业主负责具体维护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内河道沿线、三环路立交桥、绿地、公园等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工作。 2.管理流程 2.1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故障处置流程 处置流程: 3.工作要求 3.1城市照明容貌整治要求 同一条道路路灯灯杆、灯型样式应统一。灯杆挑臂、灯具仰角、涂装颜色应一致且干净整洁: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养,主干道的清洁保养宜半年1次,支、次干道的清洁保养宜1年1次。 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人行道上。配电设施宜每半年进行l次全面清洁。涂装颜色应满足《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与技术指引》的要求。 在灯杆上设置灯杆道旗广告应事前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其形式、大小、颜色、设置方式等应满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3]219号)及《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城发[2014]54号)的要求。设置灯杆道旗应在不影响照明设施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采取措施保护灯杆外表面,尽量避免对灯杆造成损坏。灯杆道旗设置到期后应立即拆除,并对受损灯杆表面进行恢复。 城市景观照明亮度适度、色彩协调,照明设施、设备和图案、灯光无残缺破损。 3.2城市照明设施拆除、迁移和占用管理 中心城区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可能触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报市城管委批准,由市照明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有关迁移、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3施工区域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1)原有照明设施迁移、拆除或停用 施工区域原有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或停用应当在事前报相应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准许后方可实施。 (2)临时照明设施设置 施工单位在拆除或停用施工区域内的原有照明设施后,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设置临时照明设施,并负责临时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3)照明设施还建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在原施工区域重新建设功能照明设施,并在通电亮灯后及时拆除临时照明设施。 (4)照明设施移交 照明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符合移交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其移交相应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5)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区域照明设施的迁移、拆除、临时照明设施设置、照明设施还建、移交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线开挖管理 (1)开挖审批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2)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开挖必须有市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开挖。 道路开挖施工不得影响其他管线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未经批准不允许出现中断交通的现象。人行道开挖施工影响行人通行的.应设置围挡、警示牌等,避免对行人安全造成影响。 (3)路面恢复 开挖施工完成后应立即回填,待道路、人行道修复确保畅通后方可拆除挡板。绿化带开挖应在施工完成后恢复植被。 (4)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区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围挡板、安全警示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3.5城市景观照明分级开启 (1)平时模式 建筑物业主自行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筑物业主自行决定是否开启,关闭公共景观夜景照明设施。 (2)节假日模式 按照《关于做好我市中心城区节假日暨重大活动城市照明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城函〔 2015〕 234 号)的要求,相关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开启城市景观照明,开启范围包括政府统一打造并纳入集中照明控制的公共景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广场、绿地、游园、场馆外墙景观灯饰,以及城区河堤照明设施、地铁地面附属照明设施;政府要求亮灯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照明设施。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日常巡查、考核评价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设施管理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反馈,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消除隐患。 4.2应急保障机制和快速反应 (1)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应急抢险预案,并完善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城市照明维护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演习制度,不定期地组织城市照明应急抢险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同时应完善城市照明设施应急响应保障装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提前预备应急保障的线缆、灯具、灯杆等城市照明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2)应急抢险应严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当发现大面积熄灯、照明设施倒杆断线等危及车辆、人员安全的情况,应急抢险队伍应组织相关人员在60分钟内到达灾害现场,启动相应预案处置险情,并在l小时内将险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隔离措施。因技术、资质等原因而无法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快速协调专业技术部门,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后实施。 4.3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接待响应机制 按照《关于做好我市中心城区节假日暨重大活动城市照明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城函〔2015〕234号)的要求,各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启闭照明设施的安排,优先保障道路照明正常运行,道路照明设施按市照明处集中控制系统确定的时间启闭。公共景观照明亮灯时间为保障任务开始前一晚至保障任务结束当晚,每晚亮灯时间参照道路照明亮灯时间。具体启闭时间由市照明处按要求通知相关维护管理单位。 (1)城市道路照明保障范围 中心城区各市管道路、区管道路沿线道路照明设施及桥梁、桥涵附属照明设施;中心城区至各省管高速公路沿线、中心城区至绕城高速路沿线、机场高速路沿线道路照明设施及桥梁、桥涵附属照明设施;三环路沿线道路照明设施及桥梁、桥涵附属照明设施;市政府要求亮灯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照明设施。 (2)公共景观照明保障范围 政府统一打造并纳入集中照明控制的公共景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广场、绿地、游园、场馆外墙景观灯饰,以及城区河堤照明设施、地铁地面附属照明设施;市政府要求亮灯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照明设施。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由市城管委组织对各区 (管委会)城市照明工作考核评价,对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情况、亮灯情况、照明设施容貌、路灯清保洁情况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考核成绩纳入区(市)县(管委会)年度考核。 各区 (管委会)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亮灯、施工区域管理、按时启闭、容貌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被考核对象的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所管辖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亮灯及城市照明投诉、照明设施安全、占道施工区域内照明质量等情况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对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服务外包单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与购买服务费用挂钩。 第五篇 广告招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本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开发新区、工业园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塑造高品位市容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2.目标 美化靓化、产业引导、品质提升。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成城发[2014]143号)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5]12号) 《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成办函[2013]219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考核办法》(成城发[2017]53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户外广告 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结构等要求制作安装、维护维修。并及时更新画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画面完好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2.户外招牌 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1.1户外广告设置责任分工 主管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1.2 招牌设置责任分工 主管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牌设置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2.管理流程 2.1公共载体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1)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编制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3)出让方案经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资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 (4)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后,由特许经营权人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涉及利用跨区域的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5)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2.2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1)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于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审查。 重要地段、节点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方案评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周围环境影响评,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 (3)在新建商场建筑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规划》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相关技术要求,由规划部门在建筑方案中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取得户外广告规划位置许可,并纳入竣工验收,再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4)在既有商场建筑物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规划》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相关技术要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方案一旦确定,设置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完工后由区城管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5)区(市)县城市管理户外广告审批科室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方案初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方案评审。 (6)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市)县城市管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7)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8)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2.3临时户外广告 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进行技术审查并办理审批手续。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三年期限,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2.4招牌 (1)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 (2)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设置申请,属地街道办负责初审方案,区城管局招牌管理科室负责方案技术审查,其中组合式落地招牌设置应通过专家方案评审。 (3)设置招牌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②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③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④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工作要求 3.1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 (2)招牌设置要求 ①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②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③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④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⑤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⑥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⑧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3.2禁设要求 (1)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①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 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③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 ④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⑤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 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⑥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⑦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 ⑧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 ⑨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①利用建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楼名标志除外); ②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 ③利用女儿墙或超出女儿墙顶部; ④利用商家(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外部位或建筑用地范围以外部位; ⑤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 ⑥利用危房、住宅用房; 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3.3技术要求 (1)公交站台(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 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公交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除历史文化等有特殊要求的街区(路段)外,公交站台广告宜采用同一类广告设置形式; 公交站台广告牌每块长不大于3.8m,高不大于1.8m,厚不大于0.3m; 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广告牌(每个包括正反两面),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2)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 ①商场附属式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设置区内商场、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商场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中商场营业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可设置。 附属式户外广告不得设置于建筑物高度24米以上的部分,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物高度24米以下外墙面积的30%。 单块户外广告牌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②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设置区内商场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商场营业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内商场营业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可设置。 相邻两块电子显示屏点位之间距离必须大于2000米。 单块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设置电子显示屏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考核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制度及规程,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户外广告依法合规设置,城区市容整洁、清爽、有序。 4.2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重大事故的处置,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 户外广告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辖区城管主管部门立即对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事做好续报工作,并填写事故灾难报告表。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考核主体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各类公共载体广告设置载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考核评价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的情况。 委广告招牌处牵头组织对各区(市)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公共景观照明管理的综合考核评价。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对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依法监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情况的进行考核评价。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进行考核评价。协调公共载体广告设置载体的行业主管部门。 委执法总队会同委广告处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设置情况和依法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委监督中心会同委广告处对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系统中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事件、部件的再监督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市城市照明管理处配合委广告处参与城市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考核评价。 2.考核对象 (1)公共载体户外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地铁户外广告、出租车停靠站广告) ①公共载体权属单位。 ②公共载体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2)非公共载体及临时户外广告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3)招牌设置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3.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共分为:街面巡查监管(抽查或暗查情况)、整改督办情况、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广告查处、日常管理制度及措施等五大块。 (1)月考核主要针对中心城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高新、火北、天府新区)。考核的内容包括街面巡查监管(抽查或暗查情况)、整改督办情况两个方面。 (2)季考核主要针对中心城区、其他区(市)县、公共载体广告权属单位(公交站台广告、地铁户外广告)。考核的内容共分为:街面巡查监管(抽查或暗查情况)、整改督办情况、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广告查处、日常管理制度及措施等五大块,细则详见附件。 (3)对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4.考核评价标准 各级户外广告和招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六篇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区(市)县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作业,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实现成都市区(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2.目标 规范作业,无害化处理。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备案号J 1348-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导则》(RISN-TG014-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CJJ/T 213-2016)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8773-2008)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 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许经营权协议(如有)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的原则,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规范作业、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噪声、渗滤液等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1.3防火、放爆、防雷、防污染扩散等其他设施设置完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除臭灭蝇等消杀措施,保持场(厂)区干净整洁、文明美观。 1.4制定完善应急方案,应对设备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2.餐厨垃圾处理 2.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处理单位应配备相关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确保环境监测项目符合环评批复及《特许权协议》的相关要求。 2.2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输送设备应密闭,无暴露垃圾和污水,不孳生虫蝇,无明显异味,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配备除臭设施,并保证除臭设施正常运行。 2.3餐厨垃圾处理产生的油脂等附属产品,应由相应回收资格的企业及机构专业回收处理,处理单位应做好去向登记,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4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2.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理的,应保持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有效防治废水、废气排放。 2.6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处理单位,其生产的产品(如饲料、肥料、生物柴油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3.1 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符合《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要求,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市、区两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特许权协议》约定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2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规定对噪声、粉尘等进行有效控制和严密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3 不得受纳或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3.4 不得销售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的再生产品。 3.5 保持场(厂)区环境整洁,设置车辆进出场(厂)清洗系统。 3.6 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安全,防火、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警示标示齐全。 4.医疗废物处理 4.1 医废处理设施运行作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等要求。 4.2 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确保环境监测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4.3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定期对医废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进行消毒。 4.4 保持厂区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臭灭蝇等消杀措施。 4.5 防火、防爆、防雷、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设置完善,确保医废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1.1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负责市级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1.2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以下简称运营方)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或延误。 1.3监管部门可直接派出监管人员,也可组建或指定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日常监督机构) 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1.4监管部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第三方驻厂技术监督单位。第三方驻厂技术监督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第三方驻厂技术监督服务协议,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驻厂技术监督,实行24小时不间断驻厂技术监管,将处理设施运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监管部门,并定期向日常监督机构提交技术监督报告。 1.5监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管理流程 3.工作要求 3.1总体要求 3.工作要求 3.1总体要求 (1)运营方必须取得处理处置的服务行政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设施等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定期维护;监督机构定期对处置服务进行监督考核,督促处置单位规范运行,提升处置服务效率和质量。 (2)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建立运行维护资料台账收集、整理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3)人员配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有利于生产作业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作业人员应熟悉填埋工艺流程及各项作业数据指标,了解掌握各项操作规程。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 (4)应采用先进处置技术和装备,各种生产作业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检验,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5)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设备。重视安全宣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6)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加强填埋场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工作。场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3.2生活垃圾填埋 (1)生活垃圾填埋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入场填埋作业、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处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等。 (2)进场垃圾应来源明确,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作业称重计量,分区、分单元逐区、逐层进行垃圾填埋,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覆盖,消杀等环节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作业。 (4)填埋场计量称重系统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接受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检验校核,以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 (5)填埋场的防渗系统、雨污分流系统、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系统等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定期维护。 (6)渗滤液处理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正常维护保养,保证持续运行。 (7)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3.3餐厨垃圾处理 (1)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满足《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特许权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及排放。 (2)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餐厨垃圾预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及其他附产物的处理和排放。其中,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执行;废气的处理和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执行;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执行;废渣的处理按《特许权协议》要求执行。 (3)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计量称重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接受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检验校核,以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 (4)不得将未经达标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3.4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1)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要求,向属地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2)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堆体安全和稳定性、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车辆进出场冲洗情况等。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预处理(分选)、再生产品生产、污染物治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噪声、粉尘、污水、臭气污染控制和监测等。 (4)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稳定。 (5)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及时上报运行相关资料,提供主管部门所需材料,反馈整改完成情况。 (6)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计量称重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接受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检验校核,以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 3.5医疗废物处理 (1)运营方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医废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的暂存和清洗消毒处理、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及烟气等配套设施运行等。 (3)焚烧炉焚烧状态、炉膛温度、出口烟气含氧量、炉渣热灼减率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4)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等应定期维护、校验,监测指标数据实时传送。 (5)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医废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1)制定和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2)拟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计划安排,建立日常检修调运机制。处置单位要及时上报检修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根据计划拟定固体废弃物调运方案。 (3)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查整改。 (4)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对固体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意见投诉。 (5)建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管理主体各司其职,提高管理效率。 4.2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1)建立重大问题处置管理机制,组建垃圾处置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和人员。 (2)发生重大问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将情况上报,问题处置完毕,应立即组织评估,积极恢复生产。 (3)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应急调度,有效保障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置。 第五节 考核评价 生活垃圾填埋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备案号J 1348-20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导则》(RISN-TG014-20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CJJ/T 213-2016等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8773-2008)、《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等实施监督管理。 餐厨垃圾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特许权协议》等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对全市所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管、评价和考核,对运行质量、污染防治、安全管理及其他运行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第七篇 行政执法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适用范围 全市城市管理系统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和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目标 切实加强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第二节 编制依据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30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 区(市)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 (1)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30号)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原则上按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流动人口多、管理面积大、执法任务重的区域,可相应增加人员。 (2)有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案件处理室、值班休息室、物品存储室、停车场等;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对外悬挂执法队伍牌匾,办公场所内部功能区域应悬挂工作室(间)名牌。 (3)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要求》(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12-01发布)标准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办公桌椅、个人办公用品、办公区域监控探头等。 (4)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要求》(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12-01发布)标准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必需的执法车辆、执法服装、通讯设备、勘查取证器材、防护器材等装备。 (5)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执勤管理、值班管理、信访接待管理、教育训练管理、例会管理、执法装备管理、办公场所保洁管理等制度。 (6)设置政务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人员信息(照片、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或工号)、管辖区域示意图、城管执法职责和权限范围、案件处理流程、监督投诉联系方式、社会服务承诺等。 2.执法队伍内务管理规范 (1)办公室桌椅、柜子、电脑、电话等设备的摆放,以及墙壁张贴(悬挂)的图、文、像、表,应当整齐有序,室内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办公文件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摆放至文件柜或个人办公桌上。 (2)办公室桌椅、门窗、地面、柜子、墙壁、照明灯及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表面上无浮尘、无污迹;垃圾篓应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办公室、办公区域无烟蒂、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3)执法制服、鞋、帽、领带等要做到定点摆(挂)放,不得随意放置;执法车辆回到办公区域应当按同一朝向分类停放至指定地点。 (4)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集中管理。基本台帐内容包括:工作日志、值班记录、装备使用情况记录、案件办理记录、扣押(没收)物品记录、信访记录、学习记录、会议记录等。 (5)加强内部安全工作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督促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协管员管理规范 (1)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执行《成都市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协管员和执法人员纳入同等管理,加强协管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 (2)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街面巡查,劝导、制止正在发生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 (3)协管员不得以执法人员身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在执法文书中出现协管员名字,不得着城管制服从事非城管工作。 (4)执法大(中)队应将协管员的名字、照片和工号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协管员和执法人员一并纳入日常业务学习管理。 (5)协管员考核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完成情况和工作规范化情况;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对协管员予以续聘或解聘。 (6)协管员有吃拿卡要、打骂管理相对人、以执法人员身份擅自实施行政处罚、言行举止和着装不合规范屡教不改以及其它造成城管职业群体形象受损的情形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辞退或解聘。 (7)用人单位应建立协管员档案;解聘或辞退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予以公告;协管员一经辞退,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4.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范 (1)执法车辆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安装GPS定位系统并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监管。 (2)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应采取集中统一管理、定期维护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车出勤时应填写执法车出勤日志,详细记录出勤时间、事由、起止公里数、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得酒后驾驶执法车辆,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或风景区游玩,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开到规定地点以外停放;出车前必须对执法车辆的车况、车容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凡因交通违章造成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和养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取证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归档保存,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4)在执法过程中应广泛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使用执法记录仪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各项功能,确保正常使用,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臂。  ②在重点点位值守或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③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应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全程录制,不得间断。  ④按一般处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过程。  ⑤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况使用录音笔、摄像机、数码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⑥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⑦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使用其他摄录设备或手机进行执法取证。 ⑧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请予配合”,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⑩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的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应在工作结束后当日将摄录资料拷贝到办公电脑中,一般执法过程记录应保存10天以上,重要执法活动和执法纠纷过程记录应长期保存。 (5)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应确保固定电话、城管通、无线对讲系统(发射基站、车载台、手持机)装置等指挥通讯设备畅通;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并实行值班接听登记制度。 (6)全体执法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上班和执勤时间,应做到随叫随到,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不得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无线对讲系统仅限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通信,必须将其纳入保密管理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或借用呼叫频点,不得与其它无线通信系统并网使用。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 执法流程 1.1行政处罚流程 1.1.1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 1.1.2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 1.2行政强制措施流程 2.工作要求 2.1 执法人员、协管员着装规范 (1)全市执法人员、协管员必须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协管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人员不得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 (2)全市执法人员必须统一按规定时间换装。季节换装时间为:3月1日—4月30日、10月1日—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9月30日着夏装;11月1日—次年2月28日着冬装。 (3)执法人员、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外出、女执法人员怀孕期以及其他不宜或不需着装情况下不得着制式服装。 (4)不同式样不同颜色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将摘下标志的制服作便服穿;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应当规范佩戴,不得佩带其它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5)着制式服装应当扣好衣扣、穿制式或黑色皮鞋,不得敞胸露怀、挽袖、披衣、卷裤腿、穿拖鞋、歪戴帽子,并保持服装整洁。 (6)着春秋装制服、冬装制服应当内穿制式衬衣;内着毛衣、毛背心、绒衣、绒背心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当扎于裤内。 (7)执法人员、协管员在办公区域着便装时,应着装整洁,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 2.2 执法人员、协管员言行规范 (1)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或带有侮辱性的语言,严格执行《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礼貌用语》和《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忌语》的规定;提倡在公务活动中讲普通话。 (2)语言表达严谨、条理清楚、语气谦和、音量适当。因公与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与执法相对人谈话时不得用手指指点对方,对方讲话时应尊重对方并给予关注。 (3)坐态文雅、站态自然、衣着整洁、举止端庄。男队员不得蓄小胡子、留长发、纹身,女队员不得画浓妆、染指甲、配戴夸张饰物。 (4)在街面巡查、执法查处过程中,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抽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不得随地跷二郎腿,不得骑(躺)在停放的车上(内)睡觉、抽烟,不得玩手机。 (5)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管员着装徒步巡查执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严有序,不得聚集聊天、抽烟、玩手机。 (6)不得酒后执法、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执法相对人;驾驶城管执法标志车辆或着城管制服时不得前往越门占道经营点或者沿街占道经营点就餐或购物。 2.3街面巡查执法规范 (1)街面巡查执法方式主要包括执法队伍现场巡查、天网视频监控巡查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落实每天不间断街面巡查、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街面巡查,避免出现巡查真空地带。 (2)街面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快速发现、迅速处理越门经营、违规占道、违规搭建、流动摊点、乱牵挂、违法户外广告招牌、乱张贴乱书写小广告、垃圾、扬尘污染等街面可见的城市管理问题。 (3)市、区(市)县直属执法队伍现场巡查、天网视频监控巡查等发现的街面市容秩序问题原则上应立即交由问题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执法中队处理,街道(镇、乡)执法中队应在接到指令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处理完毕后应迅速回复指令下达单位。 (4)街道(镇、乡)执法中队在现场巡查中发现的市容秩序问题应立即督促当事人整改,巡查结束后应汇总巡查问题、填写执法日志。 (5)市、区(市)县直属执法队伍在现场巡查中发现的市容秩序问题应拍照(或摄像)取证,记录问题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立即交由属地整改,并监督、复查巡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查结束后应汇总巡查问题、填写执法日志。 (6)天网视频监控巡查发现的市容秩序问题应截图保存、立即通知属地整改,并进行视频回访截图复查,值班视频监控人员应在工作结束后汇总巡查问题、填写值班日志。 (7)执法队伍现场巡查应不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吊挂工作牌,着制服,携带执法记录仪、城管通(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常用执法文书、巡查日志等。执法队伍在处理街面市容秩序过程中遇到重大违法事件、执法纠纷事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并妥善处置。 (8)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网格管理责任制度,可以城市社区为单元将城市建成区划分成若干责任网格,每个责任网格应指定1-2名执法人员作为日常管理责任人,落实网格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巡查管控任务。 2.4执法查处过程规范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作出,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上级领导或部门安排城管执法部门处理非法定职责事项时,可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但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2)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指定为办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出现签名,但可以参与协助办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着装,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立案前必须充分核查,认真研究,不得随意立案,尽量减少立案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未经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活动;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的除外)必须在执法办案机构案件处理室进行;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原则上应在执法办案机构案件处理室进行并全程录像,禁止在茶楼等其它非办公场所与当事人会面,禁止办案人员单独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4)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五分离制度”(立案-调查-核审-决定-执行)、“听证制度”和“案审会制度”;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程序环节应使用执法文书体现,不得以口头方式代替执法文书。 (5)执法人员在面对行政相对人开展劝导、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合理使用取证设备,没有携带取证设备不得开展具体执法行为。 (6)执法过程中不得刁难、打骂行政相对人;不得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严格遵守执法回避制度和党风廉政纪律规定。 2.5案源处置管理规范 (1)通过领导交办、巡查发现、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件、微博、微信、以案带案、其他部门移送等形式得到案源后,执法办案机构应立即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报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 (2)在登记、报告案源的同时,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办案人员根据线索来源,对案源作初步调查核实,并确定是否办理立案手续。 (3)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源,一般应在案源登记审批后开展调查取证,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开展调查取证的案源,案源办理单位可先进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4)执法人员应及时办理案源,需要回复案源提供单位或个人的,办案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回复;对实名举报的案源信息,应按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5)注意收集案源信息的处理情况,做好全流程登记工作,保存必要的工作印证材料;对不属于城管执法职责的,应当及时反馈案源提供单位(个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应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6)执法办案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案源信息的登记、分解、查结情况反馈等工作。 (7)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案源登记处理情况的监督。对各类案源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回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6 扣押、没收物品处理规范 (1)扣押、没收物品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执法大(中)队统一管理;执法大(中)队应设立扣押、没收物品存放点,有专人负责保管。 (2)办案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没收后24小时内将扣押、没收物品移交存放点;移交存放点前,办案人员应当将物品予以妥善保管。 (3)办案人员将扣押、没收物品移交存放点时,应当与保管员当场清点物品,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状和存放时间等信息予以登记,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4)保管员对存放的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对物品予以清点、统计,发现物品缺损、变质或有变质倾向的,应当及时向执法大(中)队负责人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取物品的,应当出具相关文书,与保管员当场清点物品,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状和出库时间等信息予以登记,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6)对扣押物品的处理,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依法处理。 (7)对没收物品的处理,按照《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依法处理。 (8)对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处置;对少量不易变现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公开拍卖、变卖、销毁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置。 (9)依法公开处置扣押、没收物品前,应报经所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造册,拍照或者录像,留存买卖协议、买受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现场公开处置记录等,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备查。 (10)扣押、没收物品经依法公开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妥善暂予保存,依法上缴财政、返还当事人或代为缴纳罚款等方式处理,不得截留、私分。 3.执法案卷制作标准 3.1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 (1)全市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使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作的式样文书,不得擅自改变执法文书格式和增加执法文书种类。 (2)常用执法文书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求量自行印制,非常用执法文书由执法大(中)队自行打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文书的印制、分发、保管和使用指导等工作,执法大(中)队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执法文书。 (3)有文号的文书,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城+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序号按“执法大(中)队简称+案件顺序”统一编号登记,不得重号。有编号的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年份+序号”,执法大(中)队可采用流水号,不得交叉。 (4)街道(镇、乡)执法中队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必须加盖所属城市管理部门印章,不得加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印章。 (5)文书填制要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填制人员必须是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禁止代填文书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填制文书;文书上载明的内容应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符;文书上填制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更改实质性内容的,应重新制作文书。 (6)除需签名盖章处由相应执法人员填写外,鼓励执法文书内容电脑打印制作。 3.2 案卷归档保管规范 (1)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及时结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或诉讼裁定、判决执行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2)案卷应当一案一卷;立卷人员应当保证案件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不得擅自对案件材料予以增减、删改;书写立卷文书应当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字体工整、规范、清晰、易辨,确保较长时间的完整保存。 (3)当场处罚案件,因案件材料较少,可以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为顺序,以十个或二十个案件为一卷进行立卷归档。 (4)案卷封面样式、填写及案卷材料归档顺序应符合市城管委法制机构的要求。 (5)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卷保管人不得私自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查阅、抄录、复制案卷材料或者出具证明材料。 (6)案件立卷归档后,案卷保管人员应当建立归档案卷登记册。登记册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归档号、案件名称、承办单位、结案时间、接交人、接交时间、借阅情况(记载借阅人、批准人、时间)。 (7)案卷的保管、使用、发布、移交等事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4. 执法纠纷处置 (1)遇到突发性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情形时,现场执法人员应当迅速拨打110报警、报所在城市管理部门值班领导和执法大(中)队负责人,做好全程摄像取证工作,并协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对现场围观、起哄的群众,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劝离现场,经劝说拒不离开的,请现场公安民警视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对阻碍、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现场公安民警采取措施制止无效的,执法人员可先暂停执法工作,待公安机关处置完毕后视情况恢复执法活动。 (2)发现可能出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情形时,执法人员应开启执法记录仪,负责摄像的人员应当选择能够准确反映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安全位置进行摄像取证;没有携带摄像设备的,可以用手机摄像取证。 (3)行政相对人拒绝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检查的,属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仍然拒绝的,执法人员应当报警处理。 (4)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执法人员不得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不得损坏公私财物;执法人员无意损坏当事人的合法财物的,应当场道歉,并予以赔偿。 (5)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集中整治乱摆卖等大型专项执法行动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和执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执法应急预案;需要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的,应当请公安机关出警协助执法。 (6)街道(镇、乡)执法中队开展大型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和执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执法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7)区(市)县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上报市城管委值班室和行政执法管理处,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节 监督考核 1. 监督考核机构 市城管委行政执法管理处。 2.监督考核方法 (1)半年考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考评,每半年考评1次。 (2)年度考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考评。 3.监督考核内容及标准 3.1队伍管理(30分) (1)各级城管行政执法单位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无计划、无安排,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每缺1项扣1分;未落实《区(市)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的每项扣1分; (2)未制定全年执法队伍教育培训计划的,扣1分;未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培训的,每缺1项扣1分; (3)未建立行风政风建设及行评政风工作领导组织和机构的,扣1分; (4)未制定本单位行风政风建设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的,扣1分; (5)未选聘行风政风社会监督员的,扣1分; (6)行风政风评议工作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分; (7)未按规定开展行风政风教育的,扣1分; (8)未开展检查、督查城管执法(协管员)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的,扣1分。 3.2内务管理(10分) (1)未落实《执法队伍内务管理规范》的每项扣0.25分; (2)未落实《执法人员、协管员言行规范》的每项扣0.25分; (3)未落实《执法人员、协管员着装规范》的每项扣0.25分; (4)未落实《协管员管理规范》的每项扣0.25分; (5)不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扣1分。 3.3执法管理(20分) (1)未落实《街面巡查执法规范》的每项扣0.5分; (2)未落实《执法查处过程规范》的每项扣0.5分; (3)未落实《执法纠纷处置规范》的每项扣0.5分; (4)未落实《案源处置管理规范》的每项扣0.5分; (5)未落实《扣押、没收物品处理规范》的每项扣0.5分; (6)未落实《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范》的每项扣0.5分; (7)未落实《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中的每项扣0.5分; (8)未落实《执法公开规范》《执法工作宣传规范》《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案卷归档保管规范》《执法业务学习规范》中的每项扣1分。 3.4重大活动执法保障(10分) (1)重大活动保障未安排、落实或不到位的,每一例扣2分; (2)不遵守保密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造成泄密事故的,每一例扣3分; (3)市容秩序保障中出现问题的,每一例扣1分; (4)无应急保障队伍、应急保障措施的扣1分。 3.5专项整治行动(10分) (1)未按要求安排、落实专项行动的,每一例扣2分;落实不到位的,每一例扣1分; (2)专项整治阶段效果不明显,未按时完成整治目标的,每一例扣1分; (3)整治后有反弹、回潮现象的,每一例扣1分;无长效管理措施的,每一例扣1分; (4)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总结的每一例扣1分。 3.6领导交办和其他督办事项的落实(10分) 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而退回重复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超出规定时限且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扣5分。 3.7信息报送(5分) (1)未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未落实专人的,每一例扣1分; (2)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类信息报送任务的,每一例扣0.25分。 3.8投诉举报(5分) (1)对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等举报投诉件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一例扣0.5分; (2)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登记、不处理、不回复的,每一例扣0.25分; (3)对指挥中心、监督中心交办案件,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和回复的,每一例扣0.25分; (4)不落实首问责任制,消极推诿,造成群众上访的,每一例扣0.25分; (5)督办事项整改后不落实长效管控手段的,每一例扣0.5分。 4.考评计分 全市城管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半年考评得分占全年考评得分的70%,年度考评得分占全年考评得分的30%。考评情况将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内予以通报,并按分值权重纳入全市城市管理年度目标。 计算公式:各区(市)县全年考评得分=季度考评得分×70%+年度考评得分×30% 第八篇 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一节 总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指导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促进数字城管监管机制长效化、监管过程标准化、监管系统智慧化、监管数据应用社会化,推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全市数字城管工作。 2.目标 ——信息采集和平台服务市场化。 ——数字城管监管常态化。 ——标准规范体系化。 ——系统功能持续优化。 ——监管数据为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依据;监管数据的应用能准确揭示城市管理的运行状态。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30号)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201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201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 30428.5-20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6部分:验收》(GB/T 30428.6-201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 30428.7-2017)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CJJ/T 106-20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2009) 《成都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数字城管监管标准 1.1全市统一执行“不分节假日,朝八晚九” 常态化监管。 1.2市级实现“高位监督”。即市级监督考评员对中心城区实行常态化监管,对区(市)县重点区域实行加密抽查监管。 1.3区(市)县级实现“中位监督”,即区(市)县监督员对相应监管区域实行常态化监管。指导街(乡)镇实现自查自处微循环管理,并向社区延伸。 2.案件上报及办理统一执行《成都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 3.分级建立数字城管协同工作机制。 4.分级建立城市管理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纳入本地区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5.建立城市管理运行状态综合分析、评价模型。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1.1市级数字城管平台:负责统筹全市数字城管建设运行监管、数据分析、考核评价,协调确定跨区(市)县的城市管理问题、市级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问题处置单位。 (1)平台受理岗负责市级平台各工作流程的相关业务等工作。 (2)视频监控岗负责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进行巡查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等工作。 (3)应急联络岗负责值班电话、无线对讲系统24小时值守,对各类信息快速响应并及时处理,同时完成对运渣车管理系统的监控等工作。 (4)投诉受理(协同平台)岗负责受理、交办、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城市文明热线96110、市城管委主任信箱、市城管委政务新媒体投诉等案件;处理协同平台案件。 (5)数据分析岗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1.2区(市)县级数字城管平台:负责统筹辖区内数字城管运行监管、数据分析及考核评价;协调确定辖区内跨界或责任不明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单位;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等单位协调确定城市管理行业外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单位;接受市城管监管中心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1.3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中心城区各数字城管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问题,督促行业内处置单位对问题及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反馈到辖区数字城管中心。 1.4乡镇街道:接受辖区数字城管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问题,督促处置单位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并将处置情况反馈到辖区数字城管中心。 1.5公共服务单位:收到中心城区各数字城管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问题后及时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到辖区数字城管中心,并接受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1.6市城管委委属有关单位:根据管理区域属地化原则,分别接受市和辖区两级数字城管中心派遣的、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问题,并及时处置,根据问题来源途径分别反馈处置情况,接受市城管委监督和考核评价。 2.管理流程 区级案件办理流程 市级抄告流程 3.工作要求 3.1紧贴城市管理实际,适时对《成都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和《成都市城市管理数字化监管中心案件上报、审查(立案)规范与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及贯标培训。 3.2完善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考核指标体系,分别从人员配置、上岗情况、上报基数、特殊时段问题上报量、问题上报质量、业务培训、人员轮岗、诚信指标等方面进行考核。 3.3完善平台服务外包考核指标体系,针对数字城管平台业务受理、视频监管、应急值守、群众诉求受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岗位,建立不同的流程、规范、制度以及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3.4建立数字城管系统功能持续优化工作机制,实现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的转变。 3.5系统升级及维护 系统平台包括系统硬件和系统软件两部分内容,系统硬件应每5年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应结合管理实际需要进行。 系统平台维护应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并进行灾备。 3.6数据更新 基础数据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普查范围应与城市建成区发展规模相一致并不断拓展,并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适时对部件数据进行更新,以保持部件数据的现势性,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 3.7信息采集 应符合《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规定执行,巡查和上报流程遵循《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规定。市级信息采集范围覆盖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100%;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简阳市的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等区域。 区级信息采集覆盖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100%;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简阳市覆盖基础数据普查区域。 信息采集应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巡查频度执行,信息采集队伍采用‘城管通’、 车载记录仪等多渠道,采集信息应在30分钟内上报至系统平台。 3.8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应符合CJ/T315-2009规定,重点把握问题类别、地址、照片与问题描述是否一致,确有争议的问题由市数字城管中心研究确定。按时审查率不低于100%,审查准确率不低于99.5%。审查通过后,批转到各区数字化中心由其抄告到各专业部门。 4.管理机制 4.1分级管理 应结合管理实际,本着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政治、经济、人文、社会等发展程度,按照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等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层级,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合理配置人、财、物。 重点管理区域:被市级或辖区政府确定的主干道,辖区行政中心及周边道路;辖区经济、商贸中心及周边道路;辖区繁华窗口地区、主要五星级酒店区域、三甲医院、重点学校以及城市标志性景观线路及周边区域等。 次重点管理区域:城市中心区跨区域的主要道路;机场、火车站、客车站及周边等区域;市民居住、出行主要区域及周边道路、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三(四)星级酒店所在区域等及周边道路;其他人流量较大但不属于一级区域的区域及道路。 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和次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管理区域,如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等。 4.2巡查频次及时间 市级信息采集在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巡查,对三环路以内的一类道路、二类道路日巡查频度不低于2次/日,三类道路日巡查频度不低于1次/日;对二环高架路、三环快速路及出入城通道检查频次2次/周;对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抽查频次2次/周,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简阳市抽查频次1次/周。各区(市)县级信息采集,巡查频度不低于2次/日。巡查时间:8:00-21:00。 4.3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应按照月度、季度和年度定期开展,包括:系统运行、岗位评价、热点分析、区域评价、部门评价、总体评价等,数据分析报告应报送相关领导和单位。 系统运行。对系统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分析。 岗位分析。对数字城管系统各自工作岗位的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工作时间、巡查覆盖率、有效上报率、漏报率、准确派遣率、按时核实率、按时核查率等。 热点分析。对主要的部件、事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客观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分析指标包括:部件、事件大类以及小类。 区域分析。按一定周期对区、街(乡镇)区域内发生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处置效果等。 部门分析。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对其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分析指标包括: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处置效果等。 总体分析。根据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并进行分类分析,客观反映个人、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并对本辖区数字城管运行情况进行总体分析。 第五节 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应参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17〕53号)和成都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考核要求,并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各区(市)县应按照数字城管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实现对其他部门、街(乡镇)、社区、社会单位的科学评价。 第九篇 城管委网络理政平台 第一节 总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切实解决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诉求,规范网络理政平台市民投诉件办理,努力提升市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特制定本标准。凡由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市委书记信箱、网络理政、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及短信投诉等按照本管理办法实行精细化管理。 2.目标 ——网络理政平台交办件办理流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网络理政平台交办件协调办理的制度化。 ——明确各处置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节 编制依据 《成都市网络理政办理办法(试行)》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网络理政平台交办件办理工作遵循“规范受理、按责处置、注重实效、服务民生”的基本原则,并建立“牵头受理、分类处置、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台帐管理、限时办理、跟踪问效”的工作机制。 2.建立市城管委网络理政平台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网络理政平台牵头领导统筹协调、行业管理分管领导兜底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各区(市)县城管部门、委属各单位、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民投诉、咨询及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并按要求将市民投诉件办理的接收、处置、回复等流程进行台帐管理。 委办公室是网络理政平台牵头责任部门,依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办法》交办、督办领导批示件及上级部门交办件,负责牵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案件;负责协调、督办紧急交办件和各类疑难交办件;负责考核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办理情况。 委人事处负责解释市城管委及相关业务处室、委属各单位职能职责。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类的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建议等问题进行释义。 委监督检查处负责将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对网络理政平台交办区(市)县办理结果的考评情况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委宣教处牵头负责受理媒体类相关市民投诉件;负责第三方评议会相关参会人员邀请及宣传报道。 委其他相关处室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市民投诉、咨询及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 市城管监管中心负责网络理政平台中属市城管委职责范围内的市民投诉、咨询、建议的接收、转办、催办,并按要求规范各部门(单位)回复的格式要素,及时回复网络理政平台等工作。 2.办理流程 3.工作要求 3.1接收和转办 市城管监管中心负责接收网络理政平台交办市城管委的各类市民投诉、咨询及建议,制作转办单,按照职能职责及时转交承办单位。 交办件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市城管监管中心根据内容指定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协商相关处室(单位、部门)办理后,汇总回复市城管监管中心。涉及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复杂或涉及范围较广的群众诉求的指定交办件,应由牵头处室(单位)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协商。 对明确不属市城管委职责范围的交办件,市城管监管中心应就有关单位的退件意见向市网络理政平台沟通说明并回退;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市城管委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件,市城管监管中心应转交委人事处或委政策法规处确认,并按照确认意见转办或申请退件。 3.2承办和回复 承办部门(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签收交办件。承办部门(单位)办理交办件,应及时与投诉市民联系核实情况,安排人员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置结果与投诉市民沟通,然后书面回复。各承办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办理全过程不得泄露投诉市民的个人信息。 一般问题回复时限为4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回复时限为9个工作日,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为14个工作日,指定回复时限则按照指定时限回复。 市城管监管中心接到紧急交办件后,应立即电话并书面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转办。承办部门(单位)收到紧急交办件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电话向委办公室报告现场查实情况,24小时内书面上报处理结果,经委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城管监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网络理政平台。除紧急交办的应急类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外,内容涉及公共安全隐患、群众反复投诉的问题,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与应急部门沟通,争取把问题隐患化解在初始阶段。 市城管监管中心通过网络理政平台(领导版)收到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督办件后,应立即电话告知委办公室,并将批示件、督办件呈办单交至委办公室呈委领导签批。各承办部门(单位)接到委办公室的批示件、督办件通知后应立即签收,处置完毕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督办要求书面回复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将相关回复件抄送市城管监管中心回复网络理政平台。 3.3.退件、申请延期、终结办理 承办部门(单位)接到市城管监管中心交办单后,对不属于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城管监管中心提出退单申请;需现场核实的交办件,应在次日17:00前提出退单申请。退单申请应说明详细依据、理由,并加盖公章后传市城管监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回。与其他市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交叉的交办件,由承办部门(单位)与相关市级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明确应由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办理的,可申请退件。未阐述退件理由、依据不充分或不加盖公章的,不予回退。 承办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延期,须在办理时限最后一个工作日15:00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说明详细依据、理由,并加盖公章后传市城管监管中心,经市城管监管中心审查并报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事项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较长时间的,应书面报送市城管监管中心,经请示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延期。 同一市民多次投诉、咨询、建议同一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可在调查研究充分、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不再办理的,可申请终结办理。终结办理需要提出详细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城管监管中心报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执行终结办理程序。 3.4回复审核 各承办部门(单位)回复投诉类交办件,回复内容应包含“投诉情况是否属实”、 “调查及处置情况” 、“回访情况”等基本要素;回复咨询类交办件,应包含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的业务解释及 “回访情况”等基本要素;回复建议类交办件,应明确表明态度,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原因,回访情况等基本要素。限于客观条件等因素暂时无法完全解决的交办件,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合理不合法的交办件,要第一时间积极沟通,力争化解矛盾,提升群众理解度与满意度。 各承办部门(单位)回复内容需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把关,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加盖部门(单位)公章报送市城管监管中心。 市城管监管中心要审核各承办部门(单位)书面回复的要素、格式,回复内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退件,重新回复。 第五节 考核评价 委办公室对承办部门(单位)网络理政平台交办件办理情况、群众评价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并将委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委监督检查处将市城管监管中心提供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的网络理政平台办理情况和各行业主管处室提供的考评结果纳入《成都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进行考核。 各部门(单位)回复内容要严格按照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回复标准要求办理,内容填写不规范或不加盖公章的,视为未按规定办理回复,并纳入考核评分。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弄虚作假、信息泄露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反馈的群众诉求不满意的交办件,各承办部门(单位)要继续强化与来电来信人的沟通交流,以真情面对面和基层第三方评议工作为抓手,通过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增进政民理解互信,合理合法解决群众诉求。由委办公室牵头、市城管监督中心收集典型问题、宣教处组织邀请各方代表及相关人员,按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络理政第三方评议会工作方案》要求,适时召开第三方评议会,第三方测评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十篇 安全生产工作精细化管理标准 第一节 总 则 1.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基本素质,保障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运行,特制定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标准。本标准主要指导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城市管理领域及其所属的行业监管单位、维护管养单位。 2.目标 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杜绝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成机编〔2017〕75号)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市政基础设施 1.1责任明确 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解决“无主管理”、“多头管理”责任问题,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主体、人员落实到位。 1.2档案完备 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信息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市政基础设施基础档案资料,完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和技术状况评定、检测评估等资料的电子与纸质文件,完善检测养护维修及检查、巡查资料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1.3养护到位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养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并严格落实日常巡查维护制度。 1.4应检必检 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评估制度,市政设施安全运行实施“分类按频率检测、严格应检必检”,确保消除隐患和根治病害,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1.5病害必治 落实市政基础设施治理整改制度,保障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确保消除隐患和根治病害,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2.市政作业施工 2.1落实责任 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能分工、岗位职责说明、生产管理流程以及各个专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量化目标,细化任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进行层层明确、逐一落实。 2.2培训上岗 严格制定作业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定期组织作业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专业培训。从事作业施工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落实作业施工岗前安全培训。 2.3规范作业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督促、检查、监督施工、维护、作业人员规范作业、安全作业,严格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2.4防护到位 实施施工作业、生产经营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估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配备到位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环卫作业人员、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人员、市政管养工程作业人员以及市政行业存在的受限空间下作业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堵漏洞、除隐患、有保障”。 3.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3.1城市道路桥梁维护项目必须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根据任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方案应含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及人员、职责分工,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控制措施。 3.2维护作业现场必须采取隔离措施,作业区外设置提示警示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两端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在打围路段各路口,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警示灯,并设置专职交通疏导员,组织夜间和白天的交通安全疏导,保障现场交通畅通。 3.3对所有作业人员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开工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巡回检查,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和变更安全保护区域。 3.4维护单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涉及深基坑(沟槽)、井下、高空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需佩戴黄色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夜间作业需佩戴带反光标志的背心。 3.5作业区外围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坠落物或飞溅物伤及行人及车辆,施工机具及材料必须置于安全保护区内。 3.6流动作业要求。流动作业是指牵引车、吊车、砼罐车等施工车辆的行走作业时,车辆必须开启双闪灯、警示灯或箭嘴式导向灯牌,车辆不得随意变道、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下车作业人员严禁随意走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4.城市照明设施 4.1注重现场安全,施工作业维护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要多督促、多检查、多提醒,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并实行职工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化。 4.2注重运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水平,引进城市照明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实现自动报警和巡测、选测等功能,调度人员在故障发生后要及时了解故障的地点和状态,为维修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修复处理提供帮助,提高检修工作效率,及时地排除安全隐患,降低维护管理的成本,使城市照明管理真正实现现代化、科学化和自动化。采用先进防盗监测技术,把监控装置与公安控制平台连接,提高处置事件的反应速度,发现被盗情况,及时出警,降低被盗损失;运用合适的防盗工艺,提高偷盗的难度;加大巡查力度和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4.3注重维护作业安全,现场作业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把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贯穿其始终,强化作业人员戴安全帽、穿反光衣,在道路上维修的高空作业车前后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 5.消防安全管理 5.1监督管理到位 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单位办公场所、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要求,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5.2消除火灾隐患 重点加强单位、场所的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认真做好日常防火巡查。消防重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研究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落实整改措施、时限、资金、部门和责任人员。 5.3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5.4疏散逃生培训 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单位职工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过培训、演练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配置逃生及疏散引导器材,落实疏散引导人员并明确工作责任。 第四节 精细化管理要求 1.责任分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成都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对本区(市)县城市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单位(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处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岗位职责人员承担相应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机关相关处室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管理流程 3.工作要求 3.1责任要求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负责,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3.2工作规定 贯彻落实上级或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计划、规定、要求,执行或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具有系统、完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共作台账;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台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或监督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并执行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4.管理机制 4.1长效管理机制 4.1.1工作责任制度 城市管理行业领域的单位(部门)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责任制度、会议制度、值班值守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台账,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4.1.2督查检查机制 按照“强督查、严执法、找问题、抓整改、见成效”原则,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机制,确保督查检查有计划、有方案、有整改、有台账,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机制。 4.1.3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和“常态化、长效化”要求,以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销号为主要内容,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4.1.4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开展风险点调查、识别、采集、建档,完善风险管理数据库,辨识安全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行风险评估、控制与应急处置。 4.1.5应急救援处置机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基层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4.1.6教育培训机制 围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安全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4.2重大问题处置机制 4.2.1应急处置管理 4.2.1.1应急机制 建立委统一指挥,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积极参与,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制。 依托110、119、120、122和数字化城管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城市桥梁垮塌,城市道路大面积损毁,油料储存设施、燃气管道、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燃烧爆炸,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库区溃坝、堆体滑坡垮塌,环境污染事故,城市照明设施重大故障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领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以专业技术单位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有关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4.2.1.2 预警行动 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和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城管委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1.3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BOT项目公司在报告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后,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城管委,市城管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2.1.4应急响应 4.2.1.4.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无法在短期内恢复通行; (3)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物、垃圾渗滤液处置单位遭受严重破坏,经抢修10日以上无法恢复生产; (4)城市照明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损毁,造成核心区域、重要路段大面积熄灯,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亮灯;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6)超出本委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险情; (3)城市桥梁险情、城市主要道路严重塌陷阻碍交通的; (4)繁华商业区、城市旅游景区城市照明、户外广告招牌的险情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物、垃圾渗滤液处置险情; (5)未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灾难; (6)超出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7)发生跨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8)本委认定的需要直接处理的其它事故灾难。 除以上情况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城市道路塌陷影响交通的; (3)城市道路照明、户外广告招牌的险情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物、垃圾渗滤液处置险情。 上述应急响应分级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1.4.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委属单位、BOT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现场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城管委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救援。 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事发所在地)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4.2.1.4.3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委属单位、BOT项目公司发生Ⅱ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委属单位、BOT项目公司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无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派委分管领导负责带领机关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估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救援力量可能无法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险情时,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消防、医疗、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相关抢险队伍快速参加抢险。 4.2.1.4.5 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委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 4.2.1.4.6 紧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机关联系指导处室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有效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或险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2防汛减灾管理 4.2.2.1 预防预警信息 4.2.2.1.1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信息 当江河上游及当地出现较大降雨或河水上涨时,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城市道路、桥梁和城市高架桥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发生洪水或险情危及城市道路、桥梁安全,其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在1小时内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2.2.1.2 固废处置设施工程信息 (1)当所在区域出现较大降雨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渗滤液、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处置单位应加强工程及相关设施的监测,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发生洪水或险情危及上述处置设施安全,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在1小时内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当所在区域出现强降雨,生活垃圾填埋场拦渣大坝出现渗漏、库区周边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活垃圾堆体垮塌、生活垃圾渗滤液调节池和生活垃圾填埋库区垃圾渗滤液外溢等,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2.2.1.3 城市照明设施(夜景灯饰设施)工程信息 当所在区域出现较大降雨时,城市照明设施(夜景灯饰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城市照明设施(夜景灯饰设施)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因强降雨和大风天气发生灯杆倒伏、高空坠落、配电设施被淹、漏电等险情时,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2.2.1.4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工程信息 当所在区域出现较大降雨时,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因强降雨和大风天气发生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倒伏、高空坠落、配电设施被淹、漏电等险情时,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2.2.1.5山洪灾害信息 发生山洪灾害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避险转移,组织抢险救援,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或滑坡)及规模,影响程度和范围,预警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及伤亡原因分类,人员围困情况,重要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情况,同时报送受灾的人员避险转移安置情况。 4.2.2.1.6 城市受淹信息 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在城市内涝发生第一时间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城市道路、桥梁受淹区域信息,其中包括受淹位置、影响范围、最大积水深度和受影响人员情况。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其负责的防汛受淹情况及时跟进了解,掌握受淹信息。 4.2.2.1.7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避险转移,组织抢险救援,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同时核实灾情,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2.1.8 其他信息 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和管辖区域发生重大灾情险情的,其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在1小时内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2.2.2 预警预防行动 4.2.2.2.1预警预防体系 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要加强预防预警体系的建设,在必要区域建立完善防汛预防预警的设备、设施,同时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防汛灾害预防预警联动机制,形成市城管委、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上下一体的防汛预警体系。 4.2.2.2.2防汛预警 市级防汛预警信息由市防指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防汛灾害预警信息。防汛预警级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各单位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2.2.3应急响应 4.2.2.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全市洪涝和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委属单位(委管企业)、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上岗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根据出现的洪涝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2.2.3.2 防汛应急响应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后,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1)全委系统进入紧急状态。 (2)全面启动各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由各单位行政首长主持本单位抗洪抢险工作。 (3)没有出现灾情、险情的单位也要进入警戒状态,全力检查,排除防洪隐患,确保安全。 (4)全委系统重要的抢险工作由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单位具体执行。一般性抢险救灾工作由各单位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5)各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上岗带班制度,防汛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各单位每日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防汛救灾行动情况。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后,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1)各单位进入警戒状态,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进入临战状态。 (2)各单位领导除了带班指挥外,还要带队深入防洪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等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3)出现灾情、险情的单位要提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一切力量抗洪抢险,抢险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出险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各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汛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防汛救灾行动情况。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后,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1)各单位进入预警状态,带班领导上岗值班; (2)带班领导深入防洪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3)各单位及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防汛救灾情况。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后,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1)各单位保持警戒值班,根据相关防汛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 (2)各单位及时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防汛救灾情况。 4.2.2.3.3 城市洪涝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止洪水倒灌、冲击城市的工作。 (2)城市内涝响应。各相关单位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各单位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 4.2.2.4应急联动机制 当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委属单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和BOT项目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同时通报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防汛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展开相应工作。 4.2.2.5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委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委系统职工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实施。 4.3“三重”保障机制 4.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监管网络,确保组织保障到位,监管得力。  4.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与条件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强化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夜间应设黄色频闪警示标志。 第五节 考核与评价 1.考核评价指标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杜绝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标要求,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并与各单位(处室)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2.考核评价方式 2.1督查检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暗查、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复查销号等情况,作为各单位(处室)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2.2年终考评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年终组织对各单位(处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实施综合考核评价。 2.3一票否决 遵循“有事法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程度或造成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实行“一票否决”。 发现问题 核查修复情况 结案 反馈 施工修复 处理方案制定 施工修复 日常巡查及检测 主管部门监督 安全隐患 设施病害 设施问题 市民投诉 违法占道挖掘行为发现及信息收集 现场处置及违法资料递交 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病害类型确认及维护方案制定 违法认定及处罚 处理结果的反馈及跟踪 发现问题 日常巡查及检测 市民投诉 主管部门监督 设施问题 擅自占用、损坏桥涵设施等行为发现及信息收集 现场处置及违法资料递交 安全隐患 设施病害 违法认定及处罚 病害类型确认及维护方案制定 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 处理结果的反馈及跟踪 处理方案制定 施工修复 反馈 核查修复情况 施工修复 结案 媒体曝光 领导批示 监督检查 外部投诉 内部自检 发现 受理(区县、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反馈(责任单位分析问题成因,反馈整改情况到行业管理部门) 现场核查、记录,并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责令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 复核(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固(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巩固措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媒体曝光 领导批示 监督检查 外部投诉 内部自检 发现 受理(区县、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核查、记录,并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责令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 反馈(责任单位分析问题成因反馈整改情况到行业管理部门) 复核(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固(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巩固措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复核(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处置(责令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 现场核查、记录,并提出处置意见 反馈(责任单位分析问题成因反馈整改情况到行业管理部门) 媒体曝光 领导批示 监督检查 外部投诉 内部自检 发现 受理(区县、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核查、记录,并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责令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 反馈(责任单位分析问题成因反馈整改情况到行业管理部门) 复核(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固(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巩固措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媒体曝光 领导批示 监督检查 外部投诉 内部自检 发现 受理(区县、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反馈(责任单位分析问题成因,反馈整改情况到行业管理部门) 现场核查、记录,并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责令限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 复核(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巩固(市、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巩固措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人工巡查 舆情投诉 平台监控 故障发现 判定故障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受理 现场查勘 分析故障原因 制定处理方案 处置故障 反馈处理结果 � EMBED Excel.Sheet.8 ��� � EMBED Excel.Sheet.8 ��� � EMBED Excel.Sheet.8 ��� 审核 批准 不合格 督促整改到位 是 隐患排查报告 责任单位开展隐患原因分析 开展应急处置 重建工作及后期评估 整改和隐患整治 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排查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执行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 发出督查整改通知 安排部署阶段工作 评价及隐患销号 复查整治成果 启动应急预案 安全工作会议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BOT项目公司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单位位先期处置 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 4 _1583303035.xls 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法定期间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 十九、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科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征询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局分管局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处罚1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初查核实 不予立案 立 案 移送有关部门 调查取证 检查(勘验) 询 问 到有关部门取证 其 它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核 审 告 知 告知听证权 申 请 受 理 听 证 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予处罚 决 定 做出处罚决定 告知相对人 送 达 当事人自动履行 执 行 依法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1内部流程图 十七、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初步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将立案审批表,收集的初步证据材料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执法人员汇总情况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 执法人员将案卷送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审核后填写案件核审表并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局法制科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会,并写出听证报告 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局分管局长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的,提出执行建议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2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制作现场笔录 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 执 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2内部流程图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符合当场收缴的,应予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后应及时报告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在归队时及时将罚款额交至局财务机构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_1583303036.xls 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法定期间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科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征询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局分管局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处罚1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初查核实 不予立案 立 案 移送有关部门 调查取证 检查(勘验) 询 问 到有关部门取证 其 它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核 审 告 知 告知听证权 申 请 受 理 听 证 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予处罚 决 定 做出处罚决定 告知相对人 送 达 当事人自动履行 执 行 依法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1内部流程图 十七、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初步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将立案审批表,收集的初步证据材料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执法人员汇总情况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 执法人员将案卷送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审核后填写案件核审表并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局法制科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会,并写出听证报告 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局分管局长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的,提出执行建议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2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制作现场笔录 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 执 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2内部流程图 十八、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符合当场收缴的,应予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后应及时报告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在归队时及时将罚款额交至局财务机构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_1583303034.xls 行政强制外部流程图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法定期间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内部流程图 十九、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科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征询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局分管局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机构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处罚1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初查核实 不予立案 立 案 移送有关部门 调查取证 检查(勘验) 询 问 到有关部门取证 其 它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核 审 告 知 告知听证权 申 请 受 理 听 证 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予处罚 决 定 做出处罚决定 告知相对人 送 达 当事人自动履行 执 行 依法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1内部流程图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初步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将立案审批表,收集的初步证据材料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执法人员汇总情况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 执法人员将案卷送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审核后填写案件核审表并报局分管局长审批 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人员填写、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局法制科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会,并写出听证报告 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决定审批表,报局分管局长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的,提出执行建议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2外部流程图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制作现场笔录 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 执 行 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2内部流程图 十八、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符合当场收缴的,应予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后应及时报告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在归队时及时将罚款额交至局财务机构 执法人员按要求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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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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