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专业版)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 工):
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商业秘密与职务成果
第一条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交易、经营管理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商谈或成交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二)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行销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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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策略等;
(三)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物流资料等;
(四)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技术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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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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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依法对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容和信息。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相关成果和资料交付甲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得撰写论文对外公布。
第三条 甲方应当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完成职务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认为前款所列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属于非职务成果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明;乙方在成果完成之日起 日内未向甲方提出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章 保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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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应当健全商业秘密的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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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建立保密制度,对保密对象、涉密场所、保密标志、保密文件、保密措施等内容进行规定,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第七条 甲方可以建立配套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标明保密标志、采取防范措施、涉密场所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对其商业秘密加盖保密标识,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保密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尚未制定保密制度或者保密制度未作规定的,乙方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商业秘密。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除合理履行职务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依据保密制度,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乙方承担保密责任的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国内外传播媒介上披露,或者在国内被公开使用的,视为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
第十三条 甲方采取发放保密费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费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中明示。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任职。
乙方如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规定的义务,由双方另行约定,双方未作约定的,则甲方不得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依据保密制度,乙方不得擅自持有和保管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拷贝到个人电脑、U盘、磁带、光盘以及其他个人所有的载体上。
第四章 脱密手续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留存、拷贝、发出属于甲方所有或者与工作职务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文档。
乙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前 日内,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并办理工作交接和文件资料交割手续。乙方应当返还其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因工作需要,记录商业秘密的载体系乙方自备的,则当商业秘密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并在原载体上清除后,乙方可不再交付相关载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情节轻微的,甲方可以决定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并予以内部处分。
乙方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费用,或者甲方按照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减,但每月扣减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据就业限制协议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可以一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乙方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违法经营额或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进行罚款: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生产、经营同类竞争产品的企业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竞争产品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前款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转让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交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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