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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可以写人民调解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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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可以写人民调解有关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 作者:孙勇…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更新时间:2010-9-29 内容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笔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特色,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举措,以期待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特色 完善举措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可以写人民调解有关的
人民调解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现状与完善——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作者:孙勇…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更新时间:2010-9-29 内容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笔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特色,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举措,以期待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特色 完善举措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小康社会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①。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②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去将调解组织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1954 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 孙勇(新乡市法学会秘书长) 李学成(河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人民调解经实践证明,它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 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符合我 国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③。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89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800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转为刑事案件70余万件,阻止群体性械斗40余万起。人民调解制度有如下特征: 第一、人民调解制度化、法制化。人民调解不同于民间调解,我国宪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从不同侧面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组织体系、活动原则、调解协议效力等,使得此一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规范并使这一制度良性运转。 第二、人民调解制度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自愿平等性、中立性、公开性和司法保障性,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公平的价值理念;人民调解制度也体现了效率的价值理念,如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及时性、便利性、低成本性和柔性功能等。 第三、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人际关系的特殊需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调解制度适应了人们盼望公平、高效的解决纠纷的心理,满足了人们避免涉法涉讼的心理需求,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和和谐发展具有积极调整作用,作为一种高效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人民调解范围日益广泛。传统的人民调解主要针对的是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现代人民调解不断扩展新领域,在涉及干群关系、农民负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城市建设、土地流转、公民道德建设、困难群体保护等方面日益发挥着解决纠纷矛盾排头兵的作用。目前新拓展的领域还包括企业的人民调解、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城乡结合部的人民调解、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军队的人民调解等等。 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美国的学者兼法官对中国喜好非正式的调停而不是正式的法律解决纠纷持赞赏态度。庞德也认为,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他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的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解,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④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对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进行扬弃和整合进而法制化,确立起科学的理性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即使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⑤通过调解制度的大力推行,既解决了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修复了人际关系,宣扬了传统道德,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颇有益处。 二、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和特色 新乡市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新乡”、“和谐新乡”和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可以用“五句话”来概括: 1、加强调解网络建设,打牢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覆盖全市的城乡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894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48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3455个,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27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个,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1个。 2、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信息情况反馈机制,人民调解主动介入机制;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衔接配合机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及时发现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民转刑案件为重点,不断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2007年以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18337件,调解成功17836件,调解成功率97.3%,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事件8起、涉及人数8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起、涉及人数79人。 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目前,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专兼职调解员13832人。2007年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法庭观摩等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369期,受训人员达26073人次。长垣县全国模范调解员韩绍勤同志的演讲获河南省优秀调解员奖。为了尽快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新乡市司法局要求全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进修、函授、脱产学习等方式在五年内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按照司法部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一线指挥部的作用。2004年以来,上级下达新乡市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118个,现已建成112个,在建6个。先后争取地方配套资金178.8万元,先后为基层司法所更新了办公桌椅,增配汽车8辆,摩托车30辆,电脑13台,复印件1台及空调等,较好的改善了司法所的办公环境。 5、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逐步落实“以奖代补”,实行个案调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介入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凤泉区耿黄乡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了“以奖代补”制度,人民调解员将调解成功的案件整理成卷宗,交乡司法所确认后报乡政府,乡政府就每个案件对调解员进行50-200元的补助。2009年,原阳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前置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格局,在组织上保证了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明确了奖惩办法,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分别给予300-700元不等的奖励。 新乡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较好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新乡市封丘县王村乡大马寨村三级调解机制。三级调解机制包括民事调解协会、道德协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三级调解组织顺次调解民事纠纷。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民事调解协会由7人组成,6个村民小组各选出一个知法明理、会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担任民事调解员,6名调解员经过内部选举产生一名民调主任,村委会班子一名成员担任民调协会联系人。小组村民发生矛盾,先由调解员和民调主任调解,如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向道德协会反映,孰是孰非由道德协会评判。道德协会由德高望重的7人组成,如对道德协会的调处意见任然不服的,可在每月28日的村民代表联席例会上陈述自己的理由,是非曲直由全体村民代表表决。该村在调处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据的是22条村民规约,该村民规约的制定既体现的法律规定,又符合传统道德和农村实际,便于农民接受。 原阳县十类案件先调解制度。原阳县将十类民事纠纷规定为先调解,如果不服的再起诉,调解前置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纠纷,收养纠纷,邻里纠纷,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争议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土地林木水利纠纷,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调解前置的纠纷等。县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调解工作室,对10类民事案件在立案前首先进行调解或分流道各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填写《反馈函》,若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可将调解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凭《反馈函》到法院起诉。 原阳县阳阿乡“中心户长”制度。该乡39个行政村,各村都建立了“中心户长”防控机制。根据各村居住特点,划分治安片区,小村每十户,大村每15户为一个治安片区,每个治安片区推选一个中心户长。中心户长的职责除组织安排本治安区的治安巡逻以及把好征兵政审、初审关外,主要负责调解本治安片区的邻里之间纠纷。治安片区邻里发生纠纷后,先由中心户长主持调解,调解未果的由中心户长向村调解委员会写出申请,再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仍调解未果的由村调解委员会出具提请调处呈报单,加盖村委会的公章,移交乡调处中心予以调解。 三、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调解制度健全,但调解人员素质较低,亟待提高。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市、县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人员配置较为合理,调解员素质较高,多为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分布较为合理;乡(镇)村级的人民调解组织虽有相应人员配置,但力量薄弱,调解员多为农民,虽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法律素养普遍缺乏,并且年龄偏大,据辉县市胡桥乡民调主任介绍,该乡调解员中,50岁-60岁的占70%,60岁以上的占30%,没有一个年轻人。民事纠纷在农村的调解是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解决好农村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才能从最基层稳定人心,进而稳定社会秩序。近年来的农民集体上访案件充分说明了,农村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当地政府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调解员的配置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农村调解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到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帮助。 2、农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需要加大经费保障。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村人民调解组织,还是县级人民调解组织普遍感到经费紧张,甚至在承担了大量调解工作后无任何报酬,带有浓厚的义务性质;虽有个别县乡有奖励制度,但总体上仍然不够,因为调解工作千头万绪,工作量十分繁重,调解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有时还得自掏腰包。所以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大对农村人民调解的经费支持,这样才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制度高效的贯彻到最基层。 3、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避免强行调解和非法调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当事人的自愿,任何调解的达成都是非正当的;合法原则意味着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能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性规定,依据农村普遍的道德规范调解纠纷,该道德规范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我们的调解制度总体上十分严密,发生了民事纠纷由一层一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有较大困难;调解员调解纠纷多用道德规范或村民规约,用人际关系的损害和向法院起诉后带来的影响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但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厌讼”的心理阴影,甚至在农村营造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氛围?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准确的给调解制度定位,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并非是唯一手段和最后手段。 参考文献: 石先钰.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1). 张福森.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式[J].载《民主与法制》.2004(21). 罗华.论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变化及其价值内涵[J].载《理论与改革》》》2002(6). 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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