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
为了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支付聘用报酬,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按照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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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下浮10%。
单独委托的装饰、智能化安装、桥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审计费用,可在此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道路建设、群体住宅工程的审计费用,下浮10%。
(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直接送审的项目,在执行本办法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80%计算追加费用;已初审过的工程项目,在执行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120%计算追加费用。对于初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误差率,市审计局将建立备忘录,留待选聘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依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申报的投资总额,参照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计费标准执行,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
(四) 跟踪审计项目
按本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对于项目完工后的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造价核减(增)额按1%予以奖励,财务审计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
(五)其他审计事项
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临时性的审核、复核、办案等审计事项时,如不适宜以核减(增)额计取审计费用的,可按行情以实际工作日和完成工作量计取,由工程主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研究确定。
二、支付程序
项目完成后,由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核减(增)额及费率提出审计费用结算申请,由局固投处(中心)项目工程主审、处室负责人分别对其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复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工程主审根据审计费用审定后结果会同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三、支付期限
竣工结算(决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出具正式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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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个月内付清;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按工程进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当年跟踪审计时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其审计费用转入下一次一并计算。整个跟踪审计费用预留20%余款,待工程竣工结束后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二个月内付清。
四、考核奖罚
项目完成后,由局工程主审按照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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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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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进行考核,因审计质量、进度等原因发生的项目审计费用的奖罚,由项目工程主审按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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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条款提出初步意见,经固投处(中心)负责人审核,上报局长室审定后,在审计费用审核中一并予以增减。
五、其他
固投处(中心)负责对年度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关台帐,装订和保存相关档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