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借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机关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加强借用人员管理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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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科学,根据总局《关于加强总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部(室)借用人员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控制数量、严肃审批程序、加强统一管理、尽量缩短期限、保证工作急需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借用人员”是指委机关各部(室)从本系统各单位(包括质检系统地方两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委下属单位)借用的各类人员。没有特殊情况的,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部(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借用人员:
(一)本单位干部长期(半年以上)学习、挂职、扶贫及有关部委借用等原因而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
(二)需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承担总局与我委部署的重要应急工作任务,且现有人员力量难以完成。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缺额数量。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期借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第五条借用人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如确有需要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借用人员应当政治可靠,遵纪守法,熟悉、胜任借用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借用人员的审批
第七条各部(室)借用人员,需要向委人事部提出申请,填写借用人员审批单(见附件),由人事部对岗位空缺、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征得拟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
各部(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联系借用事宜。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用系统外人员的,应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八条人事部根据委领导审批的情况,书面通知拟借用单位和拟借用人员所在单位。通知内容包括,借用人员姓名、借用岗位、借用期限、报到日期等。
第四章借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借用人员需按时到人事部报到,由人事部安排到拟借用单位工作,并凭人事部的借用人员通知办理临时出入证和就餐卡等事宜。
第十条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用部(室)负责。
第十一条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借用期满,由借用部(室)为借用人员撰写工作鉴定,一式两份送人事部,由人事部转交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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