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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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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培训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授课人:王清河授课人职务:安检科长授课人职称:工程师课时:120分钟授课时间:2015年7月28日培训教案备课表 培训课题 煤矿危险源辨识、岗位危险预知 教学目的及要求 1.掌握隐患定义及危害。2.了解隐患的分类、检查及建档管理。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断标准,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4.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重点难点 1.掌握隐患等级的界定标准。2.如何在生产现场辨识隐患发生的预兆和措施措施。 教学进程 教学内容 时间分配 教学方法 第一讲 20min...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培训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授课人:王清河授课人职务:安检科长授课人职称:工程师课时:120分钟授课时间:2015年7月28日培训教案备课表 培训课题 煤矿危险源辨识、岗位危险预知 教学目的及要求 1.掌握隐患定义及危害。2.了解隐患的分类、检查及建档管理。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4.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重点难点 1.掌握隐患等级的界定标准。2.如何在生产现场辨识隐患发生的预兆和措施措施。 教学进程 教学内容 时间分配 教学方法 第一讲 20min 介绍 第二讲 10min 讲授 第三讲 50min 讲授 第四讲 40min 讲授 课后要求 1.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主要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3.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4.鹤煤三矿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鹤煤三办[2015]5号) 课后总结 详见培训总结第一讲隐患定义与特性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影响,所以煤矿生产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对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辨识隐患、如何治理隐患对保证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一)隐患定义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二)隐患的特性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隐蔽性。 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2.危险性。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3.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4.因果性。 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5.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拨出萝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6.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们开展的举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为了杜绝事故隐患的重复性。7.意外性。 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环、技等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例如36v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8.时效性。 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9.特殊性 。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机、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在不同的行业、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别的。10.季节性。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等情况的出现,会造成井下供电线路受潮,出现分散性漏电现场;在汛期内,矿井受充水情况影响,矿井涌水量会增加,受导水裂隙的影响顶板淋水水加大;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作,对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对事故隐患特征的分析研讨,其目的是为了更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产生、发展的规律,从不同的实践角度及时感知和发现隐患的各种征兆,矫正人们的不安全行为,育人们超前做好隐患的防治工作,改善和提高物的安全状况,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事故的效果。第二讲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危险源与事故隐患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检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缺陷)的危险源。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二)联系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实际工作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联系。第三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一、隐患分类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类。一般隐患: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危险性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2.按危险类型分类:分为水灾、爆炸、动力灾害、电气、冒顶片帮、提升运输、泄漏、中毒、危房、滑坡等。3.按表现形式分类:人的隐患(认识隐患、行为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4.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顶板(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爆破和其他隐患。二、重大隐患认定标准(一)国务院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现改为1个采煤面、2个掘进面)(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国务院第446号令对有关重大隐患的处罚规定第446号令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46号令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豫政41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豫政41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豫政4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公共隐患治理整改。  豫政41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四讲:三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隐患治理工作职责划分(一)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闭合管理(以下简称“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二)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对“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闭合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三)矿安检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闭合管理”不力的单位和科室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二、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隐患排查以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涵盖和附带一般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摸排。主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严禁以检查代排查。1、每月5日前由矿长组织隐患排查,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安监、通风、生产、机电、开拓、劳资、供应等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解决、协调各业务口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记要,责任要落实到人。隐患排查内容是以国务院446号令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的隐患为主线,对各安全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摸排。各专业口按时进行每半月一次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各业务科室于每月5日、18日前将本专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按专业分别报鹤煤公司安监局、业务部室和矿安检科。2、各专业口隐患排查、治理形式(1)各专业口每个管理人员都要积极发现挖掘安全隐患,并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指定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并归类管理。(2)各专业口坚持每半月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分管领导组织,本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排查要有记录、纪要,并将排查隐患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3)各专业口要在每周进行一次隐患检查,由分管副职负责组织本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各专业口要将隐患检查情况按“五定”原则汇总,由分管领导签字,及时报矿安检科。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由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分管副矿长在矿全面隐患排查会议上研究解决。要做好排查隐患会议原始记录,参加隐患排查人员签名备查,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建立整改台帐,并报安检科。3、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好每月一次的专项隐患检查,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并及时安排好整改和落实,对现场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每个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填写隐患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凡是在隐患排查、隐患管理上不符规定的,在双基考核时视情节每条扣业务科室0.2-1分。。4、各区队坚持每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由队长主持、管理人员参加,认真对工作管辖区域的人员行为、环境状况、设备状态、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的缺陷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要按“五定”原则整改治理,并建立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各工作地点坚持做好隐患检查,建立隐患检查记录本,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负责人(跟班队长、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层层落实检查、整改情况,做到隐患不排除不得安排生产工作。当班处理不了的较大隐患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备查。三、隐患的管理与上报根据各专业隐患管理职责和隐患的危害程度,矿对隐患的建档管理范围做出如下界定:矿安检科负责所有类别的隐患建档管理;矿其他业务科室负责分管专业的隐患建档管理;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患建档管理。1、各业务科室要制定完善的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检科对所有类别的隐患建立档案;各业务科室必须把各级检(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现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并能按期整改。2、由安检科负责对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各类隐患进行分类,按专业性质分解到各相关业务科室、基层区队进行隐患层次管理。对一般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安全副职、分管副职、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检科、分管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隐患归档管理,监督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3、凡是上报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报表,必须经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凡是上报安检科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矿长、科长签字。4、矿各业务科室对排查出或上报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要在24小时内认真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隐患,由各分管副工程师牵头负责联系、制定整改方案,分管矿领导负责落实;四、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矿对隐患的整改落实,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1、矿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按照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治理工作负责,需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承办实施;需矿治理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由矿负责承办实施。安检科负责督办考核。2、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治理的落实全面负责,对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隐患整改情况;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按限期整改,隐患整改落实完成及时将整改结果和情况反馈到安检科,以备安检科进行复查。3、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治理的落实;业务科室、基层区队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的整改落实。4、安检科对全矿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复查、考核,并对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定期向有关责任人反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5、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实行隐患整改过程管理,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中监督、复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五、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销号、延期整改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1、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对整改完毕的隐患,矿安检科、业务科室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销号。2、各专业必须对所有的隐患档案必须严格管理,实行隐患销号制度。每项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主管业务科室要复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患档案登记销号。重大隐患销号时,必须由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并经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上报鹤煤公司主管业务部室和安监局。3、各单位对负责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落实完成的,重大隐患必须报有行政正职签字书面销号申请到安检科,一般隐患必须有隐患整改落实的副职到安检科隐患台帐签字销号。4、各专业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确因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隐患延期整改申请,隐患延期整改申请必须说明隐患延期的困难原因、延期的期限,有行政正职和矿分管领导的签字认可,重大隐患延期申请要报送到公司业务部室、安监局和安检科。重大隐患的延期申请必须提前15天提出,一般隐患的延期申请必须提前48小时提出。六、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1、矿业务科室要根据鹤煤公司有关安全隐患项目计划的文件精神,对跨年度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要编制逐月整改分解计划,并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整改。2、矿整改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对本职范围内和分管单位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积极按照计划按期保质保量整改完毕。安检科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逐月考核销号,并严格处理。3、矿井重大隐患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矿井重大隐患,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业务科室要跟踪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直至重大隐患整改结束。七、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一)凡在检查中发现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对有关人员处罚如下:1.矿分管领导每次(条)从安全绩效考核中扣2分。2.矿包队领导每次(条)从安全绩效考核中扣1分。3.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次(条)罚款2000元。4.本专业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次(条)罚款1000元,其他人员每次(条)每人罚款800元。月度安全考核中扣2分5.队长和支书每次(条)罚款2000元。6.单位分管副队长(工长)每次(条)罚款2500元。凡在检查中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一般事故隐患,按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与影响后果,对有关人员处罚如下:1.矿分管领导每次(条)从考核中扣0.5-1分。2.矿包队领导每次(条)从绩效考核中扣0.2-0.5分。3.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次(条)罚款500-1000元。4.本专业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次(条)罚款300-500元,其他人员每次每人罚款300元。5.队长和支书每(条)次各罚款500-1000元。6.单位分管副职、跟班干部(工长)每次(条)罚款800-1500元。以上人员的罚款直接从安全考核中扣除。(二)实行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的个人有权向矿安检科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安检科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根据事故隐患级别和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员一次50-500元的奖励,奖励的兑现,由安检科申报,安全矿长签字、矿长批准后实施。各单位和班组对员工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处理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八、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矿各区队、各业务科室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治理隐患。凡被上级部门查出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而被罚款、停工停产或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要按照鹤煤公司、矿有关规定,从严追究专业口领导和隐患排查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双基考核。(一)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落实整改,并分级追究责任和处罚;重复出现类似的一般事故隐患,按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标准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二)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对在检查中漏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并在双基考核扣5分/条。(三)凡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予行政免职处分,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检查中发现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两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分管副队长或跟班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正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四)凡在一次检查一个单位有未列入整改计划的专业口重大事故隐患,给予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低于同级别责任领导一个等级的处分,并纳入双基考核。(五)各业务科室对各级安全检(排)查中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未建立档案实现隐患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的,在安全双基考核时扣业务科室2分;未将各级安全检(排)查中当班处理不完的所有隐患纳入隐患档案管理而出现漏项的,在双基考核时视隐患严重程度每条扣业务科室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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