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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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保险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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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
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
(三)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
2、 不足额保险合同
3、 超额保险合同
(四)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2、 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投保人
定义:与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的权利 P117
1、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2、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
3、宽限期条款,保单贷款等。
投保人的义务 P117
1、投保时如实告知;
2、支付保险费;
3、风险因素变化或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二)保险人
2、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1、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
定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条件: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相关联的人。
被保险人 (insured )
受益人 (beneficiary )
(一) 被保险人
1、 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条件
(1)财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3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的规定限制.
(二) 受益人
1、 定义: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资格条件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3、受益权的取得方式:指定
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39.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如何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受益人的人数
40.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何更改受益人?
4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思考:受益人有无权利变更受益人?
4、 受益权的性质:原始取得
(1)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是否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2)受益权是否可以继承?
原始取得,勿须偿还债务
期待权利,不能继承
5、法定受益人的规定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保险金如何分配?
42.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P224
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为其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管理等手续的人。
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一)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暂保单
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五)批单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六) 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是一种不定期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
(1)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包括声明事项、保险协议、除外责任、条件事项、其他条款。
(2)从条款的性质上看,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2.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2.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1、保险合同的失效(中止)
定义: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在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的一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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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适用条件:
36.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法律后果
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定义: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效力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其效力恢复到为中止前的状态。
37.依照前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的效力
合同复效的实质是恢复原有合同的效力而不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
不可争议条款和自杀条款在
保险合同复效时起算点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