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