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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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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权重)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履约行为信用信息 项目履约行为(权重70%) 3-1-1 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 10 由组织部门检查负责输入。本项指标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 3-1-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按实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或拒不接受业主查询的,每次扣 10 3-1-3 遇重、特大及突发事件擅离岗位的或不服从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

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3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权重)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履约行为信用信息 项目履约行为(权重70%) 3-1-1 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 10 由组织部门检查负责输入。本项指标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 3-1-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按实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或拒不接受业主查询的,每次扣 10 3-1-3 遇重、特大及突发事件擅离岗位的或不服从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每次扣 10 3-1-4 承接物业时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每次扣 10 3-1-5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梯等特种设备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6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7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每次扣 10 3-1-8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装修垃圾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9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10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11 未按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装饰装修日常管理职责的,每次扣 10 3-1-12 企业未缴纳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电梯年检费,居民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等)费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且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每次扣 10 3-1-13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等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又不服从指导、监督、协调(调解)的,每次扣 10 3-1-14 妨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日常运作,经街道(乡镇)、社区调查确认的,每次扣 10 3-1-15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物业主管部门等组织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等会议的,每次扣 10 3-1-16 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或接受委托代收的水、电等费用不出具有效凭证的,每次扣 10 3-1-17 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停水停电的,每次扣 10 3-1-18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或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制止的,每次扣 10 3-1-19 未按规定进行水箱清洁消毒或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每次扣 5 项目履约行为(权重70%) 3-1-20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使用工程余款结算手续的,每次扣 5 1由组织部门检查负责输入。2、本项指标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 3-1-21 按规定或约定在企业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配合或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及社区开展文明城市创建、计划生育、人防设施设备管理、停车管理、窨井盖管理、爱国卫生建设、排水设施管理、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管理等工作的,每次扣 5 3-1-22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未按规定对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的,每次扣 5 3-1-23 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每次扣 5 3-1-24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接受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每次扣 5 3-1-25 未建立物业服务(如水电、消防、高空抛物、抗台防汛、抗雪防冻、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备等项)应急预案或投诉处理机制的,或虽建立应急预案和投诉处理机制但未落实的,每次扣 5 3-1-26 未按规定或约定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计划方案并实施的,每次扣 5 3-1-27 物业管理区域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每次扣 5 3-1-28 未能做到每年至少1次书面征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或对征询到的意见、建议无处理措施和结果的,每次扣 5 3-1-29 未按规定和要求报送物业管理统计数据、信息、资料,每次扣 5 3-1-30 对日常投诉、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或消除隐患的,每次扣 5 3-1-31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公布物业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每次扣 5 3-1-32 物业管理基本档案不齐全的(如物业竣工验收档案、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共用部位管理档案、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生活垃圾管理档案、装修管理档案、报修管理档案、人防工程管理档案、窨井盖管理档案、排水设施管理档案、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停车管理档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档案、违建防控管理档案等项)或虽建立档案但档案中未进行记录和记录不全的,每项每次扣 5 3-1-33 在岗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统一着装、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每人每次扣 5 3-1-34 接待人员态度生硬、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每人每次扣 5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30%) 3-2-1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前10%的,得 100 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输入。2、本项指标最高100分。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10%-20%的,得 90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20%-30%的,得 80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30%-40%的,得 70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40%-50%的,得 60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50%-60%的,得 40 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综合测评60%-80%的,得 20 注:同一物业服务项目获奖信息、科技创新、先进典型不重复累计,以最高得分指标计入;处罚信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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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vi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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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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