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仅在夫妻之间形成法定的人身关系,还会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改变。其中,夫妻财产制所有权是婚姻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夫妻财产制作为其法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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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自由的。可以自己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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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一、约定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内容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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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兼采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1)法定财产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属于“补充性”的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2)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通过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婚姻法》采用“封闭型”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只能在夫妻共同共有或者夫妻分别所有之间作出选择。(二)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与效力1、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1)订约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婚姻需为有效(5)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理(6)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须公证)2、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1)对内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对外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一方负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1、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须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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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个人财产)例1黄某婚前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与刘某结婚。结婚后,黄某将该房屋出租3年,租金9万元。此后黄某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黄某因为无暇顾及,遂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黄某和刘某因为感情不和、性格差异而提出了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1、《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黄某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黄某个人财产3、黄某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黄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4、黄某的房屋市价增值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的个人财产例2王某某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王某某和李某某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王某某负责,李某某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王某某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王某某和李某某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此时,房屋怎样分割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归乙。没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也就是归甲所有。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如果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40%÷2=100万元(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为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例3甲20岁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与乙结婚,8年后甲与乙离婚。?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1、甲的预期寿命按70岁计算。这些费用须均摊到他入伍(20岁)至预期寿命(70岁)中的每一年(求得每一年多少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摊得的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2、乙分得的财产数额:100÷(70-20)×8÷2=8万元例4金某(男)相亲20余次,终得与沈某结婚。沈某不堪忍受被骗裸婚,威胁道:若不买房,过了这个月就跟你离婚,双胞胎由金某抚养,自己还年轻,拖油瓶不要。后金某的父母拿出毕生积蓄200万元(赠与),沈某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赠与),给金某、沈某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80㎡的房屋,登记在沈某名下。不料1年后,沈某跟一贪官好上了,与金某离婚。此时房屋价值600万元。?房屋怎么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本案中,房屋是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本案中,金某和沈某的房产比例为2:1,因此金某分得房产价值的400万元,沈某可分得房产价值的200万元。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2)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钥匙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3)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者主张善意取得。三、法定夫妻个人财产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8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例5甲男与乙女婚后3年无妨。乙的父母认同拿出一生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45㎡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半年后,乙和自己的硕士导师好上了,与甲离婚。?房产如何解决《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优先无约定,原则上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1、诉讼离婚时:(1)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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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协议分割。(2)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2、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日”)(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1、《婚姻法解释(二)》第16--18条规定,对下列三种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采用较为特殊的分割规则:(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a)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b)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一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予以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3)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仅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几种情形(1)《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2)《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4)《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三)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协议离婚后:(1)一方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2)不具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离婚后,请求分割尚未处分的夫妻共有财产的(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2)其要求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夫妻共同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特殊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注意:此时,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