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大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大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大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大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三)食品、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市技术监督局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部署制修订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项目建议;市技术监督局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二)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大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附件1),报市技术监督局审批。(三)承担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组成标准起草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要求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修订)说明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起草单位将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后,填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2)。(四)经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人员可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半数。(五)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在审查会前将全部必要资料提供拟参加审查的人员。审查会应听取地方标准的起草过程和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审查结论。(六)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槁。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审查会后三十日内,连同编制(修订)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大津市地方标准审批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地方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第九条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一)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地标”二字的汉语拼音大写字头“DB”、本市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数“12”和斜线,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斜线下方加“T”,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T(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示例1:      DB12        XXX    --    XXXX(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示例1:      DB12/T      XXX    --    XXXX(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第十条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一条经复审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加盖复审确认章。经复审确认需修订的地方标准,纳入市技术监督局的制修订地方标准计划,组织修订。经复审确认为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通告有关方面停止执行。第十二条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由市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十四条地方标准是科学技术成果。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补会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可以申报本市各级科技进步奖。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1121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06-07
浏览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