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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业银行文件
济商银发字〔2003〕198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银行
贷款展期、借款还旧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支行,总部各部、室、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的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现将《济南市商业银行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应符合我行等级行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中的限定条件,即展期贷款仅限于抵(质)押贷款到期后的展期,一笔贷款原则上只可办理一次展期手续。
二、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手续应符合我行济商银发字(2000)196号文中对借新还旧贷款的限定条件,即符合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等条件,同时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按照我行等级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仅限于支行改建前已发放的贷款。
三、办理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手续应如实填写真实用途、落实担保措施、对原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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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欠息在新合同中明确履行义务,以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
四、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客户经理考试的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五、在实际操作中对办理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的管理规定有不同建议及意见的,请及时与信贷管理部联系。
附件:济南市商业银行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管理规定
济南市商业银行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 贷款展期 借新还旧 通知
济南市商业银行办公室 2003年10月9日印发
济南市商业银行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
第一条 借新还旧贷款的限定条件
1、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1)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2、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1)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我行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
(2)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方式贷款转化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
(3)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一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并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够按时支付。
(4)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1)1999年9月30日支行改建后发放的贷款。
(2)无贷款卡(证)的企业。
(3)未进行营业执照年检的企业。
(4)不能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企业。
(5)已进人破产预案的企业。
(6)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的贷款。
(7)被我行列人恶意欠息客户名单的企业或被人民银行通报的欠息企业。
(8)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
第二条 完善借新还旧贷款手续
1、如实填写借新还旧贷款的真实用途。为确保借新还旧贷款的合法有效,在贷款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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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
2、根据防范风险的原则落实担保措施。原贷款为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对原贷款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抵押(质)物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的贷款,要补办、补足或更换担保。
3、办理借新还旧后如原借款合同下仍有欠息,要在借新还旧合同中明确,借款人应对原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利息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的管理
1、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2、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程序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按权限上报审批。
3、结合等级行管理要求,原则上对支行改建后新放贷款不再办理借新还旧。新放贷款是指支行改建后新发放的贷款,不含支行改建前延续的借新还旧贷款及化解、转化、盘活不良资产而发放的贷款,但还后再贷款视同新发放贷款。
二、展期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展期的基本规定
1、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2、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五条 办理贷款展期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贷款展期时,属于保证贷款的,必须取得保证人出具的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属于抵(质)押贷款的,必须到原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合同》。
2、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原已办理保险的,要注意抵押(质)物的保险是否到期,如已到期或将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到期,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的保险,保险期限要长于贷款展期期限。
第六条 贷款展期的管理
1、展期贷款的审批程序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按权限上报审批。
2、结合等级行管理要求,原则上对支行改建后发放的抵(质)押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可办理一次展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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