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复函
(2007年7月30日局函[2007]437号)
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
你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收集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但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对境外母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境外母公司收集的相关信息可由境外母公司代为保管,但是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应保证在需要时,可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
二、“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制定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工作,原则上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
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没有总部或者总部在境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应自行制定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对于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风险划分标准的问题,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如果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总行暂无发布金融机构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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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交易币种为外币时,金融机构按照外汇局按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
六、金融机构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满足《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原则上不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补登记。但如果金融机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属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进行信息的补登记。
原则上,身份基本信息包含的项目属于必须登记项目,但客户不适用该项目的除外。如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