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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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和乙方共同建立运营 项目,成立后的公司名称为《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
双方于2016年3月 日在福建厦门 公司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 XXXXXXXXXXXXX 》。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控股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甲乙双方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经双方协商达成规定如下:
第六条 乙方不注入任何资金,而是前期依据现持有的业务量与业务经验,以劳务或技术的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并且乙方享有公司股份为 40% 。
第七条 甲方以总注入现金 1000 万元股权的方式实现控股,并且前期投入资本 100 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之后甲方依据公司开发业务量及水平,进行分批注入资本,追加出资,单笔追加出资额上限为 300 万元整,至总投资额达 1000 万元整。并且甲方享有公司股份为 60% 。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仟 万元整(RMB 1000000 元整)。
第九条 公司的新开户银行为 银行,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由公司股份所占比重大者即甲方推荐财务人员并进行公司的日常财务事宜管理。乙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与享有公司股份比重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3)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
1、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金并执行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
2、协助公司办理公司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推荐和协助招聘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4、门店陈列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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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优化、产品采购、销售政策、人员培训和财务管理;
5、公平、公正进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事宜并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行使其作为项目大股东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
1、协助公司办理公司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加快项目调试和完善相关技术,保证第一期项目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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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实施。保证现有管理、技术队伍的稳定。
3、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推荐和协助招聘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向公司提供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资源、技术资源和市场信息,并协助公司开辟全国业务;
5、为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支持,主要负责人员管理与销售业务工作;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各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共同投资事务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十八条 投资的转让
各方不得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其中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对其他合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以劳务或技术形式的的股东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协议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协议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解决争议,应交由成都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有关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费用。
(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规定的通讯地址如下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规定的通讯地址如下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传方式进行;
股东有变更地址或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知送达后,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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