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西大财〔2018〕1号第一条为加强暂付款管理,理顺账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济责任,完善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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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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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2]48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行中所发生的为办理学校公务事项而提前从学校财务部门支取的待结算款项,主要包括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物资款、其他用于教学、科研的借出款项等。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实施和执行。第三条暂付款管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并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二)专款专用原则。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借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的,财务部门暂停其相关经费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之前,财务部门不再向其办理新的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写明原因,申请办理。第四条学校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申请办理暂付款,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学生、临时工及校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借款业务。教职工调离或工作岗位调整时,须到财务处结清全部借款手续。第五条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财务审批人、借款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如有借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费负责人及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经费负责人为借款人所在单位相应财务主管或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确认借款人身份及用途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借款人到财务部门借款,须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借款人须通过网上预约报账系统填写“西北大学借款单”(一式二联),经费管理部门或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二)外出参加会议、研讨班、学习交流等事务,在办理借款时,须附有关会议、学习外出等正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复印件。(三)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与学生事务有关的借款,必须由各院系带队教师负责办理。实习和社会调查借款须将实习地点、时间、开支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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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学生名单作为附件。(四)科研项目野外考察借款,附件参照学生实习和社会调查办理。(五)各单位采购、订阅图书资料,确需借款的,应由资料员或经办人依据资料征订单的要求,按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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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征订单办理借款。(六)凡维修工程、对外采购设备物资,均应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在验收无误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维修、采购业务原则上不办理预付款款项,合同有约定预付款项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七)经费采用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各项经费审批参照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暂付款报销规定(一)对借出的暂付款项,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监督,按照规定的核销时间,及时核销、清理。(二)因故未使用借款者,须一周内办理退还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三)差旅费、学生实习等事项,应在回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有关借款手续。(四)其他一般预借款项,应在该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核销。第八条财务处定期进行暂付款的督促清理工作,届时将借款人员名单及借款金额发送各有关单位或进行校内公布。第九条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者或借款次数超过10次未归还者,不再提供借款;借款六个月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扣发当事人在学校取得的收入,直至结清借款为止。第十条暂付款的坏账处理财务部门本着“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原始凭证和相关信息落实暂付款的清偿职责。(一)属单位审批人或经办人提供错误信息,导致财务人员写错收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审批人或经办人清偿全部暂付款。(二)属单位审批人或经办人未填写冲账信息,导致财务人员重复转账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审批人或经办人清偿全部暂付款。(三)属财务人员审核不严、书写错误等因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追回。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按损失数额全部清偿。(四)暂付款坏账由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第十一条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二)借款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又无法确定责任人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相关部门提供离校证明后认定为损失。(三)借款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且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暂付款,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五)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暂付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定损失。(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第十二条暂付款的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三条基建工程借款,按照相应有关专项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国家发布有新规定者,按照新规定办理,以前借款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7〕财字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