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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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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适应分层次、个性化人才培养、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第四条各类奖励...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适应分层次、个性化人才培养、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第五条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科技处、招就处、财务处、各学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评选及奖励办法第六条学生荣誉称号的种类(一)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标兵两种。(二)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毕业生五种。第七条“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标兵”的评选(一)“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1)集体整体的思想政治面貌积极向上,有两例以上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的成功事例。2)有一个威信较高的领导组织;集体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完善,能够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并能团结协作、工作活跃,成绩突出。3)指导教师责任心强,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促进作用。4)有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讲求文明的良好班风、学风,没有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四、六级通过率高。5)集体中的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6)集体中的成员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好。7)集体中的成员能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群众性的文娱活动,能积极参加“四杯”竞赛、“挑战杯”科技活动、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竞赛等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1)评选范围:全日制学生班级。2)评选比例①校级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②校级先进集体标兵20个,从校级先进集体中选拔产生;③市级先进集体(评选名额以天津市下发文件为准)从校级先进集体标兵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3)奖励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校级先进集体每班200元,校级先进集体标兵每班300元,市级先进集体由学校下发奖励金每班500元。第八条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良好;(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第九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具体条件:要求学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总成绩名列前茅,且单科成绩均合格。3)评选比例①校级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10%;②校级三好学生标兵20名,从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③市级三好学生(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二)奖励办法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市级三好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1000元。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学生干部。2)工作努力,成绩显著,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格。3)评选比例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4%(其中校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0.5%,各学院学生会名额4名);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20名,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③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二)奖励办法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1000元。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生自主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班级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二)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评选比例不超过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10%。3)具体条件:①热爱学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本科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研究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②就业态度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③在校期间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④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三)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另给本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金每人元。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评定及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四)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1。第十三条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优秀;(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一)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评选名额以每年下发的评选细则为准。第十五条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新生奖学金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业大学,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达到该生生源省理工类第一名的学生。由校招生就业处认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每人2000元。第十六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综合性奖学金。(一)评定办法校长奖学金评选由个人申报、学院初评推荐,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二)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1)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6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2)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选。(3)校长奖学金三等奖:每人每学年5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选。4)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充分鼓励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而设立的奖项,分为学业突出类、道德高尚类、社会活动类三种。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自行设立。各学院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例(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金额、受奖比例等)须严格按照单项奖学金评审类别和额度要求制定,并于每年7月初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评定办法单项奖学金评选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评选办法评选,并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二)参评条件1)学业突出类: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或在学习方面被认为有突出进步。2)道德高尚类:学生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3)社会活动类:学生在代表天津市或学校、学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或在社会工作中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各单项奖学金的评奖具体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三)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三类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总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为每项每人400元。第十八条学科竞赛奖励金的评定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第十九条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奖励办法具体如下:奖励名称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金百合奖学金乌斯特奖学金表1奖励金额受奖人数特等奖10000元/2人人一等奖4000元/人9人二等奖3000元/人18人三等奖2000元/人30人8000元/人15人特等奖8000元/人根据市教委通单项奖2000元/人知确定创新奖2000元/人创业奖2000元/人根据市教特等奖10000元/委通知确定人特等奖5000元/人3人一等奖3000元/人9人二等奖2000元/人12人励志奖2000元/人15人5000元/人8人限定学院或专业与纺织行业相关专业的学生:纺织学院、艺术学院、机电学院、材化学院与纺织相关专业的本科生专业不限专业不限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全日制硕士、本科生具有正式学籍的纺织工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特等奖8000元/人1人汇川技术奖学金一等奖6000元/人7人电气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二等奖4000元/人12人新兴“定忠”奖5000元/人4人纺织学院本科生学金第四章各类荣誉和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和奖学金评定:(一)学年度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二)学年度内未修满最低学分数;(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第二十一条校长奖学金主要考察参评学生学年度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进行评选。综合成绩=学习成绩+奖励分其中学习成绩为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具体计算详见《本科生学籍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有关成绩记载的条款;奖励分总分不超过10分,奖励分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类荣誉评选和奖学金评定的工作流程(一)我校的评优评奖工作在每年9-10月份集中进行,学科竞赛奖励金在每年3月评定,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4月份评选。具体要求以每年的评选通知为准。(二)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学生或班级代表在学院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均需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其中,各类社会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四)获得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五)各类奖励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科竞赛奖励金于每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所有奖励金统一通过银行代发。第二十三条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兼得的规定(一)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校学科竞赛奖励金与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均可兼得。(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三)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四)校长奖学金与学业突出类单项奖学金不兼得,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奖励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3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若出现学习成绩不良或在就业等方面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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