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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经济仲裁与诉讼§10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学习要求和目标通过学习,了解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程序,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理解程序的重要性。目的是毕业后能够应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定,2007.10.28日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

[精选]经济仲裁与诉讼
§10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学习要求和目标通过学习,了解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程序,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理解程序的重要性。目的是毕业后能够应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定,2007.10.28日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7)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1.1)协商的特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或合同条款,通过磋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没有第三方参与,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方便灵活,不伤和气成本低若协商一致,和解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无强制力调解的特点调解是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法》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有强制力)法院调解(有强制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法院确认其效力,一经确认,具有强制力。经济纠纷的处理机制1.协商(自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社会救济)3.诉讼(公力救济)一、经济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与特点:经济仲裁: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一、经济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与特点:自愿性:纠纷提交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自愿仲裁专业性:仲裁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权威性: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适用范围:《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管辖: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协议制度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经济仲裁的唯一依据。是仲裁得以启动的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也可以是其它文件中包含的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对当事人:一经订立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庭: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庭无权管辖,仲裁庭只能受理并审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四)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被申请人选定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四)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程序最后阶段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经过审理后,对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仲裁裁决采用多数人意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须在限期内自动履行。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无权管辖、裁决不公正或违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00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好人。——亚伯拉罕·林肯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好形式【个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秋菊打官司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民间调解机构主要有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消协、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仲裁: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就具体经济纠纷予以裁断。仲裁有三个特点:其一,适用范围特定,一般用来解决经济纠纷;二、专业性强、三保密性诉讼——法院作为中立的一方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机会成本诉讼成本二、经济诉讼(一)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中立性被动性:民不告,官不管公开性两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普通法院系统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专门法院系统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二)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二)经济诉讼参加人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非律师代理:不得收费(三)诉讼管辖1、受案范围:经济纠纷2、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3、协议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法院4、专属管辖:如不动产所在地法院5、级别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证据制度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在国外一般是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 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一)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进行推论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转手的第二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经过了转述或转传的第二手及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现实生活中,寻求司法救济的民事纠纷有的复杂,有的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涉及的诉讼标的额也有大有小。此时,适用一套复杂的程序去解决所有的纠纷,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许多国家都设置了有别于普通程序的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以当场立案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一个法官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不必拘泥于各环节的顺序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它对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作出判决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集中展示了基本诉讼程序的全貌,因此,它不仅是第一审程序的基础,而且在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起着通则的作用。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通用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过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司法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6.7)要求牢固树立调解意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诉讼外调解特征: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调解的特点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诉讼行为;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且需双方自愿;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双方不得反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普通诉讼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是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过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是人不服一审裁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的。(2)争议发生后,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奥龙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3)奥龙健身高度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是不正确的。《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龙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国为《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奥龙健身房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健身器械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权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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