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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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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刍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刍议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运营线路和运营里程的不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由单线运营逐步迈入网络化运营的过程中,事故发生率也在相应地增加。近年来,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的地方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上。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现有法律依据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刍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刍议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运营线路和运营里程的不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由单线运营逐步迈入网络化运营的过程中,事故发生率也在相应地增加。近年来,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的地方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上。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现有法律依据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城市轨道交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运营方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都属于轨道交通,在无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限制责任原则目前,在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件时,普遍认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作为高度危险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虽然会对周围环境和人身造成危险,但它的存在又是合法的,并且是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因此,一方面,立法机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加重其责任;另一方面,为平衡利益,又允许主管机关制定相关办法,对赔偿数额予以限制。但是,主管机关的赔偿责任限额仅对运营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作出了具体的限制,而没有考虑其承担责任的性质。因此,无论当事人选择的是合同诉之,还是侵权诉之,赔偿责任限额都应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果参照我国铁路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铁路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从4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存在差异,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有具体的考量。司法实践中,原告提起诉讼时,通常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其中,住院期间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予以确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作为铁道部有关规章中规定的生活费一并予以支持,但上述费用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3.乘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乘客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可以依照该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酌情判其赔偿受害乘客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城轨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现有法律适用症结1.城市轨道交通专项立法缺失导致责任认定难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乘客和地铁运营方各有说法,相关部门也很难做出责任认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目前还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城市轨道交事故责任认定难的现状。众所周知,在道路交通运输中,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车辆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规范和调整道路交通运输关系。铁路运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航空运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水路运输也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内河运输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但对城市轨道交通而言,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乘客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认定。2.城市轨道交通专项立法缺失导致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难目前,专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法律法规中,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部门规章效力等级最高。虽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仅仅是原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很难有效实施。现实中,一旦出现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部门间推诿现象普遍存在,即使发生了违反规章的行为,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或以行政方式取代法规,导致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挑战。在缺乏权威性法律法规约束的管理机制中,管理活动被分割开来,管理信息限于部门内部传导,有时部门内的沟通也不畅,部门间就更加难以沟通。即使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但根据其具体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其中,没有提及是否应当做出责任认定,以及由哪个部门做出责任认定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而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运输有轨道交通的共同特性,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最主要的还是参照我国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各个参照法律、法规同时并存时,由于各部法律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法律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竞合的关系,使得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不够明晰。参照不同法律的赔偿标准不一,造成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地铁运营部门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出现僵持状态。三、确立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交通运输立法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立法是比较薄弱的,这与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政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符。目前,我国在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时出现法律适用难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中的不足。虽然各大城市都出台了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地方性法规,但各部门的规章条例在本部门以外缺乏权威性,有时相互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法制化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制良性运行的根本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证,因此,业内人士一直在呼吁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法》。如果可以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法》,类似于《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的规定,详细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额度、具体实施过程等相关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对有针对性地处理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会产生很好的指导意义。由此,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全过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现代法治精神,无论是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者,还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抑或是对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等不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法治化水平,确保各方利益,降低风险,维护公平。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纲,依法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就不能作为公共事业服务部门很好地为民众服务。要想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就要有法可依,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步伐,以系统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思维,来推进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氛围。通过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乘客人身伤害赔偿相关问题,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方利益,更加高效地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学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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