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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常见问题及问答五篇劳务派遣常见问题及问答四篇篇一:劳务派遣经典问答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二、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在哪里?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

劳务派遣常见问题及问答五篇
劳务派遣常见问题及问答四篇篇一:劳务派遣经典问答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二、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在哪里?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都没有变化;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三、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2、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3、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四、派遣员工工资如何发放?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五、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如何办理?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六、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1、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2、派遣机构定期查看派遣员工的工作场地安全设施,为用工单位提出用工安全建议,以保证派遣员工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3、派遣员工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处理工伤理赔事宜。七、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派遣员工情况,采用派遣员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1、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3、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八、用工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制定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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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7、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十五、派遣员工招聘方式有哪些?    1、一般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招聘及面试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本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2、如用人单位需要,也可通过本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人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3、如果用人单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如外省某地区),也可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十六、如何衡量劳务派遣业务质量服务?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顾问承担上述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定期对派遣员工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根据这些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提高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水平。以下为评估劳务派遣的服务质量指标●误差率-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发生人数误差的数量;-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发生个人计算误差的数量;-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同时发生人数误差和个人计算误差的数量;●反应速度-员工发生入退职时,最快体现到费用结算表的时间;-员工发生保险理赔时,从收到理赔资料到赔款到位的时间;-员工发生工伤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员工与客户发生纠纷时,从接报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接到员工或客户投诉时,从接到投诉到最快回复的时间;-接到客户招聘员工的正式招聘需求时,提供候选人所用的时间;-接到客户随机抽查服务数据或服务状况的正式需求时,提供文件所用的时间;●服务频度-服务商定期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次数;-服务商定期向客户保证的正式报告次数;-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委托代表定期到客户实地拜访次数。●派遣员工综合满意度篇二:劳务派遣的风险在人力资源外包的三种形式中,人事事务外包由于我国本来就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作了规范,因此并不存在多大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因此也不存在什么劳动法律风险;最大的法律风险,往往存在于人力资源派遣这一类中。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成立的,具有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派遣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一个合作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关系,有学者称之为使用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可见,其实在整个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两个单位相结合对一个劳动者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正是由于这一复杂的三角关系的存在,再加上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调整规范的缺失,致使实务中劳务派遣的纠纷一直比较多。用人单位采用人力资源派遣用工模式本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和避免直接用工法律风险的考虑,然而往往事与愿违,避免了直接用工的法律风险,没能避免人力资源派遣的法律风险,徒增不少用工成本。那么,人力资源派遣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在我们多年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很多有关人力资源派遣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如下一些常见的人力资源派遣中的法律风险。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体现到派遣协议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条款:“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实际用人单位自己直接招聘派遣员工,而后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公司的招聘人选以及过程应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确认”……殊不知,这些条款的规定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在劳动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于招聘主体,一般就会被认为是可能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尽量避免实际用人单位插足招聘过程的情况发生,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主体混乱。在派遣协议中涉及招聘的事项,也应该只体现两个主体: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同时协议中应体现派遣服务机构的招聘是独立地根据自己意志进行的。而《录用通知书》等类似文书也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当然,也不是说实际用人单位就完全不能出面招用人员。毕竟,派遣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能完全了解,因此为保证招聘质量,派遣服务机构可书面授权用人单位代为招聘。具体招聘事宜,应当由派遣服务机构出具的授权书规定。实际用人单位代派遣服务机构招聘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造成招聘时的主体混乱。二、规章制度冲突的法律风险我们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件:20XX年1月张某与某对外服务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对外服务公司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工资分三部分发放:月度工资、季度奖和年终奖。在应发放季度奖或年终奖之前解除合同的,季度奖或年终奖按照比例支付。某科技公司为了加强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专门针对这类员工又制定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对季度奖和年终奖的发放作了这样的规定:“员工在季度奖和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不得享受季度奖和年终奖”。20XX年6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某科技公司主张季度奖和年终奖。某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予以拒绝。为此张某提起仲裁。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派遣服务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而引起的案件。从法律上讲,派遣服务机构作为劳动者法律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一系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为了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派遣服务机构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执行。而实际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规范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也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一旦这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法规没有做明文规定。因此,这类纠纷一旦形成,往往需要仲裁官或者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本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量。有这么一个原则存在,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都不会太大。因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如果想让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有约束力,应当作两件事:第一,在制定时最好查阅派遣服务机构制定的类似规章制度,避免矛盾;第二,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派遣服务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三、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在我们碰到的案件中,部分实际用人单位在采用派遣用工时,出于种种考虑,未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自己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殊不知,工资的发放形式往往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因素。一旦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要承担雇主责任。那么,实际用人单位出于避免雇主责任而采取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白白浪费了。其实,这个风险只要在派遣协议中作一点技术处理就可以避免了。也就是说,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服务机构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经过实际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派遣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实际用人单位代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这样,就明确了即使是实际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也是以派遣服务机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从法律上讲,还是派遣服务机构在向员工发放工资。工资支付中,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就是,部分实际用人单位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实际用人单位向派遣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为前提。这很明显,是派遣服务机构转嫁法律风险的一个条款。其实,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个条款已经违法了。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是法定的雇主责任,任何人不能以法定理由以外的情形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虽然这是一个无效条款,但是一旦形成纠纷,若派遣服务机构确实无法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那么,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将很可能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劳动者工资。因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毕竟已经向实际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服务,实际用人单位也就有义务在劳务派遣机构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一定要进行资质审查、资信调查,对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的派遣服务机构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履行派遣协议时,应当及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四、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法领域,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一般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这个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一种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例外。正常的用工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有一个合同存在,往往不会涉及第三人,也就不会出现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但是,在派遣用工中,三个主体,理论可以产生三个合同。这时,稍不注意,本应是双方的合同就会给第三方设定一个他不知晓的义务。此时,这种义务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我们曾经就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例:20XX年5月,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某被派往某外商上海代表处工作,每月工资1万元人民币,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某外商上海代表处应每季度将刘某实际月收入书面通知某人力资源公司备查。若不通知,则造成损失时,由某外商上海代表处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的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劳动者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也为第三方——某外商上海代表处设定了一个义务,而且是在第三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设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设定是无效的。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因为第三方不通知,造成了某人力资源公司损失,那么,损失将由某人力资源公司自行承担。这对某人力资源公司来说,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建议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不管是哪两方签订协议都应当慎重,千万不要给第三方设定义务,除非得到他的书面同意。五、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的法律风险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一直是个让实际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他们搞不明白,这个培训协议该跟谁签,内容由该怎么表述。我们就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例:孙某从复旦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著名跨国企业(以下称为B)从事研发工作。不过,孙某是和某外服公司(以下称为C)签订了1年期合同,而后被派往B处工作的。两个月后,B送孙某往美国耶鲁大学学习1年。临行前,B与C对原来的《派遣协议》作了变更,增加了条款,约定孙某学成归国后应为B连续工作3年,期限从2000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孙某若提前离开B公司,则违约金为30万元人民币。孙某学成回国后不久,即跳槽到另一家单位。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这个案例中,其实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的问题。B和C在《派遣协议》中规定了第三方——孙某的义务。因此,这个协议条款显然是对孙某没有约束力的。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妨深究一下,就是B和C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操作上的失误,约定一个对孙某没有约束力的条款呢?仔细推敲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这里面的关系确实比较复杂。服务期协议的主体双方应当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本案例中应当是C和孙某。然而,实际上C并没有对孙某出资进行培训,因此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双方并不能约定服务期。而B虽然出资对孙某进行了培训,但由于其和孙某之间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B不是孙某法律上的雇主,因此还是不能签订服务期协议。因此,B和C就选择了在《派遣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最终还是无效。其实,即使孙某书面同意这个服务期条款,这个问题都值得探讨。因为服务期协议的适格主体应当是C和孙某,加上一个B掺在里面,这个关系是比较混乱的。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对于确实想用的人才,必要时应当由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录用。六、员工侵害实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能够得到完全的弥补。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派遣服务机构的存在,而且派遣服务机构是派遣员工的实际雇主,因此多数实际用人单位希望由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跟合同相对性一样,债权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有对损害负有过错责任的主体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在这种员工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情形中,派遣服务机构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所以,用人单位如果确实想由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以上就是人力资源派遣用工形式中经常会出现的六大法律风险。其实人力资源派遣用工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也是重要的,比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约定缺位的法律风险、退回派遣员工的法律风险、管辖和适用法律冲突的法律风险……由于篇幅限制,在此就不再一一解析。其实,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操作,因此,建议大家在人力资源派遣用工中,应当尽量寻找法律依据,依法派遣。若实在无法可依,自己又不太确定后果的,建议还是改为直接用工为好。篇三:劳务派遣问答  劳务派遣是目前很多公司都喜欢的用工方式,据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XX年上海从事相关人才派遣的机构有300余家,总共约有21万派遣雇员。另据不完全统计,用人单位招用派遣员工无非三大主要目的:降低用工成本,转嫁用工风险和方便临时用工。是否真能转嫁用工风险呢?本期我们特邀请了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资深(中国区)人力资源经理周蓉蓉小姐、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招聘及员工关系经理张骏先生和资深区域人力资源经理韩小坚先生一起来讨论劳务派遣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20XX年2月明子经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万元(税前)。  20XX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  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  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张骏: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根据规定他只能和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次,两家公司约定的劳动报酬也不一样。这就导致员工季度考核奖金由谁承担不明确了。  周蓉蓉:员工只能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签订了两份合同的,那就要看在工作关系上有无明确。对于派遣公司来说,将员工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工资报酬等都予以明确。  韩小坚:我认为这个员工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而不是两份合同。他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他与代表处之间工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报酬按合同执行也是正确的。但他现在要求的考核奖,这一块在哪个合同中都没有约定,考核办法中也没有明确,我认为没法给他。另外就是他该告谁。现在他告W公司,但实际工作单位是代表处,如果代表处不履行的,根据规定员工也可以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另外也有规定: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有关法规给他福利待遇。  陆敬波:首先要搞清楚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我们上海这边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因此法律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就是典型。其次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我认为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二】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韩小坚:我认为这也是个三方权利义务的问题,应该按他们三方的约定来处理,如果两家公司明确甲离职如何处理,可能简单一些。甲不到B公司上班,B公司按规定对他作旷工处理,如果导致解除关系的,也只能是解除特殊劳动关系,而不一定解除甲和A之间的劳动关系。  周蓉蓉:看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是如何规定的。甲是向A公司提出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去留没有明确,那么由哪个公司解除与甲的关系就成问题了。但如果甲由于不愿去B公司上班而长期在A公司上班,B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对甲作出处理。A公司也可根据此对甲作出处理,并向甲告知最终的处理决定。同时如果甲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不能因此为借口与甲解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骏:员工被派到B公司培训半年,这半年的培训应该B公司也是有出资的,那么甲和B公司也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或培训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就会相对好处理些。  陆敬波: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三】关联企业间因派遣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  红花集团下属七八家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向某1995年6月毕业后,先与该集团在上海的S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1995年8月1日至1996  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因工作需要,向某被派往天津的B子公司,双方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1997年红花集团发现与向某签的合同已经过期,要求他与上海的N子公司补签了期限自1996年8月1日到20XX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9年6月向某回上海后就在N公司工作,又续签五年合同。20XX年N公司被红花集团撤销,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转到上海的L子公司。向某不同意到L公司,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计算补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N公司认为向某自1999年6月起进公司,所以补偿金应该自1999年6月开始计算。向某认为,自己一直在红花集团工作,应该自1995年8月1日起算。双方争执不下。  张骏:虽然集团下属的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员工与几家子公司发生劳动关系都是集团调动的结果,因此员工与子公司发生纠纷时,集团总部也应该承担责任。  韩小坚:员工是与独立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但员工的工作调动是受集团安排的,因此员工与红花集团有事实劳动关系。  周蓉蓉:员工是与独立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应该根据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此案例涉及的赔偿费应该由最后被派驻的那家公司承担。  陆敬波:这是关联企业间典型的劳动纠纷,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第一是补偿金该不该给?N公司被红花集团撤销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法律上的注销,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应该支付补偿金;一种是合并,把N公司并到L公司,那员工离职就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因为他的劳动关系就自然到L公司去了。第二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由于职工的流动都是由红花集团安排的,不是员工本人的意愿导致的流动,因此工龄应该在该集团内连续计算。第三就是经济补偿金应该向谁要,当然是向N公司要而不是向红花集团要,这是主体的问题。至于前面几家公司工龄算在N公司是否公平,这就是红花集团考虑的问题了。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与红花集团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篇四:劳务派遣中需要注意的九大问题劳务派遣中需要注意的九大问题一、劳务派遣是什么?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劳动的一种劳动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二、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不得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载明一般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事项。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三、劳务派遣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哪些成本?合法的劳务派遣并不主要以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为目的。1、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无法节省的成本:A.工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B.社保:劳务派遣员工需要交纳保险。C.管理费:劳务派遣员工需要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用。D.补偿金:公司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节省的成本:A.招聘成本: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无需单独开辟相关招聘渠道,节省了大量的招聘时间。B.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会承担一部分劳务人员管理的职责,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节约了大量时间。另外因为劳务费用可计算在企业支出里,可以为公司节约一定税务成本。四、劳务派遣降低了用工单位的哪些风险?合法的劳务派遣可以为用工单位降低一定的风险。但如果派遣人员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伤方面,劳务派遣降低的风险不是很有效。劳务派遣的员工对用工单位没有归属感,离职率偏高,可能降低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成本。五、用工单位为什么选择劳务派遣?1、简化和减少用工单位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2、灵活用工。为很多事业单位、国企、外资企业等用人名额紧张的单位创造了条件。3、使上市企业有一个好的财务报表。4、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六、既然劳务派遣在成本节约和风险避免上不具有优势,为何劳务派遣还这么“火”呢?目前劳务派遣主要是通过逃避同工同酬、逃避社会保险、逃避补偿金来实现企业成本的降低的。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HR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会很火。七、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讨论稿中曾有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删除。等待各地细则作出详细规定。目前来说,用工单位在对派遣的管理中可以不考虑这个问题。八、用工单位如何管理派遣公司?专注社保代理12年劳务派遣的管理实际上是供应商的管理。1、前期考察。用工单位可采取查看资质证明、参观办公场所、和派遣公司其他客户交流、到劳动行政部门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派遣公司的情况。2、合作协议权责分明。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约定清楚。3、可选择和两家及以上的派遣公司合作,以降低风险。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和离职手续的办理、工资的发放、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申报等都是用工单位管理的重点。用工单位需要对负责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做严格的监督。5、评估派遣公司。定期对派遣人员及派遣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招聘周期、面试合格率、离职率、特殊事件处理、发放工资及时准确情况、缴纳保险及时准确情况、入职手续和离职手续办理状况、派遣人员个人信息状况、派遣人员工作表现等。九、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警惕劳务派遣单位克扣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等。2、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3、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即实际工作地标准执行劳动报酬和条件。4、无权改派派遣劳动者。5、派遣劳动者有权利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6、为劳务派遣人员创造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篇五:劳务派遣的分析[摘要]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用工形式,对用工单位和个人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弊端。使用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灵活用人、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个人可以享有更多工作机会。但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个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对被派遣员工的激励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这需要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尊重劳务派遣的“补充性”的特性,关注“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是企业的解决之道。爱岗乐业、心态平和、知法维权是个人的解决之道。只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双方都自觉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扬长避短,实现共赢。[关键词]劳务派遣利弊分析人力资源补充性合规性公平性人性化1.劳务派遣的定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是一种特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最初源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目前劳务派遣已是欧美及日本劳动力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劳务派遣也大量地涌现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它的出现使劳动力的供给和使用更为灵活多元,广泛地受到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2.劳务派遣的方式劳务派遣发展到现在也有了很多种方式:如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的完全派遣;由用工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的转移派遣,由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的减员派遣;由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劳务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的试用派遣。目前劳务派遣已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各类企业(含国企、外企、民企等)的非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各类企业的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季节用工、甚至中小成长型企业的全员托管等方面广泛使用。3.劳务派遣的利弊分析3.1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有利方面:1)用工方式机动灵活。劳务派遣帮助企业实现完全自主的用人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按需配置人员。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及时性人力资源补充和弹性化用人机制,类似于零库存生产模式,可避免因人才紧缺或人才过剩而导致的一些问题。用工单位只需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一定的派遣费用就可以使用所需要的人才,并获得专业人力资源招募和管理服务。在企业难以确定市场前景时,弹性的运用人力资源将协助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主动,这对于季节工、短期临时性用工、企业成长过程中过渡性雇佣方式尤为方便。对于国企、事业单位和外企来说,劳务派遣可解决人员编制的问题,可大幅增加企业的管理自由度。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可降低企业的总体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既有直接的成本降低,也有间接的成本降低。从直接的方面来说,首先可降低招聘费用。特别是对于完全派遣而言,企业的所有招聘事宜均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发布招聘广告,筛选面试等,企业只需要根据本单位招收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等基本条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样的,裁退被派遣员工只需将其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其另外委派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委派的可能性使得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也相应降低。其次,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来负责,一般依据合理的市场工资价格制定,社会保障也按劳务派遣公司的标准执行,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总体而言,从实践来说,被派遣员工的支出成本比固定在编员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再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企业需缴纳高额企业所得税;但实行劳务派遣,劳务员工的薪金、保险福利费及派遣管理可全部列入劳务派遣费用在税前全额列支,可合理避税。而从间接方面来说,派遣公司的专业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大幅度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的效率。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很多的繁琐的行政事务性的工作,如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劳务引进(户口、居住证、暂住证)、档案转接、社会保险申办、薪酬发放、技能培训、工伤申报等。用工单位将不必额外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人事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更多精力专注于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管理,如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行员工考核、技能培训等方面,使企业真正实现“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减少劳动纠纷,规避风险劳动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用工单位最为敏感、头疼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使企业产生一系列危机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保障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远低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而且即使发生劳动争议,由于用工单位与受派遣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企业可避免与被派遣员工的直接劳动人事纠纷,可有效规避风险。3.2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弊端对于企业来说,劳务派遣也有其弊端。首先是潜在的法律风险,表现在很多方面:1)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派遣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是否明确3)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规章制度的冲突。4)劳务派遣岗位是否适用,是否遵循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原则。其次,劳务派遣难以实现企业长远目标。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有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需要员工的长期承诺。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决定它不可能成为企业核心的用工模式,只能作为辅助补充模式。如若在核心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实属堪忧,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泄密的问题。再次,被派遣员工对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不利。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管理上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难以避免的脱节与错位,相对不稳定变化频繁的用工单位,极易造成被派遣员工的不公平感和无归属感。对于被派遣员工,如不建立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管理十分不利。劳务派遣需要的是一种开放的、多元化的组织文化,已有的组织文化是否与派遣的用人模式相匹配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3.3劳务派遣对于个人的利弊劳务派遣对于个人也有利有弊。但劳务派遣对于个人的有利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正规与否密不可分。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会确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进行在职培训、提供再就业机会等。同时,可提供给员工更多的就业机会,如果被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可将其再安排到其他企业工作;而且派到不同的企业工作,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可以保持连续性,有利于其享受相关待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可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可充当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的沟通桥梁角色,及时处理劳资矛盾和纠纷,索取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为员工提供和谐、舒畅的工作环境。而劳务派遣的弊端则源于复杂的三角劳动关系和对其的滥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工作稳定性差、缺少安全感。具体表现为,用工单位按需配人,劳务派遣公司无力重新委派,受派遣员工随时都会失去工作。二是同工不同酬,缺乏公平感。具体表现为工资不同、奖金、福利、社保有差距。三是同劳不同权,缺乏归属和尊重感。受派遣工身处用工单位,关系则在派遣单位,管理的错位和缺失造成沟通难以通畅,值得一提的是工会。受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在用工单位,而工资发放在派遣单位,根据工会的缴费规定,被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在派遣单位缴费,由此,用工单位认为受派遣工虽然工作在本企业,但是,工会经费不存在,因而,被派遣员工一般是不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活动,这样工会的沟通和福利被派遣员工都无法享受。而且被派遣员工作为用工单位的“编外”的职工,用工单位对企业职工在政治生活、职务升迁、教育培训等方面都有“内外有别”,被派遣员工普遍感觉是企业的“二等公民”,感到前途无奔头,工作没劲头,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四是合法权益被侵犯,缺乏保障感。部分不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对被派遣员工造成伤害,如克扣工资、少缴或不缴社保、发生工伤时互相推诿责任,使之维权艰难。4.如何有效使用劳务派遣,实现共赢劳务派遣的优势已为社会所认可,它的蓬勃发展就是实证。关键是如何去除劳务派遣的弊端。根据上文的分析,劳务派遣的弊端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务派遣的短期性问题。2)劳务派遣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3)劳务派遣在员工激励上的问题。针对这三个弊端,我以为出路在于补充性、合规性、公平性和人性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普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已为社会共识,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立法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三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作为常规劳动关系的补充,已经细化为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上升为合规性。所以应该把劳务派遣用在该用的地方——对于企业的核心岗位,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这样劳务派遣用工的短期性问题就不会困扰企业的长期目标。而劳务派遣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可以规避的,它需要用工企业自觉履行对被派遣员工的法律义务,并监督劳务派遣公司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即承诺“合规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选择正规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关键,需要综合评估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品牌实力、经验规模、网络区域覆盖、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对于用工企业来说,一份完善的派遣协议也至关重要。劳务派遣协议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靠凭证,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协议条款必须全面、明确、清晰,不能有模棱两可的描述和各种错误,对双方权力、义务、责任等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合规性,最根本的问题是公平性,首当其冲的是薪酬公平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对被派遣员工要“同工同酬”。工资、奖金是薪酬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福利、工会福利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用工单位应给予被派遣员工相当的薪资水平,并将他们纳入正式员工的奖金激励计划,并适当给予公司福利。在工会福利这一块,由于上述工会费提取的根源,实际上很难让劳务派遣的员工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所以这部分的福利,建议由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会分摊。如果企业解决了同工同酬的公平性问题,那么实际上企业在劳务派遣员工的激励管理上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一大半,剩下的部分可以用“人性化”来解决。劳务派遣工一般处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的底层,工作职位及收入的保障,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激励。如果企业能进一步做到“人性化”,那么受派遣员工就对用工单位产生归属感和被尊重感,工作关系就会更协调了。建议的人性化措施有,1)鼓励被派遣人员参加用工单位及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安排正式职工年度体检、节日福利、例行慰问等工作时将被派遣人员一并考虑在内;3)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员工同样的沟通渠道;4)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5)将被派遣人员与正式职工一并纳入考核;6)建立从被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的激励机制。而对于被派遣员工,要从劳务派遣受益,首先也是要选择正规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这特别需要劳动者个人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加维权意识。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于被派遣员工也应摆正心态,平和接受劳务派遣这一新的工作模式,爱岗乐业,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价值。总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实践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它的补充性的已为实践所证实。如果用工企业能本着合规性、公平性,进行人性化的管理,相信被派遣员工一定也会乐于奉献、勤于工作,劳务派遣的弊端一定能最大化的降低,实现用工企业和被派遣员工的共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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