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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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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LT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2.《2000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做了适当的变更。最近,国际商会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增删了部分术语,将原来的13种术语改为11种,并由此产生了《2010通则》。3.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2)《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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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LT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2.《2000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做了适当的变更。最近,国际商会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增删了部分术语,将原来的13种术语改为11种,并由此产生了《2010通则》。3.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①EXW(产地交货)②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③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④CFR(成本加运费)⑤CIF(成本、保险费、运费)⑥DEQ(目的港码头交货)(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当代影响最大、采用最多的惯例《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①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2010通则》删去了DAF\D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目的地交货)。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运输终端交货)。这样一来,《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原来的13种减少为11种。②改变了原来的数月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按照新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和DDP七种;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4.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章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1.EXW术语:在《2010通则》中,EXW的英文全文为ExWorks,中文意思是工厂交货(插入制定交货地点)。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条件。(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也就是说以买方在交货地点控制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2)通关手续问题: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对于买房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同样,买房对卖方也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卖方承担交货之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接收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贸易。2.三中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共同特点:都是向承运人交货的术语。3.FCA术语:FCA的英文全文为FreeCarrier,中文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在DAT项下,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也就是说以买方在交货地点控制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对运输终端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选择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最合适的运输终端。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包括经由第三国过境所涉及的费用。此外,卖方要支付有关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如装货费以及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支付的与卸货有关的费用。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在目的地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6)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①正确理解“运输终端”的含义: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这就说明它的范围很宽泛,而且可以在露天,也可在室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通则》建议当事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同时尽可能地约定运输终端的名称和其具体位置,并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②注意卖方责任的限度:DAT的产生旨在替代《2000通则》中DEQ术语。DEQ术语是在目的港码头交货,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卸至码头,而不负责再将货物由码头搬运到其他地方。DAT的交货地点不再受码头的限制,但卖方承担的责任仍只是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运输终端。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再将货物从运输终端搬运到另外的地点,并承担其间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后面要讲到的DAP或DDP术语。7.DEQ术语;DAP的英文表示为DeliveredAtPlace,中文意思是在目的港码头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无需承担卸货费及卸货风险)(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地点,如对特定交货地点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内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包括经由第三国过境所涉及的费用。此外,卖方要负责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支付有关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如装货费以及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支付的与卸货有关的费用。②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8.DDP术语:(卖方承担责任最多的术语)DDP的英文表示为DeliveredDutyPaid,中文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进口国内的交货地点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交货前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地点,如对特定交货地点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在指定目的地内选择最合适的交货地点。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②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第三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1.FAS术语:FAS的英文表示是FreeAlongsideShip,中文意思是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卖方所派船只的旁边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及通过第三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房的要求,并在买房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②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上运输方式。2.FOB术语:FOB的英文表示是FreeonBoard,中文意思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FOB习惯成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不能称为离岸价)(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船上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FOB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3.CFR术语:CFR的英文表示是CostandFre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CFR=FOB+F(运费)(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是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CFR术语适合用水上运输方式。4.CIF术语:CIF的英文表示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CIF=CFR+I(保险费)=FOB+F+I(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港。②卖方对买方有义务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4)主要费用的划分:①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并且承担办理水上运输保险的费用。②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CIF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5.术语的变形:(1)FOB的变形:①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②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2)CFR的变形:①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②CFRLanded(CFR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③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④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3)CIF的变形:CIF的变形与CFR的变形完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6.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以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但是,按以D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这些属于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凭实物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1)看货成交(2)凭样品成交①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②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③对等样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或“对等样品”(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对卖方有利)2.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具体规定办法如下:①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②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机器、电器、仪表等(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3.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针对工业制成品):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在国际上公认的合理误差范围内而言。(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针对农产品等初级产品):指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其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①约定一定的差异范围;②约定一定的上下极限。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注: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条款有以下几种订法: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的货物,仍应按合同价格付款。5.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6.计算重量的方法:(1)毛重:凡商品本身中粮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2)净重: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毛重-皮重=净重7.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时默认以合同价计算)8.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3)目的地;(4)件号9.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表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10.定牌生产: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言。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等方式,其中海洋运输占最大比重。2.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占国际货物运输总量的80%以上。优点:通过能力达、运量大、运费低。3.班轮运费的特点:“四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航期固定、运费固定)4.班轮运费的计收依据与计收标准: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是“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其中1级费率最低,20级费率最高。5.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下列几种:(1)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价表中用“W”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3)按毛重或体积计收,运价表中以“W/M”表示。按此计价时,应以积载系数确定其是重货还是轻货。积载系数是用货物的毛重与体积的比例数来确定的。若积载系数大于1的为重货,将按重量记征;反之则为轻货,将按体积计征。这种计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较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运费吨或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国际单位制,其重量单位为公吨(M/T),尺码单位为立方米(M³),计算运费时,1立方米作为1尺码吨。【从高计收】计算题:【运费计算(P94)】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计算步骤:(1)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2)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3)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照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4)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5)根据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6)根据公式计算运费例题:我国某公司对日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一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港币,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求运费。解:运费=(20×50×120)×280×100×(1+30%+10%)=0.12×280×100×1.4=4704港元6.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7.大陆桥运输: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国际货物使用大陆桥运输具有运费低廉、运输时间短、货损货差率小、手续简便等特点。(以集装箱为媒介,以大路上的铁路/公路系统为中间桥梁,把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包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世界上最长的运输陆桥)、新亚欧大陆桥运输(东起我国连云港,最终抵达荷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北美大陆桥运输。8.美国OCP运输:美国大陆桥运输的形式之一。译为“陆路共通点”,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邻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远东地区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或者洛杉矶)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区。按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港口转往上述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按OCP条款运输,就可享受比一般直达西海岸港口更为优惠的内陆运输费率,一般约低3%~5%。相反方向也可享受较低的优惠海运运费。采用OCP运输条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3)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市。9.分批发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发运。分批发运的条件:①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条航线、目的地相同。(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发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发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发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③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装运均被允许。10.转运: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11.装运通知: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统治。12.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所有运输单据均不具有的性质(3)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合同13.海运提单的签发:(1)提单签发人:提单的签发人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船长(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提单签发的地点应在货物的装船港,提单签发的日期应当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与大副签署的收货单签发的日期相一致。(3)提单的份数: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正本提单一般是一式数份,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3正+9副)14.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1)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某某船,并记载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2)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15.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16.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17.记名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贵重物品、展品、跨国公司内部)18.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流通性极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很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19.指示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20.过期提单: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保障的风险:(1)海上风险:①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一直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引起的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海运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②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包的意外事故,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围。(船舶搁浅、触礁、沉默、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③外来风险:a.一般外来风险:凡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这类风险一般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b.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等。2.保障的损失:(1)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分为:①实际全损:指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可申请赔偿全部损失)②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标准:实际全损不可避免/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获得全损的赔偿:委付(及时、全部、无附加、承诺)】(2)部分损失:凡不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即属部分损失。分为:①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条件: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传播或货物的损失/受损人本人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②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承担损失的责任方不同】3.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指货物遭遇承包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给救助方的报酬。(3)其他费用。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1)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2)附加险别:基本险的扩展,不能单独投保。包括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3)其他专门险别:卖方利益险。计算题:【保费计算(P158)】计算步骤:①保险金额=CIF(CIP)×(1+投保加成率)②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③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注:用FOB的要转换成CIF/CIP例题: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公司,原报CFR美国某港口,总金额为1万美元,投保水渍险(0.3%)和短量险(0.2%),投保加成率为10%。求:改报CIF的价格是多少?解:CIF=CFR/[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10000/1-(0.3%+0.2%)×(1+10%)=10055.30美元2.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其发票金额为CIF10000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6%和0.4%。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缴纳多少保险金?解: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10000×(1+10%)×(0.6%+0.4%)=110美元第七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计算题:【换汇成本与盈亏率计算(P166)】①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款②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③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注:出口销售净利润要以FOB价计算(FOB=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FOB+国外运费CIF=FOB+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国外保险费)例题:1.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商品流通费1000元,税金支出100元,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USD100=RMB¥827.36)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批商品的出口盈亏率是多少?解:(1)10000+1500+1000+100=12600元=1522.92美元【出口总成本=出口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款】(2)12600元÷2000美元=6.3元/美元【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单位:元/美元】(3)2000美元=16547.2元出口盈亏率=(16547.2—12600)÷12600×100%=31.33%【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2.我某公司出口商品1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22美元FOBC3%,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费为FOB价的0.8%。(USD100=RMB¥827.36)请问:(1)要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CIFC5%应改报为多少?(2)已知进货成本为160元人民币/箱,每箱的商品流通费为进货成本的3%,出口退税为30元人民币/箱,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及换汇成本是多少?解:(1)CIF5%=21340+1000+(21340×0.8%)/1—5%=23695.50美金(2)出口总成本=160+160×3%—30=134.8元出口销售换汇成本=21340—134.8×1000/13480×100%=30.98%换汇成本=134800/22×1000×(1—3%)=134800÷21340=6.32元/美元计算题:【佣金计算(P175)】①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②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③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例题:芳华公司出口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FR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解:(1)CFR=CIF—I=132.6-132.6×2%=129.95港元CFR5%=129.95÷1—5%=136.79港元(2)136.79×5%×200=1367.9港元或(136.79—129.95)×200=1367.9港元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收付1.汇票: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的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确定的金额(文字、数字同时记载);(4)付款人名称,又称受票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5)收款人名称,又称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6)出票日期2.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受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1)汇付的种类:①信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费用低、在途时间长。②电汇(最常用):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时间短、安全系数高、费用高。③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2)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①货到付款: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赊账业务,对进口商较为有利)②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适用于客户提出特殊加工要求或专门为客户加工的特殊商品,或一些市场上畅销而又稀缺的商品,对出口商较为有利)(3)汇付的特点:①商业信用(银行不做担保)②风险大③资金负担不平衡④手续简便、费用低廉⑤是一种顺汇方式3.托收: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指委托人仅签发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签发的金融单据中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大多数采用)根据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①付款交单(D/P):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②承兑交单(D/A):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3.信用证付款(重要支付方式)(1)信用证的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③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的种类:①跟单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②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贸易双方在洽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发盘、换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贸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2.询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3.发盘: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已。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1)构成发盘的要件(同时满足):①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②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2)发盘的有效期: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3)发盘生效的时间: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其生效时间:①发信主义: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②受信主义: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①发盘的撤回:取消一项尚未送达的发盘(信件/电报):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与发盘送达。②发盘的撤销:取消一项已经送达的发盘(受盘人尚未发出接受通知/原发盘没有“不可撤销”字样/受盘人没有采取与发盘有关的行为)(5)发盘效力的终止:①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②发盘被发盘人撤销。③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④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⑤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4.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成为反邀约。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还盘相当于受盘人向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还盘可反复进行,也可以不进行;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只有受盘人可还盘)5.接受:(1)构成接受的要件: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有条件的接收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修改是否是实质性的,实质性修改是指: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③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④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2)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电报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3)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无效。例外情况:①非营业时间造成的逾期接受;②由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③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接受。若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预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4)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英美法国家接受不可撤回,原因:投邮生效)6.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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