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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为了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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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道办事处(镇),是指被搬迁“城中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第四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五条安置房屋市场价与安置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第六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实施“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并依法按程序与“城中村”项目所在村签订土地征收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城中村”搬迁项目搬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城中村”项目所在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街道办事处(镇)监督指导下与被搬迁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回收及搬迁补偿协议。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第二章搬迁补偿及奖励第七条房屋搬迁工作启动后,街道办事处(镇)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户数并公示。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上述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八条搬迁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房屋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依法按程序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补偿给房屋所有人。(二)附属物(含树木)的补偿。1、院内外附属物(含树木)的补偿价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补偿给所有人。2、对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给所有人。第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分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外土地补偿两部分,按照集体土地区片价格确定,补偿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组织分配,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第十条住宅房屋改为商业房经营的:1、连续3年正常营业、纳税且手续齐全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调20%;2、连续3年正常营业、纳税,但手续不齐全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调15%;3、虽正常营业、纳税,但不够3年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调10%。第十一条搬迁非住宅房屋,被搬迁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参照相关规定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十二条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土地回收及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30元/m2的标准奖励和补助被搬迁人;被搬迁村整村在签约期限内全部搬迁完成的,再增加20元/m2的标准奖励和补助被搬迁人;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奖励。第十三条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由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城管局、规划局和国土局共同认定。违法建筑持有人另有房屋的,待房屋全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后,方可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第十四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组织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房屋或出售宅基地供买受人自建房屋且买受人没有取得合法证件的,为非法买卖农村房屋或宅基地。非法买卖房屋或宅基地的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上调20%予以货币补偿。卖出方负责督促被搬迁人搬迁,非法买卖的房屋或宅基地全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后,卖出方才可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第十五条在签约期限内全村全部签订土地回收及搬迁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提前1天,给予村集体1万元的奖励。第三章搬迁安置标准第十六条搬迁安置范围。(一)搬迁非住宅房屋,只补偿不安置。(二)搬迁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1、被搬迁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按照以下标准安置:(1)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村民,每人按40m2给予房屋安置。(2)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考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就读期间的或参军服役期间(不包括军官)的;或上述人员毕业、退役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又在本村有合法住宅并在本村生活居住的,视同本村村民予以安置。(3)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视同本村村民予以安置。(4)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按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计算,只有一人、且在本村有正房面积超过80m2合法住宅的常住村民,给予80m2房屋安置。自搬迁公告前一个月内离婚的不分户计算,有关财产分割可在安置后按有关程序解决。(5)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按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计算,成员间关系是两代或两代以上的,每户可按搬迁房屋所在区域楼房市场指导价的25%购买40m2安置房屋。(6)对确有困难的特困户、五保户,在村集体资产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益房屋予以安置,所住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同时不再享有常住村民每人40m2的安置待遇。(7)搬迁公告公布前一个月,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或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其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予安置。2、被搬迁人是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按照以下标准安置:(1)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现户口已迁出,但没有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正房拆1补1、偏房拆1.5补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不超过120㎡的,据实安置;超过120㎡不到160㎡的,按120㎡安置;超过160㎡的,按120㎡安置,每户可按搬迁房屋所在区域楼房市场指导价的25%购买40m2安置房屋。(2)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但已经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上调20%予以货币补偿。(3)户口一直不在本村的人员,但持有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因确权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正房拆1补1、偏房拆1.5补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不超过120㎡的,据实安置;超过120㎡的,均按120㎡安置。(4)户口一直不在本村的人员,且无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不予安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3、房屋安置价格确定为720元/㎡。第十七条土地征收。(一)村庄搬迁后,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收,按集体土地区片价格予以补偿。(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款,由村集体优先用于全部安置房屋面积(含按市场指导价的25%购买的面积)安置价款交纳,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交纳。第四章搬迁安置方式第十八条被搬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按照我市规定的货币化安置方式,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或选购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第十九条搬迁责任人对被搬迁人实行房票安置。被搬迁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第二十条房票面额为安置面积与被搬迁房屋所在区域楼房市场指导价之积。其中,安置面积包括按市场指导价的25%购买的面积,不包括搬迁人为改善住房条件自行以市场价购买的面积。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奖励补助金额不计入房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搬迁人。第二十一条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被搬迁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由搬迁责任人按照房票面额对被搬迁人给予一次性现金支付。第二十二条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并通过验收之日起,1年内在我市范围内以被搬迁人姓名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姓名使用房票购买开发企业入库房源商品房的,凭开发企业 购房合同 二手房购房合同模板下载购房合同下载购房合同免费下载商品房购房合同doc商品房购房合同doc 和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增加房票价值15%的奖励,同时我市“高层安置采用与多层安置套内面积相等的原则”不再执行。第二十三条被搬迁人持房票自购商品房(含配套的储藏室和车库),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额的部分免征契税。第二十四条被搬迁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搬迁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搬迁责任人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时支付被搬迁人。第二十五条自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均按季度发放)。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按被搬迁的正房间数计算,1间院每月120元,2间院每月240元,3间院每月360元,4间院每月480元,5间及5间以上院每月600元。被搬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并备案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时间为自搬迁验收之日起,发放2年;选购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时间为自搬迁验收之日起,到被搬迁人收到领取安置房钥匙通知为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搬迁房屋,由搬迁责任人统一按程序按标准组织拆除,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并把房屋交给搬迁责任人视为完成搬迁。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适用本办法搬迁的村集体,必须是村集体所有土地同意被国土局征收,具体征收时限由政府按城市建设需要推进。第三十条此前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办事处(镇)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集体土地上村实施搬迁补偿的,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08年6月9日禹城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发布的《禹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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