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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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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第一条(法源依据)为有效运用本校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与技术,创造科技研发投资之最大实质效益,爰依据「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第十四条订定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第二条(用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研发成果系指以本校校务基金或受政府机关、民间企业资助或委办,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所获致之成果(包括专门技术、着作权、商标专用权、积体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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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国立中央大学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办法第一条(法源依据)为有效运用本校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与技术,创造科技研发投资之最大实质效益,爰依据「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第十四条订定本办法,本办法未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者,依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第二条(用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研发成果系指以本校校务基金或受政府机关、民间企业资助或委办,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所获致之成果(包括专门技术、着作权、商标专用权、积体 电路 模拟电路李宁答案12数字电路仿真实验电路与电子学第1章单片机复位电路图组合逻辑电路课后答案 电路布局权、营业秘密、电脑软体、其他技术资料等智慧财产权与其他成果)或技术。第三条(成果归属)本校教职员、学生因执行或参与以本校校务基金、由政府机关补助、委办或出资予本校进行研发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之成果,除法令或契约另有约定者外,其成果应归属本校。凡非属前项之情事所获致之研发成果,其权利归属於个人所有。惟应依下列作业流程办理:一、於研发成果完成一个月内,以书面签请所属系所或单位主管确认成果无利用本校资源、既有技术或上班时间。二、提交本校智慧财产权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後,再送校长核定。三、教职员、学生若未为前述通知,该研发成果推定归属本校所有。本校受民间企业委托进行之研发案,得参酌资本与劳务之比例与研发之贡献,使研发成果部份或全部归属民间企业所有或授权使用,其相关之权利义务应於契约中明订。第四条(成果管理)凡归属於本校之研发成果,由研究发展处(以下简称研发处)统筹管理与推广。第五条(智慧财产权审议委员会之组成)为促进本校之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於研发处下设智慧财产权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智权委员会),委员由研发长,研发处相关人员二人、各学院各推派一人(工学院和资讯电机学院各推派二人)、研究中心推派一人组成,并由研发长担任召集人。委员由校长聘任之,任期二年,得连任。研发处得视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第六条(智慧财产权审议委员会之职掌)智权委员会之职掌如下:一、研发成果专利化及技术移转之审查。二、研发成果归属之认定。三、其它成果管理与推广相关事宜。第七条(校内专利申请暨审查程序)发明(创作)人所得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应填具申请文件送交研发处,由研发处视需要,送交校外审查委员审查後,提交智权委员会决议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再由研发处依决议办理专利申请。智权委员会不同意提出专利申请者,发明(创作)人仍得以本校为专利申请权人自行提出专利申请,并向研发处报备,由研发处协助办理相关申请事宜,相关申请费用由发明(创作)人自行负担。专利获准後,由智权委员会决定是否管理,决议管理者,则依第八条之规定分担专利申请费用,决议不管理者,则由本校将该专利权让与该发明(创作)人。基於研发成果之保密性与时效性,发明(创作)人得由研发处协助先行办理相关申请事宜,惟若智权委员会不同意该专利之申请,则由发明(创作)人自行负担专利申请费用,其後相关程序比照前项规定为之。第八条(专利申请费用之分摊)经智权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专利者,其专利申请费用(含事务所服务费及其他依法令应缴纳之专利规费),於扣除补助机关补助金额後,剩余费用之分摊比例为校方百分之七十,发明人百分之三十。第九条(专利之维护)属於本校之专利者,由研发处於该专利权利有效期间内每隔三年提交智权委员会审查,智权委员会召集人得邀请发明(创作)人或其主管检讨其继续维护之必要性,如认为无须继续维护,得放弃之。第十条(智慧财产权保护)本校智慧财产权受侵害时,由研发处统筹办理权利保护事宜,本校各单位及发明(创作)人应协助之。第十条之一(专业监定)本校受理专业监定委托,由研究发展处徵询适当人员进行监定,其作业流程及收费办法由研发处另订之。前项专业监定所得,应提拨百分之二十为行政管理费,余为监定人工作费用。管理费以校、院、系所各依十五分之八点五、十五分之一点五、十五分之五比例分配之;专业监定如系由校级研究中心执行,其管理费分配为校十五分之九、中心十五分之五、系十五分之一;如系由院级研究中心执行,其管理费校分配为十五分之九,余十五分之六之分配,由院自行协调订定之。第十一条(发明人义务)凡归属本校之研发成果,发明(创作)人应配合研发处智权技转组推广该成果之实施应用。经智权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专利者,发明(创作)人应配合专利事务所完成相关申请文件。发明(创作)人於专利案之申请、审查、异议、诉愿、行政诉讼及司法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应对其发明内容负答辩之责。发明(创作)人因抄袭等不法手段获得研发成果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应返还依本办法所获之收益,并赔偿本校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第十二条(成果移转原则)归属本校之研发成果移转至他方时,他方应支付权利金、股权或经本校同意之其他方式予本校。研发成果之移转(授权)以非专属为原则,但於考量技术利用与产业发展之综合效益时,得以专属授权为之。办理前项研发成果之移转(授权)时,双方应签订契约,其内容包含下列各项:一、移转标的及内容。二、授权之范围或投资之限制。三、移转价金及数额。四、权利义务内容。五、违约条款。六、其他必要记载事项。第十三条(研发成果移转程序)凡归属於本校研发成果具移转(授权)可能性,应由发明(创作)人填具相关文件送交研发处後,依下列程序办理之:一、智权委员会议决相关移转(授权)条件(包括授权金额、家数等条件)。二、公告,并视需要办理技术说明会。三、智权委员会议决授权厂商。四、签约。五、收取应得之报偿并分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之一(研发成果移转(授权)收益之分配)本校因研发成果移转(授权)所得收益,应视其收益方式之不同,而以下列方式为之:一、以金钱收益者,由发明(创作)人、所属系所、院(中心)、校各以十五分之九、十五分之二、十五分之一、十五分之三分配之。若需回馈资助机关者,其应回馈部分由校、发明人所属系所与院(中心)匀支。二、以股权或其它方式取得之收益,比照前款比例分配。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钱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应给予发明(创作)人暨所属系所与院(中心)适当之奖励。凡前二项收益分配予校、院(中心)、系所之部份,得不限年度用於相关研究、成果管理与推广业务、智慧财产权宣导与保护,专利申请与维护。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扬发明(创作)人其技术落实应用於产业界,故除第一项之收益分配外,另由研发处制颁奖牌乙座,以兹鼓励。(奖(补)助金之分配)本校推广技转绩效卓越或专利获准所得之奖(补)助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为之:一、提拨百分之四十至校技转金专帐,得不限年度作相关研究、成果管理与推广业务、智慧财产权宣导与保护、专利申请与维护之用。二、提拨百分之六十作技转有功人员奖励金。技转有功人员包括发明(创作)人与推动技转相关人员。前项第二款技转有功人员奖励金之分配以下列方式为之:一、发明(创作)人百分之六十。二、余为推动技转相关人员百分之四十,其分配由研发处依行政程序报请校长签准。第十五条(接受校外委托)研发处得接受其它学校及单位之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与研发成果推广,并得於专利申请成本外收取百分之五服务费用,推广所得权益收入中收取百分之十服务费用。第十六条(成果典藏)研发成果资料应缴交纸本与电子档各乙份予图书馆典藏,并依约定开放借阅。第十七条(核定实施)本办法经研究发展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後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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