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实际出资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n...
甲方(实际出资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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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名义股东、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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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立并存续的 公司;其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占注册公司的 %股份。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
1.3.1在股东名册上具名;
1.3.2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
1.3.3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
1.3.4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
1.3.5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
二、代持标的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 公司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 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有权利;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需书面形式),对 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作为该 %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 %股权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
4.2应甲方要求,乙方配合甲方行使属于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
4.3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4.4代持期间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由甲方承担;
4.5甲方可随时解除本股权代持协议;
4.6甲方有权对乙方代持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超越本协议约定范围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4.7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4.8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4.8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不享有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或股东收益,该等权益均归甲方所有;
5.2乙方对代持股权下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任何对该等权益的处置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3乙方代持的 %的股权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或行使其他与股东身份相关的重大权益时,就相关事项的处理或表决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4代持期间,乙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给甲方或公司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乙方予以最终赔偿;
5.5因乙方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5.7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六、持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