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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书大型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法定住址:成都市北顺西巷2号承租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法定住址:本合同双方鉴于:(一)根据双方2006年12月15日签订的《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第二十一条之约定;(二)甲方已根据《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租用房屋技术设计要求、建造工程进度要求完成租用房屋建设,达到《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约定竣工交付验收条件;(三);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签订本合同。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本合同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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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房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出租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法定住址:成都市北顺西巷2号承租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法定住址:本合同双方鉴于:(一)根据双方2006年12月15日签订的《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第二十一条之约定;(二)甲方已根据《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租用房屋技术设计要求、建造工程进度要求完成租用房屋建设,达到《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约定竣工交付验收条件;(三);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签订本合同。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本合同用词用语除文本另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本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本《房屋租赁合同》。行文中如果称:本合同第几条,是指本合同行文的条文编号;(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定租赁物的物业管理事项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三)甲方:本合同的出租方。即使本合同出租方的字号、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住所地发生变更,只要能够证明是本合同附件1(甲方营业执照)中所表述的同一法人组织,仍是本合同甲方。甲方的法人代表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授权机构、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中仍表述为甲方;(四)乙方:本合同的承租方。即使本合同承租方的字号、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住所地发生变更,只要能够证明是本合同附件2(乙方营业执照)中所表述的同一法人组织,仍是本合同乙方。乙方的法人代表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授权机构、代理人,在本合同中仍表述为乙方;(五)合作协议:是指甲乙双方于2006年12月15日在中国成都市签署的关于建筑物建造与租赁的《建造租赁合作协议书》(见附件3);(六)商业广场:即成都万达商业广场,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在成都市二环路东五段()号建造的全部建筑物群。即使该楼房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街道名称变更,或者甲方改变楼宇(群)名称,只要是本合同附件规划文件所确定的建筑物群,即是本合同所称商业广场。(七)百货超市:是指在下述经营范围的商业销售、服务行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服饰系列配套商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钟表、眼镜、箱包、灯具);工艺美术品;家用电器(含小家电);五金交电;文教用品;厨房设备;卫生洁具;日用杂货;中西餐饮;食品;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烟;酒;代客服务(除专项规定外),常用药品;计划生育药具等。(八)本出租楼:是指商业广场百货楼地下二层至地上四层部分;(九)租赁物: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用房屋、设施及关联权益,即本合同租赁标的物;(十)租用房屋:承租方独立占用控制,用于营业、加工、储存、办公、生活福利等经营活动的用房,以及由承租方独立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设施占用部分的房屋。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和不受对方出租人、其它承租人和第三人干涉地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十一)技术条件:即经双方签署确认的《万达项目IY设计要件及注意事项》(附件4),《万达项目IY装修、设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工程划分要求》(附件5),包括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商定修改后的这些技术条件要求(文件、图表);(十二)交接日: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十三)起租日:本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起算、租金开始计算的时间;(十四)准备期:乙方在进入租用房屋后,为开店准备的期间;(十五)租金: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经双方约定支付的乙方使用租赁物的价款;(十六)物管费:甲方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商业经营的手段管理物业,为业主和包括乙方在内的承租人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服务,乙方为此支付的价款; (十七)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租金、物管费之外,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由合同一方或双方负担的开支;(十八)转租:承租人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以出租人的名义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获取利益的行为;(十九)保证金: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济担保;(二十)翻修:协议双方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进行的全面综合性修缮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重新装修、结构调整、改造。(二十一)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甲乙方责任的爆炸、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房屋租赁合同》;2、《物业管理合同》;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租赁物交接的书面文件和图纸;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6、当上述文件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而合作协议或者本合同签订前双方的其他合同文件(协议、纪要等)能够解释,这些文件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解释依据。(二)合同文件按照上述解释顺序仍出现含糊不清或者不能克服的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运用法律(一)合同文件使用中文和日文译本,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中国汉语普通话。(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国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章,四川及成都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二章租赁物第四条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物本合同租赁物是甲方商业广场约定区域的房屋、设施及相关权利,租赁物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于计收租金的租赁物包括以下内容:(1)租用房屋:(地下二层建筑面积约1,648.74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9223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约8604.57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8922.79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约8922.79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约9094.58平方米;屋面建筑面积约129平方米;公用面积约274.71平方米;以上面积合计46820.18平方米)。包括租用房屋紧急疏散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占用面积(如图所示:附件6《万达项目IY占用面积分布表》表一)。(2)专用卸货场,共计1277平方米,位于地下一层乙方租用房屋(货场)进出口处(如图所示:附件6《万达项目IY占用面积分布表》表二)。(3)员工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实际面积约1500平方米,(包含一个约500平方米的夹层,按250平方米计算租金)位于地下一层(如图所示:附件6《万达项目IY占用面积分布表》表三),最终按照1250平方米计算租金。最终以实测面积为甲方计收租金的面积依据,但无论任何测算方式,租用房屋二、三楼中部留空的天庭不计入面积,不收租金。在实测建筑面积测出之前,依据上述原则以图测建筑面积为依据计收租金。2、不用于计收租金的租赁物包括以下内容:(1)本出租楼外墙四个外立面各一个乙方店招位及外墙四个外立面广告位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广告位(附件7《万达项目IY广告分布及面积示意图》)。店招具体位置及大小(在乙方提供的店招尺寸的基础上)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结果为准(附件8《万达项目IY店招设计示意图》)(2)租用房屋乙方一楼商场出入口专用促销活动场地,面积分别为A:50平方米,B:50平方米(如图所示,附件9《万达项目IY专用促销活动场地分布图》)。乙方专用促销活动场地的面积是指乙方举办促销活动时,搭建舞台、陈列商品等乙方实际占用面积,不包含顾客、流动人员的占用面积。(3)甲方将在商业广场内为乙方设置形象标志(鸽子塔);(具体尺寸、位置、布局见附件11《万达项目IY鸽子塔设计图》)。(4)本出租楼外墙四个外立面分别布置、安装的乙方鸽子标志形象广告小灯箱(具体分布位置、布局、大小尺寸见附件12《万达项目IY鸽子灯箱分布图》《万达项目IY鸽子设计图》)。(5)本出租楼乙方专用设施,租用房屋内部所有设施、墙面、空间,租用房屋外部门框、门眉、门房通道。第五条,为保证乙方正当行使租赁权,乙方享有与承租权有关的下列物用权(一)本出租楼设施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本出租楼的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空调、计算机线路、设施、设备。(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商业广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通道及设施等)以及它们和甲方专用货场与本出租楼外出入的通道、空地。(三)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出租楼的屋面、楼梯井、墙面及其空间的使用权。(四)在不妨碍商业广场内的其它商家对商业广场公共部分按照该设施本身的设计功能或用途正当使用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优惠利用本出租楼及商业广场的空地、空间和设施进行商品促销、商业宣传或者广告活动的权利。(五)其他设施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行使租用部分的租赁权而应当享有的本出租楼沿街人行道、空地的通行、用地,租用部分的采光、通风、通行;租用房屋水电、空调、通讯线路设施的维护保养的通行、用道权利。第三章交接、进入、验收、租赁期限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条件(一)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本出租楼的建造工程已经按照技术条件要求(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在起租日前完成或交付的事项外)施工完毕,乙方可以合法并安全的进入租用房屋,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建造承包商的主要施工人员已经撤离现场;(2)租赁物及其相关联部分的内外装修与各种设施设备的性能、规格及其他一切约定条件均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能够承受正常使用;(3)除甲方、本出租楼的建筑商必要的监管和个别收尾工程需要外,乙方没有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限制与妨碍可以自由进入本出租楼。(4)甲方在商业广场与乙方租赁物相邻物的建设活动,不存在影响乙方进驻、装修与经营的事实与行为。(二)甲方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起租日前完成下列事项:(1)完成所有收尾工程施工事项,甲方及施工单位工程建设人员全部离开,所有因建筑安装所需的设施、设备已经全部撤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干净。(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缴纳的有关税费已经缴清;(3)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乙方提交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4)通过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交经与原件核对后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一份;(5)开通正式电力供应;(6)办理并具备商用楼出租营业的法律手续;(7)消灭土地、建筑工程方面可能影响乙方开店的物权或债权的争议;(8)为乙方提供本出租楼竣工图一份。(三)在起租日后12月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时向乙方提供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第七条租赁物的交接日甲方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第六条交付条件的租赁物。第八条租赁物的交接与验收(一)交接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一份说明房屋及设施修建安装情况的《房屋交接确认书》,以备乙方验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房屋交接通知单后,按照通知单内约定的交接日期于10天内(验收期)验收完毕。(1)《房屋交接确认书》的项目内容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与《房屋交接确认书》;(2)验收期间,乙方依照双方约定的交接验收标准(技术条件)和《房屋交接确认书》对接收的租赁物进行验收。(3)乙方验收合格的,应当在甲方《房屋交接确认书》签字认可;乙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指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名称和情由,并可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未在验收期间验收租赁物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或者验收后未以书面形式指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名称和情由的,则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并接收了租赁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乙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前完成整改,且不得影响乙方在租用房屋的装修施工和乙方的开店准备工作。甲方未在起租日前完成整改或者影响乙方如期开店的,应当视为对起租期限的延误。甲方整改影响乙方的装修施工,乙方赶工的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三)乙方在起租日以后或者开店后发现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确属甲方原因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事由,即使乙方已经就此项目向甲方提交了认可书,仍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和重做,但是这种情形除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外,甲方不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四)乙方进场后,应全面负责租赁物自己控制区域内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本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管理不善出现的房屋、设施、设备的损坏,物品的丢失等,应当由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完成的事项,在起租日前未完成的,应当视为验收不合格。(六)甲乙方对验收有争议的,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除非有不可克服的事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开业。第九条乙方准备期的安装与装修乙方应当在进入租用房屋(交接日)后90天为准备期,完成开店准备。1、当乙方收到甲方说明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要求交付房屋通知时,乙方可以指派自己的雇员、代理商、承包商自交付之日起不受限制地进入租用房屋的任何部分。2、自交接日起,乙方可以对租用房屋专用部分实行封闭管理,安排和进行设施、设备和物件的移动、安装、设置和施工。包括乙方电话、计算机、POS、保安布线、冷藏冷冻用冷煤管线等交叉工程的安装施工。3、乙方装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施工不得涉及破坏租赁物的房屋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不得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物结构、外墙,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维修、保养和消防验收。4、甲方或者经甲方同意的第三者在乙方封闭准备期间,需要进入乙方封闭区域,应当经乙方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场,乙方并有权指派人员陪同进行。5、乙方自行安装、装修的工程必须与甲方共同施工或者需要甲方施工单位予以配合的,甲方应当安排合理的施工人员予以配合施工。第十条起租日和租赁期限起租日为交接日后第90天,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即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结束,但本合同发生起租日延迟的情况除外。第四章租赁权相关安排与承诺第十一条租赁使用权及配套服务(一)乙方将租赁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场所、商品库房、办公室、员工食堂、休息室、商品出入口以及在这些场所内设置商品陈列展示区、饮食店(制作与销售)、游乐场、检验室、更衣间、停车场、通道以及为顾客购物、浏览、停车、休息、通行活动提供便利等一切为经营综合商场所需要的一切合理方式。(二)在整个租赁期间,甲方将在商业广场修建至少1200个商用车位的地下停车场,满足商业广场消费人流的需要。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停车场由甲方独立经营管理。在整个租赁期间除非经过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为整个商业广场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划定为特定单位、个人的专用停车场,确有必要划定的,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0%,不得将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挪作他用。为保障商业广场消费圈的形成,甲方的地下停车场在乙方开业后,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免费停车期,免费期的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顾客到店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届时甲方将尊重乙方的意见来确定免费期限的终止时间。免费期届满后,甲方按照成都市有关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如果乙方为其消费者代付停车费用,甲方将给予优惠。(三)本出租楼外墙广告位,除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的外,在甲方完成规划设计及政府审批后,乙方可以优先优惠租赁。广告位的划分与使用双方遵循下列原则:1、乙方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房地产企业和与甲方广场内主力店户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广告内容。2、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甲方外立面广告位的设计规划和甲方所属三分之二外墙广告位出租及内容的确认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外墙店招、广告位的设计规划及明确给乙方免费使用部分的位置、面积。乙方在收到甲方规划后日提出修订意见,双方协商后形成的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广告位规划中,本出租楼乙方店招位上部及下部的垂直墙面区域不得规划、设置广告位。3、乙方没有租赁甲方剩余三分之二的其它广告位,或者双方没有就剩余三分之二广告位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其对外出租。但甲方承诺将不登载对乙方经营有妨碍的广告内容。4、除通过规划并审定的广告位以外,甲方或者任何人不得在商业广场增加或者设置新的广告位。经过双方商定变更的除外。(四)在毗连本合同第四条乙方专用促销场地的商业广场公共区域(在面向二环路十字路口乙方方向的绿化带至本出租楼体的公共区域范围内,如附件9图例所示),在双方事先协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举办与各自经营相关的促销活动。一方举办活动,另一方不举办。但乙方认为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影响其营业时,有权要求立即排除对乙方营业活动的妨碍,甲方有不同意见的,在排除乙方认定的妨碍后由双方协调解决。在提前知会乙方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利用广场公共区域(包括乙方的专用促销活动区域)举办大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或广场整体宣传推广活动。广场整体宣传推广活动限于本合同有效期前两年。(五)对租用房屋内部,在不影响商业广场结构安全,不妨碍商业广场其他使用人正当使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乙方经通报甲方,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的对该部分进行改善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装修、重新设置设施、撤换或改变现有设施以及实施广告工程等。(六)甲方为保障乙方行使租赁权,将设立(或者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商业广场房屋、设施及公共区域进行专业的物业管理,保障乙方正当行使租赁权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有效使用公用广场、公用走道、紧急疏散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消防电梯井道及其它商业广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合理有效的通行、采光、通风、消防、排污、用电、用水、使用燃气、空调设施、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商业广场外部墙面乙方广告位的商标象征标志、商业广告标志,以及在商业广场外部安装、使用的商品搬运出入口、广告塔、户外广告牌、频道文字的规格、使用材料和调整、更换这些广告工程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八)为了实现本条约定之权利,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对租用房屋或者商业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修缮和翻修的权利。(九)为了实现本条约定之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排除因行使这些权利所遇到的任何阻碍与妨碍。第十二条乙方的转租权(一)乙方为经营综合商场之目的,有权将租用房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名义转租给第三人。这种转租第三人是指必须与乙方分开经营并独立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人。对于乙方为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分开经营并独立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人提供场所,联合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店中店”)的行为,不属于转租的范畴。(二)乙方将租用房屋的一部分转租给第三人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除非发现以下情形,甲方必须同意转租:(1)转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2)乙方转租面积之总和超过其全部租赁物总面积的25%或者单店面积超出1500平方米;(3)转租接受方经营内容为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的;(4)转租接受方无经营业务法定手续及行业许可;(5)转租协议的约定超出了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期限超出乙方剩余的租赁期限。(三)乙方的转租仅限于租用房屋,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租赁物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专用停车场、专用卸货场等。(四)甲方应当为乙方转租的事由协助办理作为房屋所有人的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转租的第三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甲方不得对其权利加以限制。乙方不因转租行为而免除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条款甲方自主经营商业广场,并有权根据商业广场的经营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本出租楼以外商用营业楼的使用功能。但甲方不得引进超市项目及与乙方类似百货商场项目。第十四条乙方品牌的持续使用乙方保证租赁期限内,将持续使用“伊藤洋华堂”字号、品牌、商标对外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的字号、品牌、商标。第十五条本出租楼或租赁物的转让与抵押(一)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给大连万达集团(或甲方)其它战略投资合作伙伴(非乙方同业竞争企业)或关联方,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放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必须在转让成立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受让者对租赁合同确认的书面文件。因上述转让,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将出租方(即甲方)变更为受让人。甲方或者受让人要求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乙方拒不签订的,不影响上述转让的效力。上述转让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以后进行。非前述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的再次转让不得妨碍乙方的优先购买权。(二)甲方或者上述受让人(取得本出租楼后),将以本出租楼为抵押向中国有关银行及国际银行融资,乙方表示理解。但甲方应当确保甲方或者受让人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时,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第十六条购买与租赁的优先权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租用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将租用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十七条新增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投资于租赁物或为使租赁物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属乙方。第五章租赁关系双方的责任第十八条甲方的责任甲方应负责:(一)建造并完成商业广场的建设。包括建造并完成租用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和双方约定的内外装修;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火警,防火系统、电讯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这类建造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二)维护、维修商业广场及租用房屋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系统,共用部分的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三)保持租用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公用区域和停车场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乙方的顾客使用的停车场。基于乙方的要求,排除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障碍和妨碍,保证乙方对共用部分的合理有效使用。(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方或者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一)款的受让人应当独立享有商业广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所有权,保证不会有第三人对上述权益发生争议,保证第三人不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防止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受到侵害。(五)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不得实施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对商业广场租用房屋以外的部分实施改造、装修、维修工程时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行为。(七)除本合同第十五条(二)项的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对商业广场(包括它的所有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商业广场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任何(有效或者无效的)担保物权,或者甲方将对乙方享有的权利设定抵押、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时,甲方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八)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在租赁期间,没有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租用房屋。甲方转让商业广场的其他部分(不包括租用房屋部分)时,应当保证转让行为以及转让后的受让人的行为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的对包括租用房屋在内的转让,必须以受让人全面接受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为前提条件。(九)甲方应当至少每5年对租赁物进行一次彻底翻修,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甲方每年对租用房屋外墙进行清洗(大理石墙面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清洗两次),保证本出租楼外部装修以及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因为这类翻修、清洗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十)甲方应当与乙方协作,根据有关法规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以内完成租赁登记,协助乙方办理防灾、消防、卫生的登记核准手续。(十一)本合同租赁期满终止后,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商业广场之租用房屋的全部或者一部时,至少应当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二个月向乙方披露合同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十二)为商业广场房屋及设施投以相当于时价的保险。当乙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十三)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第十九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负责:(1)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对租用房屋和其它租用部分日常管理、能源耗用、供热和空调、政府征收的公共服务等费用。(三)根据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将营业房屋(商场)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营业房屋(商场),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营业房屋(商场)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四)乙方装修、布置安装各种设施、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出资完成的这类资产、设施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五)保护租用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租用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安装有关设施、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商业广场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主体结构作拆卸、移动、毁坏或损坏。(七)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的震动或噪音限制标准的设施,或者超过与此租用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本出租楼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用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八)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商业广场租赁物以外部分的结构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九)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在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商业广场任何区域。(十)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如租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租用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重大缺陷,危及本出租楼安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不得阻碍甲方为灭火、消除重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的进入。(十一)办理公共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十二)遇到甲方提出与租赁物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第六章租金、保证金和费用承担第二十条租金及租金的计算与缴纳(一)租用房屋租金:(1)固定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单价为柒拾肆元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74元/月/m2)。自第三个租约年起,固定租金标准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一(1%)(租金单价按四舍五入原则不保留小数点)。(2)浮动租金:自第三个租约年起(2010年),乙方应按当年经营状况(销售额)向甲方支付年度浮动租金,浮动租金自乙方去税销售额达到六亿元起收,按累进比例计算:乙方去税销售额(含本数)浮动租金比例600,000,000元(六亿)以下部分(免收)600,000,001元——700,000,000元(六亿至七亿)部分2.6%700,000,001元——800,000,000元(七亿至八亿)部分1.6%800,000,001元——900,000,000元(八亿至九亿)部分0.6%900,000,001元以上部分(免收)即:年度浮动租金总额不超过4,800,000元(肆百捌拾万元)。去税销售额,是指乙方在租用房屋内经营综合商场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净销售额减去该年度应付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余额。(二)其它专用部分(专用卸货区、自行车停车场)租金:其它专用部分(专用卸货区、自行车停车场)只收取固定租金,按月计收,租金为肆拾肆元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4元/月/m2)。(三)租金的支付:(1)固定租金的支付:支付固定租金(含租用房屋固定租金与其它专用部分固定租金),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之前(如遇节假日,应当在节假日前一天)一次性预付该季度(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开始的第一个月和届满的最后的一个月,按日平均租金计算该月的租金。首付租金应于起租日前七日支付。(2)浮动租金的支付:乙方应于应当支付浮动租金所在租约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乙方委托的审计机构会计报告所确定的去税销售额,向甲方支付浮动租金。(3)租金将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帐户或者甲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它帐户。乙方应付租金从银行受理转出的时间为付款时间。(四)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支付的租金时,乙方可以将该租金提存。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的租金调整由于战争、戒严、疫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未造成直接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营业损失,在政府或者公开的舆论报道宣布或者说明的不可抗力的期间(按日计算)内,应当适当减少或者免除租金。乙方按政府管制、戒严、限制营业时间等命令部分时间停业的,减少租金的比率不得超过固定租金的25%;全天停业的,按停业期间租金的50%支付。全天停业超过十四天,应当免收租金。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金(一)保证金金额与支付。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捌佰万元(人民币8,000,000元),保证金不计算利息。(二)保证金的调整。租赁期限满五年,双方无本条保证金的违约处罚情形,保证金调整为为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甲方在第五年期满最后一天的七日内,返还乙方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三)保证金的罚则。保证金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当一方当事人非因为本合同约定事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比照合同法定金罚则处置保证金。(四)保证金的返还。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因任何原因合法解除,甲方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全部保证金返还乙方。但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其它费用的安排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照本合同约定物管条款,乙方除应当缴纳物管费外,还应自行负担有关的自有物业管理、能源使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其负担方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在租赁期间,如在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外,发生必须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向乙方收取。但是,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乙方负担或者不负担的费用除外。第八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二十四条合同条款的调整、增加和删除(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商业广场的一部或者全部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可以恢复使用的,如果甲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就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重新约定,约定的变更应当相当于乙方的损失。但是房屋损坏无望恢复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合意的合同提前终止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二)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望恢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三)自本合同实际起租日起历时满十年后,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不少于一年的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在该通知确定的不少于一年的时间终止。根据本条合意终止的,不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款,但是,双方的其它互负债务应当结清。第二十六条强制的合同提前解除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一方遇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一)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实,依照本合同违约责任一章的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二)对方有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状况,足以妨碍本合同的履行(帐户被冻结或者房屋被查封),经书面形式催告,在二个月内未得到改善的。(三)对方发生破产、解散或者其它原因开始清算的。强制解除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自然终止本合同自租赁期届满,因甲方交付延误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的租赁结束期限延长,自延长时间届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第二十八条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处置与后果(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物以及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本出租楼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二)乙方应当交还租赁物时,有权自由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在本出租楼内乙方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撤除商品、货物、可移动和可拆卸的家具、货架、设施设备,装修装饰、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品、什物、招牌、广告牌等。(三)乙方以拆除、搬离后的实际现状在保持租赁物干净、整洁的条件下将租赁物移交给甲方。乙方不承担对由于正常使用发生的房屋、设备物质老化、磨损,以及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所发生的房屋、设备正常变动和缺陷等进行修复的义务。只要没有发生人为损坏或者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造成的结构性损坏,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四)乙方对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拆卸不得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不得对甲方安装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甲、乙双方按房屋交接清单对租赁物(包括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收回验收,如有人为损坏或者遗失,或者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构成妨碍的情形,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五)合同解除到房屋交还期间不收取租金,但是乙方仍然在营业或者超过30天仍未交还的,每日应当按照合同解除时日租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延长期间的租金。(六)乙方应当在交还房屋时缴清所有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销户缴费登记单位。如甲方或者第三方需要变更过户的,由甲方或者需要的第三方支付有关变更费用。第二十九条续租(一)租赁期满前一年,乙方有意续租租用房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愿意继续出租的,双方可以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协商达成续租合约,并办理有关续租手续。(二)乙方没有在本条(一)项约定的时间提出续租意向,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六个月自行寻找其它承租人,并将继续租用房屋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包括意欲出租的房屋、面积、要约出租的出租价格等)。(三)当甲方确定租用房屋的承租人时,应当在与承租人签约前,将就房屋出租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的位置、面积、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不迟于签订合同前三十日详细通报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通报后十五天内决定是否再次行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在此期间,当乙方决定继续租赁的,甲方应当以与其它承租人相同或者优于的约定内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五)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或者未在约定时间答复甲方,甲方可以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的准备期和租赁日自甲方实际交付日顺延。甲方应当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造成租赁日的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当承担违约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正)。2、乙方有其它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开店准备的鲜活产品的损失和季节性商品降价、报废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甲方对乙方提出实际损失财务数据不予认可的,按照经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评估的实际损失确定。(二)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经乙方验收不合格或者其它原因甲方需要对租用房屋或者(和)商业广场设施进行重做、重装、调试、改造,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租赁日正常开店的,或者这类重做、重装、调试、改造妨碍乙方装修、广告工程的进度,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租赁日正常开店的,甲方应当按照本条(一)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三)甲方因为本条(一)(二)项所述的违约事实,致使本合同约定租赁日开店延误超过90天,甲方应当按照本条(一)项的约定双倍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租赁日开店延误超过180天,甲方除应当按照上述约定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四)在租赁期间,因为甲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必须妨碍乙方营业(停业或者不停业)的情况下改建、维修,或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经营的,甲方应当按照这种妨碍给乙方造成的营业损失予以赔偿。这种情形超过30天,甲方应当按乙方营业损失双倍赔偿。超过180天,除应当继续除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营业损失的计算,由乙方提出财务数据。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的财务数据的,以双方共同认定的评估鉴定机构根据乙方此前的营业状况作出评价。甲方拒绝委托评估的,以乙方提出的财务数据为准,按争议条款处理。(五)由于甲方或者使用人滥用共用权,造成租用房屋和商业广场设施的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给乙方对租用房屋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造成妨碍或者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水、电、气、空调使用受到影响,乙方通行、采光、通风受到影响和商业广场外观形象受到影响等等。甲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如果这种妨碍没有导致乙方全面停业,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使本出租楼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妨碍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自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起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甲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甲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因此有鲜活产品的损失和季节性商品降价、报废损失,仍应赔偿。甲方对乙方提出实际损失财务数据不予认可的,按照经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评估的实际损失确定。2、如果这种妨碍导致乙方停业,甲方按照本条(四)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乙方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设置的设施设备、广告、物件被乙方以外的人,包括不限于甲方的雇员、客人、承包商、代理商和商业广场其他使用人损坏,甲方应当赔偿,这种赔偿包括重置原物并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如果由此妨碍或者影响乙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五)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转租的承租人办理有关租赁登记事宜或者对转租的承租人设置权利限制致使乙方或者(和)乙方转租的承租人被有关机关处罚,或者乙方依据转租合同应当向转租的承租人承担违约金的,甲方应当据实承担由此行为所发生的这些费用和损失。(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禁止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约定,在商业广场招商引进其他超市项目和与乙方相类似的百货商场项目,甲方应当按照收取该商家的租金数额或者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给乙方的单价,以该商家实际占用的面积和时间计算的金额(以数额较高的为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如果这种情形超过一年(365天)则应当双倍承担违约金。(九)没有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转让租用房屋或者对商业广场、商业广场设施、商业广场土地使用权设置(有效或者无效的)抵押、质押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发生上述行为时三个月租金(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十)甲方向第三人转让租用房屋没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和内容向乙方通报,致使乙方丧失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按租用房屋的转让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一)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最初规划外增加设置广告位或者接收与乙方经营内容有竞争关系的商品广告,经乙方制止应当立即撤除,因第三善意取得的原因不能撤除的,甲方应当以该登载该广告的全部所得赔偿承担乙方违约金,如果这种情形超过一年(365天)则应当双倍承担违约金。(十二)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停车场车位划归固定使用人,应当以固定车位所得承担乙方的违约金,如果因此影响乙方(雇员、客人、顾客、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的停车,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增设停车场的费用。(十三)甲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条的约定处罚。甲方不履行对租用房屋每五年进行一次的翻修义务超出一年,经乙方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乙方自第六年第一天起停止向甲方缴纳租金,至甲方开始实施翻修义务或者与乙方达成代为翻修协议,或者乙方翻修完结之日止,此期间的租金乙方不再支付。乙方代替甲方对租用房屋进行翻修的,翻修期间的租金乙方不再支付。(十四)本合同终止后,甲方继续将租用房屋出租的,没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披露有关继续出租的事实,致使乙方丧失优先承租权的,甲方按照本合同全部履行期限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五)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或者其它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甲方有违约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外,还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如乙方租赁期限未满五年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尚未开业,则赔偿相当于首个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2、如乙方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14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第三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期交纳保证金,应按每日人民币三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根据其要求设计、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接到甲方交付通知后,没有如期接收租用房屋,应当按每天叁万元正(人民币3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按每天陆万元正(人民币6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80天,除前述赔偿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无论乙方是否开业,起租日仍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收租用房屋后第90日开始起算,但是甲方有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不合格情形除外。(三)乙方开业后,如延期支付租金,除应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叁万元(人民币3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按每日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80天,乙方除依照约定缴清拖欠租金和前述赔偿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四)乙方未能在交接日后90天开业的,除按约定缴纳应付租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18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甲方有改建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全面开业的除外。(五)由于乙方滥用共用权,造成商业广场公共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给甲方或者商业广场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造成妨碍或者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其它使用人对水、电、气、空调使用受到影响,甲方和其它使用人通行、采光、通风受到影响等等。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如果这种妨碍没有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使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妨碍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自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天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2、如果这种妨碍导致其它使用人对甲方请求赔偿,如果这种请求是合理的或者甲方与其它使用人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向其它使用人赔偿后应当向甲方赔偿。(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设置的设施设备、物件被乙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商、供货商损坏,乙方应当赔偿,这种赔偿包括重置原物并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如果由此妨碍或者影响甲方或者商业广场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本条(五)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租用房屋及专用区域内或者经过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相关区域,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安装设施设备时,损坏商业广场主体结构或者安全结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当这种隐患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甲方有权指派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驻进行修复,自隐患发生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由于乙方的本项违约行为造成的商业广场房屋、设施的修复费用,乙方应当在违约金之外承担。(八)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经消防部门许可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本出租楼内,甲方有权立即制止,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危险状态,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这种状态持续或者拒绝甲方的解除危险要求,甲方有权报告消防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十万元。(九)未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或者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致商业广场处于危险的状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当这种隐患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甲方有权指派有关人员强制撤除或安装,自隐患发生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乙方的本项违约行为造成的撤除或安装费用,应当在违约金之外由乙方承担。(十)乙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罚。(十一)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或者其它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乙方有违约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外,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如乙方租赁期限未满五年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尚未开业,则赔偿相当于首个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2)如乙方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14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在乙方缴清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后,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十二)擅长变更乙方“伊藤洋华堂”知名品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三)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因任何原因的提前终止,在约定的三十天善后事宜期限内没有依本合同的约定撤离租用房屋,每延迟一天,按照合同终止当年的日均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十四)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因任何原因的提前终止,乙方为收回在租用房屋中乙方的资产,移动和拆卸有关设施设备时,人为故意的损坏商业广场房屋设施结构的,应当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修复期间,每持续一天,按照合同终止当年的日均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二条对违约责任的处置与抗辩(一)一方指出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无异议的或者通过协商后承认违约事实成立的,违约一方应当确定违约事实之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直接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冲抵有关债务。(二)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予以否认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催告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的条款,提请协调,双方协调对违约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履行(支付或者不支付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的条款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三)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予以否认,双方按照本合同(二)约定进行协调或提请裁决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租用房屋的安全时,可以在解决争议前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行进行争议处置,另一方不得阻止。(四)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除非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双方依照本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达成解除协议,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的履行,请求强制解除合同一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的裁决。(五)任何一方不因对方对自己违约责任的追究作为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甲乙方对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或者根据本合同或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端、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方提出开始有关合同履行与争议的协商对话,并作出了合理的时间、人员安排,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成都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1、合同因客观的事实障碍确实无法履行;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或者停止履行;3、有充分证据表明,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4、一方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合同,裁决法院要求停止履行。(三)诉讼的费用和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开支,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所裁决的比例和方式支付。这种费用应当包括胜诉一方的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专用区域的进入(一)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在与乙方商定的时间内进入租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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