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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大专科法理学考试小抄一、填空题(单项选择)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

2018年电大专科法理学考试小抄
一、填空题(单项选择)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23、(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4、(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25、(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26、(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27、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这种规范叫做(任意性规范)。28、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这种规范叫做(强行性规范)。2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30、命令性规范在逻辑上只具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31、命令性规范中除了专门化规范外,可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两大类,前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制裁。而当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发挥职能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并会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32、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法的部门、子部门),所有(法的部门)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即法的体系。33、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3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一个法的部门)。35、(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确定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3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37、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38、(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39、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4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4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4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得上诉。43、如果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44、默示废止法律效力是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推定旧法自然失效。45、属人主义原则是指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46、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47、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8、字面解释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49、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是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50、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51、法律事件可分为(自然 )事件和(人为)事件。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52、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两大类。53、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54、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55、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56、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57、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58、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59、(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单项选择题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3、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偿还债务)。4、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依法纳税)。5、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的传统)。6、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8、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原则)代替。 9、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的方法。 10、既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又是违法的行为有(结伙打架)。11、“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12、“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适用于(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自然过程)。14、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被称为(禁止)的调整方式。15、下列哪种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来调整:(人身关系)。16、 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1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范。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19、(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20、(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1、(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22、(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2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属于(行政解释)。25、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26、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施行后,原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终止生效。27、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29、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行为能力)。3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1、(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位置。32、公民的名誉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人身利益)。33、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是(甲的父亲的病故)。34、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35、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36、(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特征。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38、 故意或过失是(违法的主观方面)。39、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40、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4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审判监督)。4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三、多项选择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法律现象。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3、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法总论)。4、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宗教)。5、习惯靠(传统、惯性、社会舆论)保证实施。6、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认可)。7、法是(一种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8、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惩罚犯罪、恢复被侵害的权利)。9、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10、法制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的运行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与研究)。 11、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12、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积极、允许、禁止)的调整方式。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科学研究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发生的过程、大规模的社会过程)。14、下列哪些能够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劳动关系)。15、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制裁)。17、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化规范)。18、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调整性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19、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即法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20、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进行分类,法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22、法的适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3、法的适用结果有(产生权力义务关系、变更权力义务关系、消灭权力义务关系、实行法律制裁)。2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法律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25、在我国,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有几种情况,它们包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实行)。26、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检察解释)。28、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对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所作的解释)。29、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30、划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标准是(解释主体、解释效力)。31、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规定、批复、解答、意见)。3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行为结果)。3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34、我国决定公民行为能力的条件一般指(精神是否正常、达到一定年龄)。35、法律事件包括有(人的出生、发生地震、人的死亡)。36、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人为事件、自然事件)。37、违法的种类有(犯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38、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39、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40、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制裁、惩罚性制裁)。41、我国的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42、非正式解释包括(任意解释、学理解释)。4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44、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45、汉语中作为法的用语并影响语义的词主要有(刑、辟、律、法律)。46、汉字的法确有(平、正、直 、公正裁判)的含义。47、检察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纪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四、名词解释1、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4、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5、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7、法本身的职能: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8、法本身的作用: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9、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1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2、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4、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15、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16、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1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18、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19、法的外部特征: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20、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21、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22、法的职能: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23、法典编纂: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性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24、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5、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26、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7、法律调整的机制: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28、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29、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30、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1、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32、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3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3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分为:假定、处理、制裁。35、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36、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37、法律规范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3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9、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40、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41、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42、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4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4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45、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4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47、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48、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4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50、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51、法律移植: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5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53、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54、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55、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56、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5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58、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59、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60、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以法为核心的,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61、法治: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体现某种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方式。62、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63、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64、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65、规范性调整: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6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67、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68、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69、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进行监督。70、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71、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72、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73、立法解释:是指有关法律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74、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75、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76、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协议无效。77、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78、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79、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80、任意性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81、社会调整:通过一定的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8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84、社会监督的种类: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8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6、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87、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8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90、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91、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92、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93、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94、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9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96、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9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9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99、正式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100、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101、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五、简答题和论述题:1、“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答:(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2、“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和澳门回归后,香港和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它们在国际经济上的地位也不变,可以同其他国家和地位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中央政府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派出干部,对他们的这一政策50年不变。完全相信香港的中国人和澳门的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和澳门。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必须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和澳人来治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3、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我国把法律解释分为哪两种?答:(1)正式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2)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答:(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为缓解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5、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答:(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代表和表现的只是党的意志。(2)从实施上看,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要求明确、具体、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和肯定。 (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适用时间较长,其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6、道德与法律区别。答:(1)两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2)两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上制定或认可、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3)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4)两者的前途不同。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7、法产生的标志。答:(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8、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答: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9、法的价值的特性。答: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10、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答:(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思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1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答: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2、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13、法的三层本质分别指什么?答:(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14、法的适用的特征?答:(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15、法的外部特点。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16、法的外部特征?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17、法具有哪些属性?答:(1)规范性;(2)国家强制性;(3)阶级意志性;(4)物质制约性。1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答:(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19、法律调整的对象。答: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20、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答:(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答: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22、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答:(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23、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答:(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答: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25、法律调整的特点。答:(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26、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答:(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27、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28、法律关系的特征?答:①、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④、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29、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答:(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3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答:(1)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2)非法律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保证实现,法律规范除上述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1、法律监督的要素。答: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32、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答: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3、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答:(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34、法律解释的尺度。答: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5、法律解释的方式有哪些?答:(1)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36、法律权利的特点。答:(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7、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答:它们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38、法律义务的特点。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39、法律责任的特点?答:(1)法律责任与违法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4)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40、法律责任的种类。答:(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41、法律制裁的特点。答:(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42、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答:(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43、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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