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超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直公交决字[2019]第5304012600196863号案件名称李万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李万超单位名称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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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4日10时41分许,李万超在腾霄路与明珠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李万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云南省道路父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J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李万超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