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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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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1.07.10【实施日期】2001.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全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1.07.10【实施日期】2001.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全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下载合作协议下载三方合作协议下载合伙人合作协议书下载战略合作协议模板下载 (范本)(略)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范围如下:(一)经总行审批确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客户和AAA级企业。(二)对前款之外的企业,由一级(直属)分行报总行审批确定。上述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全行范围内办理贴现。(三)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自行确定辖内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名单,但须报总行备案。第八条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需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供销情况、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二)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四)保证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的书面承诺;(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开户行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承兑企业资信状况、存款账户现金流量、产品供销情况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合理需求,对符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包括对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贴现额度建议等),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第十条总行和具备审批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在审批确定承兑企业名单的同时,应逐户核定承兑企业承兑商业汇票在我行的贴现额度,并以正式文件定期向全辖公布。承兑企业资格和贴现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可由原审定机构进行调整。第十一条承兑企业开户行应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承兑企业名单,与承兑企业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见附件2)。承兑企业应以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专用印鉴,并将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复印件签章后逐笔送交开户行备查。第三章贴现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第十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三条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书;(二)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三)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如下:(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承兑人是否与我行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四)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融资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五条会计部门审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查询,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一)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查询下列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相符;(2)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3)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4)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二)将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作为核对依据。(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行,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第十六条承兑人开户行接到贴现申请人开户行的查询后,应按照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要求,认真核对查询内容和传真(或当面提示)的汇票,以相应的方式和内容查复贴现行。对已有他行办理查询、贴现或已办理挂失止付的汇票,应明确提示贴现申请人开户行。对核对无误的汇票,承兑人开户行应暂时冻结相应的贴现额度。第十七条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信贷部门或贴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贴现规模并签署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信贷部门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有关贴现手续。第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二十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采取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并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最高利率不超过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的上浮利率。第二十一条不论贴现业务是否办理,贴现行都应在查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及时通知承兑人开户行。通知应注明汇票要素和该汇票已(未)办理贴现等内容。如予以办理,贴现行应向承兑人开户行支付相当于贴现利息金额10%的费用,以补偿承兑人开户行在监控承兑人、办理查复中所付出的成本。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知后,相应调整承兑人的贴现额度。第四章贴现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承兑人开户行收到贴现行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及时通知承兑企业兑付票款。第二十三条承兑企业不按期付款时,承兑人开户行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贴现行。贴现行在收到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依法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第二十四条贴现行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实时、逐笔登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兑付和逾期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第二十五条贴现行应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主要包括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印件、贴现申请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贴现凭证等,并按照重要凭证严格保管已贴现未到期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21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同时纳入对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对承兑人核定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作为承兑人的分项授信额度;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总余额与其在我行其他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贴现申请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七条承兑人开户行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管理和控制,应分户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贴现行查询、贴现和汇票到期兑付等情况逐笔登录,及时监控承兑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确保贴现余额控制在核定的贴现额度之内。第二十八条承兑人开户行应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归行率以及存款账户现金流量等进行日常监控,如发现影响承兑企业支付能力的异常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贴现行。第二十九条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造成承兑人拒付票款,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第三十条建立承兑企业违约“一票否决制”,即承兑企业发生一次不按期兑付汇票款项,或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以及表外业务垫款等违约情况的,我行应立即停止对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第三十一条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对不按期足额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由总行定期向全行通报,对其实行制裁。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指标。(二)信贷部门(或票据贴现部门)的职责:(1)受理承兑企业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申请并进行审查;(2)根据有权人审批意见,与承兑企业签订票据合作协议;(3)受理客户的贴现申请;(4)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5)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6)汇票逾期办理追索;(7)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8)建立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三)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1)审查汇票的票面要素、背书及签章;(2)汇票的查询、查复和贴现后通知;(3)办理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4)保管商业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5)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6)汇票逾期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进行追索。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越权、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直至停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辖内承兑企业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按期支付汇票款项的一级(直属)分行,总行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辖内承兑企业一年内发生5次以上不按期支付票款的一级(直属)分行,取消下一年度该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各一级(直属)分行也应对辖内机构采取相应责任追究措施。第三十五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汇票查询和不及时将贴现办理情况通知承兑人开户行的贴现行,取消其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资格。对不履行查复义务的承兑人开户行,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记载“不得转让”或“质押”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第三十七条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各分支机构之间可以办理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有关手续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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