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混合经营政策梳理一、营改增前:(2016年5月1日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这一条是限制性列举,仅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才可以分别计税。一项混合行为,可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① 自产货物 ② 供建筑业劳务③ 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未分别应核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此文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二、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注意此处不包括自然人) 营改增后因没有后续特殊规定,在操作中应根据各省份营改增指导进行:我省营改增指导中涉及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十条“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此条指引提到钢构,后用“等”,说明不是仅指钢构,但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通过对其他省份营改增指引的了解,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判断相关材料至少应包括有关建筑材料。 同时有些地方指引涉及范围更大,比如:湖北国家税务局规定“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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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这里提到只要分开核算,就以企业为准,湖北也真是让人醉了。(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文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08/86488.htm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HYPERLINK"http://www.shui5.cn/article/ce/86646.html"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需要注意的问题: 1、11号公告中所指的应税行为是否仅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这三种自产货物?2、购进货物再销售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列; 3、这里的“纳税人”概念比36号文第40条所指的“单位和工商户”有所增加,多了“其他个人”;4、文分别核算销售额:一是合同中应分开列支;二是企业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计税依据。5、提供上述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甲供方式?该文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问题:1、这儿并没有提到自产非自产,所以此条可以看做是第一条的特例;2、如果是第一条的特例,那么此处提出适用简易征收,是否意味着第一条的不适用?3、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税,电梯坏了维修仍应该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以后坏了也要按保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