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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治理部2021年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方法»〞〕、«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实施细那么〔2020年修订〕»、«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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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 证券交易 金融术语中英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所创业板公司治理部2021年1月修订〕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方法»〞〕、«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实施细那么〔2020年修订〕»、«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假设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专门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那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那么»〞〕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专门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一、总体原那么〔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方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有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刻概不同意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刻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三〕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作实质性判定。〔四〕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进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者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五〕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停牌时刻应当严格操纵、审慎判定。〔六〕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显现延期复牌后未能披露重组方案而终止筹划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媒体质疑、重组方案披露后主动终止交易等情形的,本所能够视情形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者说明说明。二、重大资产重组的预备工作和停牌安排〔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那么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刻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赶忙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赶忙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治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托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估量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五〕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公司应当在证券停牌后,尽快核实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那么»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六〕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一〕;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者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如有〕。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作出明确承诺。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承诺自公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刻原那么上不超过30日。〔七〕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八〕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三、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方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公司应当依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说明。〔二〕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公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形和不确定因素。〔三〕上市公司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能够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刻原那么上不超过3个月。本所同意延期复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期满前3个交易日内公布延期复牌公告,并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差不多情形、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缘故和估量复牌时刻。上市公司累计停牌超过3个月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如拟连续推进重组,应当于停牌期满前10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停牌期间公司已启动的要紧工作、公司的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时刻表、申请延期复牌的要紧缘故。申请获得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缘故、估量复牌时刻等事项,连续停牌的时刻不超过3个月。〔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第五章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前6个月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情形进行自查。假设本所核查或者上市公司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专门的,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公司决定连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专门、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作出专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件四〕,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公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五〕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公司决定连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形,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专门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专门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五。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应当及时公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差不多情形及终止缘故,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六〕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公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差不多情形及终止缘故。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公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差不多情形及终止缘故。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有〕;〔7〕估量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适用〕;〔8〕决议的有效期;〔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10〕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不互为条件,本议案可拆分表决〕2、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其摘要;3、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5、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的议案〔如相关评估或者估值报告已出具〕;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推测报告的议案〔如有〕;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10、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假如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不互为前提,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能够分拆议案进行表决〔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仅因为参与配套融资而构成关联交易的,其能够参与重组交易议案的表决〕;假如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互为前提,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需合并议案表决。〔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推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推测报告〔如有〕、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章页、«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比表»〔见附件六〕及其他相关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推测报告〔如有〕最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四〕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推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相关文件的签章页、«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比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推测审核〔如有〕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比表»〔见附件七〕、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差异对比表中应当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要紧差异内容及差异缘故,并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所对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查,关于未按«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编制或者违反«重组方法»等规定的,本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说明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补充、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应当发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并在该公告中完整披露本所问询函件。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依照本所相关通知办理。〔六〕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明确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转赠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对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具体调整方法。〔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比表»,并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备。〔八〕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方法»、«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其摘要。此外,应当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连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阻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或者重大风险提示,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情形,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是否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形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当生效;3、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4、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5、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6、本次交易与近期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缘故及合理性〔如适用〕;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阻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或者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相关情形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用〕;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份立即解除限售并减持的风险,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减持打算〔如适用〕;12、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打算〔如适用〕;13、采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计意见的,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阻碍差不多排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排除的风险〔如适用〕;14、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如适用〕;15、因本所核查结果显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专门或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的风险〔如适用〕;16、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九〕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申请时,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填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名称〔姓名〕及身份信息。〔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者报告应当按照«重组方法»、«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第四章第一节等的相关要求编制,并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披露。重组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财务顾问还应当就分道制评判出具专业意见,具体包括: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关于加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支持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九个行业;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十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公布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布承诺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布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缺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布承诺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十二〕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重组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暂行方法»、«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实施细那么〔2020年修订〕»、«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运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运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估量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打算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操纵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公司应当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十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中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十五〕上市公司首次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同时披露一样风险提示公告,就本次重组进程可能被暂停或者可能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样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件八。假如公司依照本备忘录第三部分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当披露专门风险提示公告的,那么可免于披露一样风险提示公告。〔十六〕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十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操纵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件,并托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五、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披露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公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推测审核〔假设涉及〕的具体进展和估量完成时刻,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形等;同时,公告必须以专门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公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动身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三〕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四〕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形作出专门风险提示公告〔附件五〕。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形作出专门风险提示公告〔附件五〕。在暂停期间,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决定终止的应当及时公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说明终止缘故,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五〕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事实上际操纵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公司及涉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假如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通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七〕上市公司依照«通知»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复原进程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能够向本所提出拟复原重组进程的报告。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公司复原重组进程。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进程复原情形,同时将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予以披露。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一〕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该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复原受理程序、暂停审核、复原审核或者终止审核决定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展情形并作出专门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暂停审核、终止审核的专门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九〕。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因公司控股股东及事实上际操纵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布终止本次重组公告,披露终止缘故,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三〕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期间,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反馈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的次一交易日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内容。收到反馈意见后,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预备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并在履行反馈意见回复所需的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同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并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在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形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缘故等予以公告。〔四〕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前款所述重大调整,依照中国证监会网站〝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交易对象;减少交易对象且导致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者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超过20%;变更标的资产且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阻碍;新增配套融资。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缘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赶忙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事宜。〔六〕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能够按照差不多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同时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相关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文件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那么的规定补充披露依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形重新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者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出专门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补充或者修改内容的报告或者意见。〔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监管部〝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确实是否修改或者终止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决议、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的豁免要约申请的材料〔如涉及〕。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如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拟重新上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缘故、打算等。〔十一〕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但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专门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差不多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差不多生效,具备实施条件。公告披露后,公司方可实施重组方案。七、重组实施时期相关事项〔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照«重组方法»、«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第六章等规定编制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并予以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说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说明确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涉及依照«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规定能够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律师还应当就收购人有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公司后,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说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就过户情形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应当按照«重组方法»、«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第六章、«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格式»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上市手续,并编制和披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假设因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方案需要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司应当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上市手续前,依照重组方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外披露调整公告,同时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至少包括: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或者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形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2、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4、法律意见书。在报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的材料至少包括: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重大资产重组材料;2、重组相关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书面承诺;3、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4、财务顾问协议;5、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形的书面证明〔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四〕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告实施进展情形;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五〕上市公司重组实施时期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八、重组实施完成后续事项〔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其操纵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或者导致操纵权发生变更的重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方法对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推测数的差异情形,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重组交易中自愿披露盈利推测报告或者交易对手方自愿作出业绩承诺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推测数的差异情形,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推测数的情形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低于利润推测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推测数的差异情形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形及公司已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等承诺。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以下事项出具连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形;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形;3、已公告的盈利推测或者利润推测的实现情形;4、治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进展现状;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形;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是否构成«重组方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重组类型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两项同时存在□重组属于以下哪种情形:□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重组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操纵人变更是□否□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是□否□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是否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是□否□停牌前股价异动是否达到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标准是□否□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是□否□是否涉及央企整体上市是□否□是否涉及吸取合并、分拆和分立等创新或者无先例事项是□否□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操纵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能够向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其操纵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其操纵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或者导致操纵权发生变更的,应当符合«重组方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推测数的差异情形,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推测数的情形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估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布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是□否□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是□否□独立财务顾问名称项目主办人1姓名联系项目主办人2姓名联系停牌申请提交时刻年月日时分申请内容申请事项本公司申请对以下证券停牌:证券1简称:,证券1代码:;证券2简称:,证券2代码:;证券3简称:,证券3代码:;开始停牌时刻:年月日时分;估量复牌时刻:年月日时分。重组方案简述停牌缘故1、预备报送重组材料;2、市场显现重组传闻;3、证券交易显现专门波动;4、估量筹划中的重组事项难以保密;5、其他:承诺1、本公司保证申请停牌的重组事项是真实的,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公司经慎重决定,申请公司证券停牌。本公司不存在有意虚构重组信息及其他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2、自公司股票停牌时刻达到25天起,本公司假如不能针对筹划中的重组事项向你部提交符合披露要求的实质性进展公告或者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你部可对本公司证券强制复牌。同时,本公司将按要求公布提示公告。3、本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披露符合«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且股票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得有关部门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年*月*日复原交易,并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交易所同意的,如公司仍未能在延期复牌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估量重组进展安排重组各时期时刻安排、停复牌安排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长签字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章附件二:××股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正在筹划关于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爱护投资者利益,幸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阻碍,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品种、简称、代码〕自××××年××月××日开市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于*年*月*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1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逾期未牌事项,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对公司股票予以复牌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公司将依照重组推进情形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者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于*年*月*日复原交易,并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如公司仍未能在延期复牌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复原交易。二、必要风险提示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宽敞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三、备查文件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2.有关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或者证明文件;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股份董事会年月日附件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公司代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简述:交易时期时刻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量和决议内容签名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附件四: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公告编号:20XX-XXXXXX股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交易专门的专门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简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专门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司股票在停牌前存在交易专门,可能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X股份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附件五: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公告编号:20XX-XXXXXX股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专门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简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专门交易监管的通知»,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存在被终止的风险。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XXXX股份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附件六: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比表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是否构成«重组方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重组类型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两种同时存在□重组属于以下哪种情形:□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重组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操纵人变更是□否□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是□否□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是否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是□否□停牌前股价异动是否达到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标准是□否□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是□否□是否涉及央企整体上市是□否□是否涉及吸取合并、分拆和分立等创新或者无先例事项是□否□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操纵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能够向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其操纵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其操纵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或导致操纵权发生变更的,应当符合«重组方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以后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推测数的差异情形,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推测数的情形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估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布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是□否□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是□否□独立财务顾问名称项目主办人1姓名联系项目主办人2姓名联系关注要点第一部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文件是否不适用备注一、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文件1.董事会决议公告2.独立董事意见3.重大资产重组预案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承诺与声明〔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二、其他相关文件1.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3.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记录4.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5.交易进程备忘录6.内幕信息知情人清单7.自查报告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明文件8.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9.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10.保密协议11.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12.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3.其他备查文件第二部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相关文件是否不适用备注一、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其摘要2.董事会决议及公告3.独立董事意见4.召开股东大会通知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二、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1.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财务顾问关于本次重组涉及行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情形等出具的书面意见〔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法律意见书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缘故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或者估值报告3.依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批阅报告  4.盈利推测报告和审核报告〔如有〕  5.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  6.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1.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者合同〔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2.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者合同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推测数的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重组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4.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 1.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  3.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4.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6.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7.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8.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9.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10.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1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或者第一次作出决议前〔孰早〕6个月至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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