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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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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PAGE\*MERGEFORMAT#/84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作者: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并研究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中认定的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但证券审计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进行调整,极有可能采纳过错推定制;在因果关系上,我国不可盲目借鉴西方因果推定制度,能够考虑盖然性因果讲;在损害赔偿上,独立审计侵权赔偿基于过错性质的不同分不承担比例责任和连带责任;独立审计准...

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
PAGE\*MERGEFORMAT#/84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作者: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并研究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中认定的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但证券审计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进行调整,极有可能采纳过错推定制;在因果关系上,我国不可盲目借鉴西方因果推定制度,能够考虑盖然性因果讲;在损害赔偿上,独立审计侵权赔偿基于过错性质的不同分不承担比例责任和连带责任;独立审计准则是审计责任的上限,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但其执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也达到了行业内公认的一般标准时,这时就视同会计师已尽了应有的职业慎重(关注);审计鉴定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既要考虑会计师行业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利益;本文还介绍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抗辩策略与事由。引言银广夏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勇表示,对出现的会计虚假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这种弄虚作假的处理力度和民事赔偿力度。他认为,只有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才能真正有助于行业协会的监管从行政性向自律性转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日前在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也表示,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治理层、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将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进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爱护,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托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进展,已审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正在增加,尤其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托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此,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会计师职业界、法律界广泛关注,这能够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展头号问题。高院[1996]56号函曾引了验资诉讼风暴,但56号函仅限于验资领域,该法函导致了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不敢接验资业务。但业内人士专门清晰,审计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地雷阵。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股民状告银广夏和中天勤(银广夏审计机构)案,并冻结了两被告的部分财产,还预告将于2001年10月中旬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尽管此案依照高院通知暂停审理[1],但目前高院正紧锣密鼓制订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证券民事诉讼就能够正式起动,而且能够预见,审计诉讼将专门快从上市公司向非上?泄韭樱蠹扑咚戏绫」唇戳佟?/P>最高院“证券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将明确会计师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为作假的会计师实施民事制裁提供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深远阻碍,我们要吸取高院56号函教训,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对会计师行业评价有些是不恰当的,笔者担心这会导致立即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会计师特不不利。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价值推断问题,责任畸轻、过苛要紧是一种主观推断。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违法责任要紧是处理好行业利益与民众利益的矛盾、“接轨”与国情的矛盾、前瞻与现实的矛盾。在高院出台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前,我们要加强与法官、法学家、律师及社会公众沟通,幸免出现对会计师责任过苛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关系到行业生存和进展的大事,行业上下都应该紧密关注高院有关这方面立法的最新进展。此外,目前《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都在酝酿修改,都涉及到独立审计或是中介机构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法》,更是将民事责任制度作为修订的重点,研究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立法上尽管有了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相关的民事责任规定,但都比较笼统,执行起来有专门大的弹性,可操作性专门差,民事制裁介入会计监管面临专门多实际问题,理论界也一直未能在那个问题上有个系统的讲法[2],笔者在本文尝试提出一些解决问题思路,权作抛砖引玉。第一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基础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假如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的法律救济,这确实是民事责任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多地主张独立审计民事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即使是致第三者以损害,也依爱护第三者效力的契约或契约缔结上的过失对受害人予以爱护。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和学讲一般都主张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我国,关于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尚不统一,差不多上表现出“违约责任讲”、“侵权责任讲”和“责任竞合讲”诸讲并立的面貌[3].在我国,独立审计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差不多得到学界的大多数认可,但笔者认为,依照责任对象的不同,对托付人除了承担侵权责任外,可能还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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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要紧是侵权责任;对第三者则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认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所谓专家责任,一般是指具有特不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成损害所应的承担的民事责任[4].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专家,专家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它符合专家以下几个特点:1、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2、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与顾客的信赖关系3、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4、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专家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仅限于专家执业范围,受害人可能是托付人也可能是托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对托付人的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对托付人应负担民事责任要紧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1、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依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任务,未依约定日期提出签证报告,或违反对托付人应尽保密等责任等情形,而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而需对托付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负赔偿之责。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接着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新《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2、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差不多模式,乃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可能因一般过失(OrdinaryNegligence)、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欺诈(Fraud)等不当行为而侵犯托付人的权益[5].(1)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未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慎重。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未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以注册会计师专业身份来讲,他应尽的注意应较一般人为高,故以上表中的过失而言,其应注意的义务应以善良治理人的注意为主,其不注意的结果是属抽象过失。(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全然欠缺注意,仅须用轻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的预备。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慎重都不保持,全然未遵循专业准则或未按准则的要紧要求执行业务。(3)欺诈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有意的错误行为。它不只涉及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更涉及刑事责任。欺诈与重大过失的意思颇为接近,但前者有同意结果发生的意思,而后者则无,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3、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亦即,会计师违约,托付人既能够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也能够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二、对第三者[6]的侵权责任现在,审计人员应对第三者负责的观点已被审计职业界所同意,但其范围则仍由法庭依照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投资者等其它利害关系人没有合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它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第三者”包括以1、直接第三者所谓受益第三者那个法律概念,要紧是指合约(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明白被审计单位托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贷款,那么这家银行确实是受益第三者。托付单位之因此能够取得因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而赔偿的权利,源自适应法下有关合约的推断。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托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约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样的追索权。也确实是讲,假如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一般过失)给依靠审定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能够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2、预见到的第三者应预见到的第三者,是指那些审计人员从总体上明白但不详细知其姓名的第三者,这部分人依靠财务报表的特定目的是可被合理预见的。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社罗斯会计师事务所(Ultraxnaresv.Touche)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关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制造了注册会计师对可预见的确切第三者负一般过失,而对其他第三者负重大过失的判例,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然而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涵义,判定具有一般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能够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能够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将依靠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中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确实是能够合理预见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适应法下注册会计师关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一般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能够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有责任。3、可合理预见的第三者可预见的其他第三者,是指那些范围宽敞而又法识不的在今后可能与企业发生关系的人。例如潜在的债权人、投资者、雇员、经济分析师等。由于这些人在执行审计时无法专门予以识不,与审计报表的关系也较远,因此,在审计责任的诉讼中,他们处于最次要的地位。然而他们怎么讲是能够预见的,因此,依照适应法,审计人员应对他们负重大过失责任和欺诈责任。可预见的其他第三者与应预见到的受益人是两个相近的概念,尽管能够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较难分清,因此需要法庭依照情况予以判定。例如,潜在的股东,究竟是应预见到的受益人依旧可预见的其他第三者,单从概念上专门难判定,必须视其具体环境而定。例如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上证券交易所招股,那么潜在的投资者应是应预见到的受益人,因此审计人员对他们应负一般过失责任,假如审计的目的与招股无关,那么潜在的股东确实是可预见的第三者,只有当审计人员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时,才有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对第三者范围进行界定即谁能充当原告的问题,在美国一般法上,注册会计师若有欺诈(ActualFraud)或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行为,则应对所有可能使用报表的第三者负责;若仅有一般过失,第人范围则受有限制。1931年Ultramares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只有报表的要紧受益人(PrimaryBeneficiary),即注册会计师于审计前已确知其姓名的报表要紧使用者,才有权请求注册会计师赔偿。该案之后,随着专家责任意识的增强、爱护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和会计师事务资力的增强,第三者范围得到扩展。先是1977年侵权法重述(第2次)55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须对虽未确知、但已预知的特定群体承担过失责任,如注册会计师于审计前已知悉报表将用于申请贷款,则所有银行即为已预知的特定群体。其后1983年Rosenblum案又将第三者范围扩及于所有可预知(Foreseeable)的关系人。1985年GredditAlliance案又向Ultramares原则复归,将范围限制在注册会计师明白依靠其报告的第三者。区分三类第三者关于实务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建议[7],我国当前专门有必要借鉴英美等国的立法,对“其它利害关系人”(即第三者)加以适当的规制:(1)注册会计师出于有意出具不实报告的,对已知或应知的特定利害关系人因信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注册会计师出于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对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因信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注册会计师出于轻微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对利害关系人因信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独立审计侵权责任构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3号)规定,会计师侵权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其构件为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但要指出的是,法释[1998]13号只适用于验资领域,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没有主观过错。1、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要紧表现这: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即出具了“托付人示意其做不实或不当证明的”报告、“托付人有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报告以及“因托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报告。这些实质上是通同作弊,差不多上违法行为。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即明知托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会会计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声明;明知托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托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托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三,违反《证券法》第161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二是违反合?级0H绻腥擞胫薪榛骨「门暮贤晃》d贤性级。囊逦癖憔哂蟹稍际r扇峡善湫RA;峒剖K挛袼舨蝗妗12.笆钡芈男性级丁逦瘢嗽斐伤鹗y模惨械o嘤①拿袷略鹑巍?/p>2、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有有意和过失两种差不多形式。所谓有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托付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常常把有意限定为欺诈,指注册会计师为达到欺骗社会公众的目的,明知托付人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事项却有意加以虚假陈述,出具无保留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审计报告。就中国情况来讲,注册会计师的有意应不限于欺诈。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从本质而言,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乃是其背离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准则对其提出的克尽职守的义务。注册会计师对托付人的义务,要紧是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尤以高度注意义务为最;对社会公众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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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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