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不能超过10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彳丁纳税调整。在该法颁布前,原规定为3年,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延至10年。无疑,《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反避税的调整力度。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呢?第一,关于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限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在调整中普遍将其称为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涉及反避税的相关文件都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这里所说的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显然是从该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年度算起,而不是调查立案年度向前追溯10年,两者是有差异的。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开办,1994年起发生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业务长期不变,且该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状态。2008年,税务机关发现并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实施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10年,调整年度为1998年~2007年。这样追溯调整的10年明显与税法规定不符。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在1994年,税务机关必须在2003年前发现并立案调查,才能对1994年~2003年进行调整。超过2003年立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对该企业1994年2003年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调查调整。本案税务机关在2008年才发现并立案调查,调整年度只能在2004年~2007年间进行。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8年~2003年的业务,已经丧失了纳税调整的权利。企业对税务机关1998年~2003年进行调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