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采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保管员作出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搬运、贮存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安规定予以标识后,集中放置“不合格品区”后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处理。发现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出售,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退回的食品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不得再次销售。食堂不得销售无包装熟食、不得加工扁豆、海鲜以及凉菜;不得出售剩菜,过期食品作销毁等无害化...